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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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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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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帅,马金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1951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29550378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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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古诗云“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在时代背景下兼具“时”与“势”,一直被认为是新的掘金风口。

这种洞悉并非空穴来风。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2021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13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2017年至2021年,5年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1.9万亿元,超过此前12年处置的总和。[1]伴随着宏观经济压力下行,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再叠加其他不确定性因素,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势头正盛。

一、何谓金融不良资产

究竟何谓金融不良资产?原银监会、财政部发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指出,“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2],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但个人贷款禁止批量转让);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其他不良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中明确“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2023年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将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正常类”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指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类”指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指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合称不良资产。

简言之,金融不良资产即为金融机构持有的各类可能无法兑付本息的不良债权及资产,属于广义不良资产中的一类。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
〔2021〕26号),试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3],试点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试点金融机构明显扩围,同时明确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也加大了不良资产的供给,让市场充满想象。

二、“5 2 N 银行系 外资系”的当前格局

回首来时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历了从政策性剥离到全面市场化转型的发展历程。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银行改革,1999年国务院经研究成立了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AMC),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次剥离产生批金融不良资产。2004年到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又剥离了不良贷款,产生第二批金融不良资产。前两批金融不良资产大都涉及国有企业,涉及较多历史遗留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2009年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市场化转型,不良资产行业开始进入全面市场化转型阶段。同时,大量非持牌的AMC以各种形式进入不良资产市场,行业开始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2013年,国家政策开始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参与本地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目前原则上各地可设立两家[5]。根据2022年3月24日银保监会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目前共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59家[6]。

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化债转股拉开序幕,国有大行也纷纷设立专司债转股的AMC子公司(也称为AIC)[7],“银行系”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股重要力量。

中国不良资产的历史机遇,也让境外资本闻风而动。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8]。其中第4.5条明确“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2020年2月14日,全球知名投资管理公司橡树资本(Oaktree Capital)的全资子公司,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册,成为中国首家外资AMC[9]。这既意味着国内不良资产市场成为新的全球玩家,又是中国金融领域不断开放的一个缩影。

2020年3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家全国性AMC登场。

至此,“5 2 N 银行系 外资系”的多元化格局正式形成,国内不良资产的万亿盛宴,引无数资本竞折腰。

三、金融不良资产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金融不良资产的供给端是金融企业。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限于监管要求,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必须采用公开转让方式,从金融企业转让至持牌机构,即五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外资系资产管理公司。这个首次转让过程成为金融不良资产的一级交易市场,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主要流程包括:,资产组包。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第二,卖方尽职调查。主要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开展现场调查;真实记录尽职调查过程,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第三,资产估值。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第四,制定转让方案及方案审批。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同时对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第五,发出要约邀请。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第六,组织买方尽职调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第七,确定受让方并签订转让协议。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招标、竞价、拍卖等规定,确认受让方,并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第八,发布转让公告。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第九,移交材料及核销。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

持牌机构从金融企业受让不良资产后,通常进行二次转让。这个转让过程受到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成为金融不良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既有持牌机构,又有非持牌机构,既有国内资本,又有国际资本;既有专业投资机构,又有小团队及个人。因此,二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市场门槛低、开放程度高、参与主体多等不同于一级市场的显著特点,也成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战场”。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类型多样,在继承传统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其中既有收购转让、自行催收、司法追偿、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相对传统方式,也有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相对新型业务模式。

收购转让是指投资主体对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后再次转让,通过专业的尽职调查、价格评估或对不良资产信息的充分掌握等赚取买卖差价。自行催收是投资主体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司法追偿是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也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兼顾的方式。破产清算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方式等重新达成一致,其实质是对债务作出重新安排。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通过将投资人的债权转化为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对于有前景的企业,投资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底层的金融不良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益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e,ABS),以解决底层不良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通过简要介绍上述常见的方式,大体可区分为非诉模式和诉讼模式,部分情形下两者亦可交叉使用。非诉模式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需要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商业性较强,诉讼模式主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力突出,两者各有千秋。

五、民法典时代的规则调整及本书特色

诉讼追偿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定海神针”。对绝大多数金融不良资产而言,如果能够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已经是事半功倍了。因此,可以说诉讼追偿是常见、管用的手段。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案由,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0]。可以预计,疫情影响下关于金融不良资产追偿的诉讼案件将持续增加。

金融不良资产债权的追偿普遍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法律关系本应相对简单,但事实并非如此。鉴于金融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交织,在诉讼追偿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的显著特点,如“陈年旧账”多、诉讼时效问题复杂、担保疑难问题多、利息计算烦琐,成为法院金融审判的重要课题。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民法典》,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则的变化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影响重大,如保证责任推定方式、保证期限与诉讼时效衔接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书得以成形,充分回应了民法典时代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展的阶段性需求。

与市面现有图书相比,本书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能够做到新旧对照,为民法典时代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提供的指引。本书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司法实践出发,以专题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包括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受理、管辖、催收与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优先购买权、利息计算、担保、强制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民刑交叉、破产衔接等问题,基本涵盖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从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案例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个案例代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践中的一类法律问题,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细节,准确展示裁判观点,详细阐明法院立场,并对争议焦点问题和关联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本书对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法律业务既有全景式的展现,又有疑点、难点问题细节式的剖析,旨在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从业者提供诉讼的指引和参考。

 

 

[1] 参见央视网新闻直播间,http://tv.cctv.com/2022/01/30/VIDEeP5T6sbZwOgdHk0YLuu
7220130.shtml。

[2]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3] 根据此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之规定,个人贷款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也只能以3户及以上的数目进行组包转让。

[4] 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5] 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6] 参见银保监会官网,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1043973&itemId=4167&generaltype=1。

[7]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允许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截至目前,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用于开展债转股业务。

[8] 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6/content_5469650.htm。 

[9] 参见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j.beijing.gov.cn/crgc/ksxy/202106/t2021
0624_2421069.html。

[10] 参见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由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03-307页。



导语摘要

本书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司法实践出发,以专题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基本涵盖了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从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案例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个案例代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践中的一类法律问题,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细节,准确展示裁判观点,详细阐明法院立场,并对争议焦点问题和关联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郭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曾长期任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千余件。出版《民事诉讼法实务手册》一书,在《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文章十余篇,多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曾获“北京法院司法业务技能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郭帅律师长期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与仲裁,跨境争议解决。


马金风,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职于司法部某直属单位,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出版《民事诉讼法实务手册》《公司纠纷实务法律手册》等图书,多篇业务研究类文章被头部法律公众号转载。马金风律师长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客户,善于处理金融资管、公司股权、重大商事合同等诉讼仲裁业务,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整等业务,为多家大型国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目录

专题一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 001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004


二、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而不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划拨行为本身有争议的,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007


三、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4


四、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中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7


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恶意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债务,受让人诉请原国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020


六、债权人对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追偿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 025


七、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28


专题二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管辖 / 035


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 039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 042


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法院 / 044


四、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法院可以在释明后以口头形式驳回其异议申请 / 047


五、将同一银行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一并起诉的,属于单一诉讼范畴,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 050


六、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由受理追偿案件的法院管辖 / 052


七、当事人约定可裁可诉的,如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以分割的,则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 055


八、债权人仅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的集中管辖范围 / 059


专题三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催收与诉讼时效 / 063


一、在邮寄催收的情形下,债权人邮寄地址不准确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债权催收快件已实际到达债务人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068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市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且能达到使债务人知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效果的,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073


三、对于转让之前已经因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之后转让时发布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而产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 / 077


四、连带保证无效导致保证责任转换为赔偿责任的,对于连带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该赔偿义务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084


五、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088


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仅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收到,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不构成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
确认 / 092


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函核对贷款本息,并作出债权债务冲抵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098


八、保证人下落不明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采用公告方式向保证人催收债务,可以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 105


九、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催收的,在债权人能够提供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 110


专题四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 115


一、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122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订立的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借款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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