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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约翰·奥斯丁 著 蔡一军 导读注释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ISBN9787532791989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298元
货号29602385
上书时间2024-11-04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现代法理学之父”,曾任伦敦大学法学院院长。
奥斯丁的学术成就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继承了他的老师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的部分学术思想并加以整合。奥斯丁采纳了边沁立法伦理学和法理学明确区分的原则,以及将法律视作主权者命令的观点。当时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的英国判例法与同时期大陆法系的编纂法典形成鲜明差距,他因之极力推崇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法律改革。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后,他本人也因继承边沁的衣钵而成为伦敦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之一。二是他的法学理论顺应了英国乃至欧洲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资产阶级与工人、农民等底层人民的冲突日益凸显,欧洲在 19 世纪上半叶接连爆发了法国里昂工人起义、英国宪章运动以及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
义,冲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同时,农民也开始对农场主进行反抗。迫于时势,当时亟需在法理上澄清法的制定原则和法的边界,以此来名正言顺地巩固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奥斯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应运而生。分析法学摒弃了传统的以道德为基准、可以被底层人民解释运用的自然法,将法律制定与解释的权威集中于当权者手中,为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提供了法理论证。三是受到德国等大陆法系法律和政治思想的深刻影响。奥斯丁曾在军队服役,后转而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他做过律师,在政府部门任职,还担任过英国驻马耳他大使。这些职业生涯虽都不尽人意,但增强了他对社会的深入观察并塑造了他的思想。在其学术生涯中,奥斯丁曾在德国波恩(Bonn)从事罗马法研究,与德国法学家尼布尔Niebuhr,1776—1831)、迈克迪(Mackeldey,1784—1834)、赫夫特(Heffter,1796—1880)以及文学家施莱格尔(Schlegel,
1772—1829)、历史学家阿恩特(Arndt,1769—1860)、考古学家韦尔克(Welcker,1784—1868)广泛交流了法学、哲学、历史考古和艺术心得,并于那段时间将自己的学术思想总结完善,最终形成了《法理学演讲录》一书的核心内容。奥斯丁在书中将自己对法理学的研究定义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实在的法律本身,而不是考虑这是不是个好的法律。”他认为应当分析法的体系、构成、作用、
定义等理论体系,而不是评价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的好坏。据
此,他指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是对法律的分析,对法律体系和立法
的分析。这种与对法律作道德评判的自然法相对立的法学学派,就
是分析法学派。它的创立得益于大陆法系法律的启迪。
《法理学演讲录第一、二卷》是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分析实证法学的首创者、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的未完成作品。作者死后由其夫人整理,之后由友人合力出版并大放异彩。奥斯丁将法学与伦理学彻底分离,使其成为了有自己独特研究对象的科学体系。他认为,法理学乃是关注“实在法”的科学思想,在他的法理分析中,他解释了实在法是什么,探讨了伦理理论,分析了道德规则与实在法、神法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广泛的政治与法律论题,核心是他的主权理论即“法律命令说”,以此确立法的权威和效用。而法律之所以是公民共同选择和遵守的,就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的体现。
【作者简介】: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分析实证法学的首创者,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
【导读注释者】:蔡一军,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CONTENTS
导 读
— 001 —
ADVERTISEMENT TO THIS EDITION
— 001 —
VOLUME ONE
— 001 —
PREFACE (By Sarah Austin)
— 003 —
OUTLINE OF THE COURSE OF LECTURES
— 044 —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ANALYSIS OF LECTURES I —IV
— 113 —
LECTURE I
The purpose of the following attempt to determine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stated or suggested. — The manner of the following attempt to determine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Law: what, in most comprehensive literal sense. — Law of God. — Human Laws. — Two classes: 1st. Laws set by political superiors; 2ndly, Laws set by men not political
superiors. — Objects improperly, but by close analogy, termed laws. — The two last placed in one class under the name positive morality. — Objects metaphorically termed laws. —(部分)
《法理学演讲录第一、二卷》是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分析实证法学的首创者、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的未完成作品。作者死后由其夫人整理,之后由友人合力出版并大放异彩。奥斯丁将法学与伦理学彻底分离,使其成为了有自己独特研究对象的科学体系。他认为,法理学乃是关注“实在法”的科学思想,在他的法理分析中,他解释了实在法是什么,探讨了伦理理论,分析了道德规则与实在法、神法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广泛的政治与法律论题,核心是他的主权理论即“法律命令说”,以此确立法的权威和效用。而法律之所以是公民共同选择和遵守的,就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的体现。
【作者简介】: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分析实证法学的首创者,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
【导读注释者】:蔡一军,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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