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最好的国家(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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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好的国家(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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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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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贝尔纳德·博尔扎诺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97847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46元

货号29577068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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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本文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声称,他永远都像爱着至亲骨肉一样爱他的同胞们,而且从年少时起,就唯有这个问题占据了他心灵:“怎样才能消除世上那些困扰我们的弊病和苦难?”每当不幸降临于他,或得知有人受到别人折磨时,他总习惯于静静地思考,或与那些看起来够格的人讨论:人们是否能完全避免这种弊病,或者至少可以减少它带来的纷扰?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一切公民宪制中,我们仍然能够或多或少地发现不妥之处,这对世界进步来说无疑是一种障碍,此障碍即使不是的,也是强大的。从这一刻起,他投入了大量时间来独自参悟,研究应当如何建构一个国家,才能限度地增进全民福祉。对于这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尽管他并不奢望能拿出一个彻底的解决方案,但年事已高的他决定,尽可能简短地写下这些受公认的字句——在经过彻底检查、并与迄今在此问题上其他人的一切探讨进行无偏见的对比之后,它们被证明是正确的。



导语摘要

贝尔纳德•博尔扎诺的Z高道德法则是“在一切可能的行动中,始终选择对所有后果进行了全面考虑的、能促进全体利益的行动,不管它关涉的是(全体中的)哪个部分”。本书正是他把这种法则付诸实践的构想。本书并未用较多笔墨论述其政治哲学理念,而是将理念渗透于对各种具体问题的讨论中,比如财产权、政府结构和公民参政等问题。贝尔纳德•博尔扎诺希望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几乎W所不能的国家机器;在这个机器之中,人人都能平等地享用其提供的福利。然而另一方面,为了使福利Z大化,这个国家机器又被博尔扎诺赋予了无上的权力。



作者简介

贝尔纳德•博尔扎诺(Bernard Bolzano,1781—1848),捷克哲学家、数学家。生于布拉格,1805年毕业于布拉格大学并被授予天主教圣职,不久又被任命为哲学与宗教学教授。博尔扎诺的作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1834年出版的关于神学领域的《关于宗教知识的教科书》论著四卷;二是1837年出版的关于哲学领域的《科学理论》论著四卷;三是晚年从事的数学“计量理论”,但这个项目工程由于耗时巨大,终并没有完成。


译者简介:


方旭,男,湖南衡阳人,现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出版和发表的译著和译文有《地缘政治的世界:行动中的地缘政治学》《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为了新世纪的瑞典-德国地缘政治学》《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等。


奚望,男,重庆人,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唯意志论、政治哲学等。已出版和发表的译著和译文有《基督徒自由与解放的指南》《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美国宪法》《伟大的对话》(合译)等;另有《天主教思想中的国家》在译。担任《中国基督教研究》期刊编委。



目录

前言
导论
章 论国家的公民、范围与划分
第二章 论立法
第三章 论政府
第四章 论强制手段
第五章 论自由
第六章 论平等
第七章 论思想自由和宗教
第八章 论教育和指导
第九章 论保健和生命
第十章 论公民财产
第十一章 论货币
第十二章 论公民的活动与生活方式
第十三章 论生产业
第十四章 论商业
第十五章 论学者
第十六章 论书籍与审查制度
第十七章 论美术
第十八章 论食品
第十九章 论穿着
第二十章 论住房
第二十一章 论解决性别差异的方法
第二十二章 论满足对荣誉的渴望
第二十三章 论旅游
第二十四章 论娱乐
第二十五章 论公民纠纷
第二十六章 论居民税收和公共经费
第二十七章 论奖惩
第二十八章 论死亡
译后记



内容摘要

贝尔纳德•博尔扎诺的Z高道德法则是“在一切可能的行动中,始终选择对所有后果进行了全面考虑的、能促进全体利益的行动,不管它关涉的是(全体中的)哪个部分”。本书正是他把这种法则付诸实践的构想。本书并未用较多笔墨论述其政治哲学理念,而是将理念渗透于对各种具体问题的讨论中,比如财产权、政府结构和公民参政等问题。贝尔纳德•博尔扎诺希望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几乎W所不能的国家机器;在这个机器之中,人人都能平等地享用其提供的福利。然而另一方面,为了使福利Z大化,这个国家机器又被博尔扎诺赋予了无上的权力。



主编推荐

贝尔纳德•博尔扎诺(Bernard Bolzano,1781—1848),捷克哲学家、数学家。生于布拉格,1805年毕业于布拉格大学并被授予天主教圣职,不久又被任命为哲学与宗教学教授。博尔扎诺的作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1834年出版的关于神学领域的《关于宗教知识的教科书》论著四卷;二是1837年出版的关于哲学领域的《科学理论》论著四卷;三是晚年从事的数学“计量理论”,但这个项目工程由于耗时巨大,终并没有完成。

译者简介:

方旭,男,湖南衡阳人,现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出版和发表的译著和译文有《地缘政治的世界:行动中的地缘政治学》《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为了新世纪的瑞典-德国地缘政治学》《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等。

奚望,男,重庆人,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唯意志论、政治哲学等。已出版和发表的译著和译文有《基督徒自由与解放的指南》《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美国宪法》《伟大的对话》(合译)等;另有《天主教思想中的国家》在译。担任《中国基督教研究》期刊编委。



精彩内容

《论好的国家/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一、一事物只能被特定的人有效地使用,而对其他任何人无用,那么为此应当将这个事物视为前者的专享财产。这条规则的正确性不会引起大的争议。事实上,无论人们是否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都已经在许多情况下遵循了该法律。例如,我们的灵魂居住在身体内,为此我们可以使用自己的身体,别人却无法使用,那么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别的理由用来宣称这个肢体(实际就是身体)是自己的财产么?
  二、另一方面,一件完全无用的东西,或者只能为某人带来一点微不足道的用处,而对另一个人却可能相当重要;那么在建构良好的国家中,它永远不得成为前者的财产,或者为他持有。因此,例如,没有人会允许视力无法恢复的盲人去购买华丽的画作,从而剥夺其他人欣赏这些画作的机会。在今天的国家中,即使只是在恶名昭著的情形下,人们也已经按照这一规则行事;从各种不同状况中这一点都可以被看出。例如,假设有人买下了世界上所有的奎宁,并且纯粹出于残忍心理欲将其倒人海里,这样病人就不能再用它治病了。可以肯定任何国家都会禁止他这样做,如果必要的话还会诉诸武力。人们难道不会认为这些奎宁根本不是他的财产吗?的确,我不能对我的财产为所欲为,例如,不能用它来妨碍别人支配自己的财产。然而,如果某物完全是我的财产,那么即使我对此财产的处置会导致它对别人来说用处减少或不再有用,任何人也都无权仅因为这个理由而提出反对。但是,在所谓奎宁拥有者这一事件中,国家恰恰认为这是合理的,即禁止他对这种产品进行任何破坏性处置使其对人类丧失效用。诚然,在今天的国家中,商人确实可以大量处置他所购买的商品。因此,他可以任意制定它们的价码,除非定得过高。正是由于该原因,可以说在今天的国家,这个商人对他的货品也能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尽管不是完整的)。但这只能表明,我提出的原则现在并没有在其[涉及的]整个领域内得到遵守。就目前而言,人们觉得只需大致遵循它就够了,不用专门强调。事实上,也许我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我们推行过一些措施,其正当性仅因它们是应呼吁而生。在好的国家还可以走得更远一点。这里,此原则不仅必须被阐明,而且涉及公民财产的所有措施和法律都必须以其为指导。
  三、在此,从这一点来看,在好国家中,人们不会考虑这样的事实,即有人找到的某个东西在当时仍属无主之物,就能以此为由而获得拥有它的权利。找到它的人就真是能善用它的人吗?尽管这很可笑,但到处都是同样愚蠢的事情,而且总是找到即拥有。在今天的国家,人们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项规则是不合适的,因此在接受这项规则时对其加以各种限制。例如,发现地下宝藏的人多只能将其中三分之一作为自己的财产。但是,谁都能看到这三分之一的份额完全是任意决定的,而且,对于人们在此可能合理想到的目标——鼓励人们去寻找这些东西并将发现之物上报——来说,要么太多,要么太少。因此,例如,对于在挖井时偶然发现一大块金子的农民来说,三分之一是一种极大的报偿,但这仍然不足以激励他上报此事,因为他可能不想被[当局]知道,而将整个东西据为已有。相反,如果这种念头被打消(在好的国家的安排中就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为了鼓励人们报告他们的发现,再给予三分之一也不为过。因此,在好国家中,发现者的权利是完全未知的。但是,如果是有意的,并基于无私的动机,也诚实地报告了所发现的情况,那么这种搜寻[活动]的功劳就会获得承认。如果他们不是为自己而从事这些活动,就应得到适当的表彰和补偿一即使没有获得成功。这种对发现者权利的偏见已经根植人们的心里,难道我们真的还需要对这种[偏见的]有害影响再进行一次冗长的审查吗?因为即使国家对这一权利设置了许多限制,这些限制也只被视为无端的侵扰,而人们并不想理会。同样,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发现了某个之前没有主人的无主之物就可以拥有它,那就更自然不过了。相比之下,如果找到的只是被主人弄丢的有主之物,这就不大会让他认为可以因此而有权分享该财产权的很大一部分。他一定会克制地把发现之物全部或部分地交还给它的合法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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