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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香香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39640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29585499
上书时间2024-11-04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本土化为努力方向,以《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为题,选取九则广受关注的中国本土案件,如“电梯劝烟案”“宋庄画家村案”“朱俊芳买卖型担保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违约方解除权案”“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等,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层层剖析,意在立足本土规范、运用本土民法教义学呈现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本土案例解析中的方法逻辑与适用细节。
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推动下,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我国民法领域已经发展十余年,并越来越受瞩目。但在鉴定式案例教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实务领域言必称请求权基础的同时,作为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方法推广载体的本土图书作品却屈指可数。同时,读者接触到的多为精雕细琢后的“成品展示”,而试错与纠错才是请求权基础方法训练的必经之路。就此而言,呈现作品从“未完成态”到成品的思路调整过程,也许比展示成品本身更有意义。《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的编写即以“展示过程”为目标,重现教师批改学生作业的真实情境,内容与体例也有鲜明的“过程色彩”。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本土化为努力方向,以《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为题,选取九则广受关注的中国本土案件,如“电梯劝烟案”“宋庄画家村案”“朱俊芳买卖型担保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违约方解除权案”“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等,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层层剖析,意在立足本土规范、运用本土民法教义学呈现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本土案例解析中的方法逻辑与适用细节。
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推动下,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我国民法领域已经发展十余年,并越来越受瞩目。但在鉴定式案例教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实务领域言必称请求权基础的同时,作为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方法推广载体的本土图书作品却屈指可数。同时,读者接触到的多为精雕细琢后的“成品展示”,而试错与纠错才是请求权基础方法训练的必经之路。就此而言,呈现作品从“未完成态”到成品的思路调整过程,也许比展示成品本身更有意义。《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的编写即以“展示过程”为目标,重现教师批改学生作业的真实情境,内容与体例也有鲜明的“过程色彩”。
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德国哥廷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与私法方法论,尤其关注物权理论、占有理论、法典评注、请求权基础方法与鉴定式案例研习。代表性作品有《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人格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 评注》《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等。
序
凡例
请求权基础方法概要
案例一:电梯劝烟案
案例二:喂猴被伤案
案例三:合同失败返还案
案例四:违约方解除案
案例五:画家村案
案例六:以房抵债案
案例七:买卖型担保案
案例八:海运货物灭失案
案例九:房屋善意取得案
附录:批注回复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本土化为努力方向,以《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为题,选取九则广受关注的中国本土案件,如“电梯劝烟案”“宋庄画家村案”“朱俊芳买卖型担保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违约方解除权案”“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等,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层层剖析,意在立足本土规范、运用本土民法教义学呈现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本土案例解析中的方法逻辑与适用细节。
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推动下,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我国民法领域已经发展十余年,并越来越受瞩目。但在鉴定式案例教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实务领域言必称请求权基础的同时,作为请求权基础理论与鉴定式案例方法推广载体的本土图书作品却屈指可数。同时,读者接触到的多为精雕细琢后的“成品展示”,而试错与纠错才是请求权基础方法训练的必经之路。就此而言,呈现作品从“未完成态”到成品的思路调整过程,也许比展示成品本身更有意义。《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的编写即以“展示过程”为目标,重现教师批改学生作业的真实情境,内容与体例也有鲜明的“过程色彩”。
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德国哥廷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与私法方法论,尤其关注物权理论、占有理论、法典评注、请求权基础方法与鉴定式案例研习。代表性作品有《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人格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 评注》《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等。
请求权基础方法概要
《民法典》主要依立法者视角构建,基本线索是权利类型及其效力。以“提取公因式”技术集成的立法规范体系,不断重复“从一般到特别”的体系逻辑,虽然便于储法和教习,但并不能无缝对接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找法过程恰恰“逆向”于立法,遵循的是“从特别到一般”的检索过程。请求权基础思维体现的正是这一“从特别到一般”的找法技术。各类请求权基础及其下挂的辅助规范、抗辩规范体系是“公因式展开”后的民法体系,直接服务于法律适用。
一、请求权基础与规范类型
请求权基础方法以诉讼中的攻防结构为基本框架,以此为标准,《民法典》的规范也可区分为两大类,即原告攻击的规范工具与被告防御的规范工具。原告诉讼请求多体现为“请求权要求”,因而原告方首要的规范工具即支持其请求权的规范依据,称请求权基础(主要规范)。就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前提或法律效力作说明或补充的条文,为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同属原告攻击的规范工具。对抗或限制请求权基础或其辅助规范的条文为被告的规范工具,称防御规范。防御规范又可分为狭义抗辩(独立抗辩)规范与否认(非独立抗辩)规范。进而,抗辩规范的辅助规范也是被告的防御工具。排除被告抗辩的反抗辩规范又服务于原告,对抗原告反抗辩的再抗辩规范则服务于被告。
(一)典型的主要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体现为请求权或给付义务,因而请求权基础的识别应从条文的法律效果部分切入。法律效果直接体现为请求权的主要规范,如物权人原物返还请求权条款(第235条)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律效果体现为给付义务的主要规范,则如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条款(第577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外在结构(详见下文),典型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内容包括基于合同的请求权、类似合同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基于物法的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等类型。
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可区分为原合同请求权与派生合同请求权。与之相应,原合同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合同的给付义务条款,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第598条)、从给付义务条款(第599条)、权利瑕疵义务条款(第612条)、品质瑕疵义务条款(第615条第1句)与买受人主给付义务条款(第626条第1句)等。派生合同请求权又可再区分为违约所生请求权与解除所生请求权,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如违约责任一般条款(第577条)、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第582条、第583条);后者的请求权基础则如解除后的返还与赔偿条款(第566条第1款)。
类似合同的请求权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第500条)、后合同义务请求权(第558条)、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第171条第3款第1句)等类型。无因管理请求权则包括适法无因管理的费用偿还(第121条或第979条第1款第1分句)与损失补偿请求权(第979条第1款第2分句)、不适法无因管理人与不法管理人在受益人主张管理利益时的费用偿还与损失补偿请求权(第980条),以及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第981条第1句)、报告与财产移交义务(第983条)。唯应注意,总则编第121条与合同编第979条第1款第1分句的表述基本一致,均可作为适法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就绝对权而言,同样有原给付请求权与派生给付请求权的二阶构造。基于物法的绝对权请求权为占有与物权的内在效力延伸,与过错无关,对应原给付请求权,典型者如占有保护请求权(第462条第1款第1、2分句)与物权请求权(第235条、第236条)。其他绝对权的消极防御请求权则以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为规范基础。侵害绝对权所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派生给付请求权,请求权基础在侵权责任编,如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第1165条第1款)。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则为第122条或第985条主文,二者表述基本一致。此外,自得利人处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也负担返还义务(第988条)。
(二)典型的辅助规范
最典型的辅助规范是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功能在于细化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前提或法律效果。
适用前提类辅助规范,多为描述性法条,典型者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各类权利定义条款,以及合同编各类有名合同定义条款。权利主体(如第13条自然人权利能力)、权利客体(如第115条第1句物的定义)、权利内容(如第240条所有权定义)可能构成各类请求权基础共用的辅助规范。各有名合同定义(如第595条买卖合同定义)则仅是此类典型合同请求权基础的个别辅助规范,辅助认定合同性质。
法律效果类辅助规范,多为填补性法条,同样有共用辅助规范与个别辅助规范之分。前者如按份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第177条)与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第178条第1款)是多数人之债共用的法律效果辅助规范;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条款(第584条)是各类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共用的法律效果辅助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条款(第1179条)、财产损失计算条款(第1184条)是侵权损害赔偿共用的法律效果辅助规范。后者如买卖标的物交付地点认定条款(第603条),仅是出卖人交付义务的个别辅助规范。
上述辅助规范在个案中能否得到适用,均取决于原告举证的事实能否充分证成其适用前提。但有一类典型辅助规范与举证分配无关,其功能在于确定法律适用或指引法官裁量。前者如民法地域效力条款(第12条)、诉讼时效之法官职权禁止条款(第193条),后者则如民法法源条款(第10条)、相邻关系法源条款(第289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第142条)、合同解释规则(第466条)等。
(三)典型的抗辩规范
请求权基础检视的内在结构区分“请求权已产生→未变更/未消灭→可行使”三个阶段,与之相应的抗辩则分为权利产生抗辩、权利变更/消灭抗辩、权利行使抗辩(抗辩权)。例如,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第144条无行为能力无效条款、第153条违法或悖俗无效条款)是合同请求权产生的抗辩规范,正当防卫条款(第181条第1款)与自助行为条款(第1177条第1款)是侵权请求权产生的抗辩规范,债权债务终止条款(第557条第1款)是请求权消灭的抗辩规范,时效抗辩权条款(第192条第1款)、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条款(第525—527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条款(第687条第2款主文)则是权利行使抗辩规范。
上述抗辩规范均针对请求权基础或其辅助规范,但抗辩规范自身也可能有其抗辩规范,从而体现出“原告请求→被告抗辩→原告反抗辩→被告再抗辩……”的诉讼攻防结构。例如,针对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原告可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反抗辩(第194条第1款);对此,被告可进一步提出中止原因消灭已满六个月的再抗辩(第194条第2款)。
唯应注意,此处所谓抗辩为狭义抗辩(独立抗辩),不同于积极否认(非独立抗辩)。积极否认所涉,是被告无主张责任的事项,即否认原告主张的关于请求权成立的事实陈述。典型的积极否认如《民间借贷案件规定》(2020)第15条第2款。抗辩所涉,则是被告有主张责任的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对立事项,须依次检视的是权利未产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与权利行使的抗辩(抗辩权)。因而,积极否认是对原有要件的防御,不改变举证分配,被告的证明为反证;狭义抗辩则会引入新的消极要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为本证。
二、请求权基础的检视结构(略)
在检视请求权基础之前,首先须“预选”请求权基础规范。“预选”并非由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切入,而是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从法律效果部分入手。如果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只有法律效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才在“预选”范围之内。但以“损害赔偿”为效果的请求权规范并非只有一个,于此即涉及多个被预选之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检视顺序问题。
(一)外在结构
1.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2.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等类似合同的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4.物法上的请求权
5.不当得利和侵权互不影响
(二)内在结构
1.请求权产生要件
2.权利发生的抗辩
3.权利消灭的抗辩
4.权利行使抗辩权
(三)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性
(四)鉴定式与裁判式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战运用
四、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
(一)检视重心
(二)审查次序
(三)说理结构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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