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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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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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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培勇 黄群慧 等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8158174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9472568

上书时间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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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顺应时代呼唤,全面启动共同富裕战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解决收入分配恶化的全球性问题探索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共同富裕不仅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共同富裕战略下,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等举措徐徐展开,我们终将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向往。

共同富裕是我们国家未来三十年的大开局,这将是一次全方位的、波澜壮阔的改革与大发展。本书立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深入探讨共同富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回应理论界和社会大众的现实关切,廓清了理论迷雾,为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提供重要参考。



商品简介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顺应时代呼唤,全面启动共同富裕战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解决收入分配恶化的全球性问题探索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共同富裕不仅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共同富裕战略下,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等举措徐徐展开,我们终将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向往。

 

共同富裕是我们国家未来三十年的大开局,这将是一次全方位的、波澜壮阔的改革与大发展。本书立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深入探讨共同富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回应理论界和社会大众的现实关切,廓清了理论迷雾,为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提供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高培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黄群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经济学动态》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目录

导论  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章  在协调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协调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强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性


构建企业协调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二章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如何认识中等收入群体


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优化产业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有效途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政策梳理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着力点


 


第三章  建设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的制度与政策体系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照料体系


基本实现住有所居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章  完善收入分配格局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


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鼓励勤劳创新致富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第五章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保障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新时代的新征程


 


第六章  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幸福是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涵及发展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效显著


 


后记



内容摘要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顺应时代呼唤,全面启动共同富裕战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解决收入分配恶化的全球性问题探索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共同富裕不仅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共同富裕战略下,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等举措徐徐展开,我们终将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向往。


共同富裕是我们国家未来三十年的大开局,这将是一次全方位的、波澜壮阔的改革与大发展。本书立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深入探讨共同富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回应理论界和社会大众的现实关切,廓清了理论迷雾,为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提供重要参考。



主编推荐

高培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黄群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经济学动态》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精彩内容

编者按:近年来,房地产税的征收试点从重庆、上海,向宁夏、陕西、厦门、北京等城市逐渐铺开。虽然公众舆论对房地产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政府层面对于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始终是谨慎的。房地产税无疑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真正落实到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其影响机制是极其复杂和深远的。本文摘自《共同富裕论纲》,作者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征收的现状,横向比较了美国地方税收在不同阶层的效率,并提出房地产税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可能影响。

一、房地产税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拼图

房地产税改革稳步推进

如前所述,我国财税政策的长期改革方向是要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而从国际经验看,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财产税)是直接税主要的两个税种。实际上,相比现代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历史要悠久得多,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地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地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初的房地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可看做房地产税性质。

不过,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较早就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对个人开征的房地产税长期没有建立。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开征房地产税,但主要针对的是商业、办公用房等经营性房产,而个人所有的非性营业用房产免于征税。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并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相关收费”[①],这标志着开征房地产税被纳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在这之后,中央的多份重要文件都提出要择机推进房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提法,这是我国首次提及对个人持有的非经营性房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被选为个人非营业性住房房地产税征收试点城市,开始对居民自有住房持有环节进行征税,这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制度进入试点探索的新时期。不过,受种种因素制约,自2011年到现在,房地产税开征范围并未进一步扩大,长期以来只有这两个城市对居民非营业性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虽然要更大范围内推广房地产税改革的消息从未间断,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近年来,房地产税改革又有所提速,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房地产税法已经进入2018年人大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会加紧房地产税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因此,虽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房地产税,但房地产税进一步扩大试点已是箭在弦上了。

房地产税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重要拼图,对于地方财税体系改革、城市开发建设模式、房地产市场调控等都有系统的影响,过去一直有很多讨论。不过,将房地产税改革放置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是此前没有过的。当前,住房资产是居民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住房资产不平等则是居民财富不平等的主要来源。而房地产税对居民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都会产生明显影响,因此,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如何发挥房地产税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原因。

住房在居民财富分配不平等中扮演关键角色

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是不平等的两个主要维度,要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也要关注财产分配问题。而财产分配不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居民在房产持有上的差异。一方面,不管是基于宏观统计数据还是微观调查数据,都显示房产是目前中国居民家庭中财产的主要构成来源。从宏观数据看,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估算显示,2019年住房资产占我国居民部门总资产的比例超过36%,占居民部门非金融资产的比例则超过90%,是所有财产类别中的单一来源。从微观调查数据看,一些家户调查数据得到的住房资产占比更高,其中西南财经大学基于CHF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测算发布的《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家庭总资产中住房资产占比已经高达77.7%;北京大学团队基于CFP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测算,得到中国城镇家庭中房产占家庭净财产的比例达到79.5%;利用CHIP(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调查)数据的计算结果则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房产净值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为78%。这与美国等国家金融资产占比高、房产占比相对要低截然不同。另一方面,家庭房产分配的差距也大,这使得房产成为居民财产分配不平等的重要构成部分。比如,利用2013年CHIP数据计算可发现,中国家庭财产中,净房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02,净房产对整体的财产不平等的贡献率达到78.5%。使用其他微观数据基本也得到这一结论。

因此,如果能缓解居民住房分配的不平等,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缓解居民财富分配不平等的作用,这是在共同富裕的长期目标下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关键原因。

二、房地产税对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可能影响

房地产税理论上会提高住房的持有成本,进而发挥平抑房价、避免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从经验上看,也存在房地产税抑制房价的各种证据,在上海和重庆虽然试行的房地产税政策较为特殊,但也发现了房地产税抑制房价的作用。例如,刘甲炎和范子英利用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研究发现房地产税使得试点城市的平均房价相比潜在房价下降了5.27%。因此,房地产税预期可以起到降低财富分配差距的作用。

但是,讨论房地产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却需要谨慎。由于房地产税也是直接税的一种,因此社会上对房地产税改革寄予了同个人所得税类似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期望。但是,须注意的是,直接税并不必然起到降低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从税收理论上看,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定义和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在税收理论中,多以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为直接税。但是,直接税并不必然会起到降低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更具体地说,直接税能否起到降低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关键要看税收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如果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增高,人们所缴纳的税收占其收入的比例也越高,那么这个税相对于人们的收入就是累进的,就可以起到降低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过来,如果所需缴纳税收占其收入比例越低,那么这个税就是累退的,会起到扩大分配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会起到降低分配差距的作用,是因为世界各国均采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从国际经验看,随着人们收入升高,个税边际税率可从0升至40%以上甚至更高。但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税经常是固定比例税,税额是财产价值的固定比例,它并不具有像个税一样的累进结构。

以美国房地产税为例,由于房地产税是地方税,地方自主制定税率,因此房地产税率并不统一,大多数州的税率介于0.8%与3%之间,但各州的房地产税基本均是固定比例税制,同时制定各种免税政策来对应特定房产类型和特定类型人群。这种固定比率税制决定了其很难有降低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特别地,因为房地产的消费和投资可能存在随收入边际倾向递减的规律,因此,固定比例制的房地产税还可能呈现累退性,理论上会恶化收入分配差距。

从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实践看,也是与以上理论判断契合的。对美国税收体系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显示,在美国的地方税收中,销售和消费税、房地产税都呈现明显的累退特征,低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明显高于高收入阶层。表4-1展示了美国地方税收在不同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

表4-1 美国地方税收在不同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

从表中可以发现,美国的地方税收中,销售税和消费税、房地产税都呈现明显的累退特征,低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明显高于高收入阶层。其中,销售和消费税的累退性又明显大于房地产税,收入的20%阶层家庭的销售税和消费税有效税率为7.1%,而收入的1%阶层家庭的销售税和消费税有效税率降至0.9%,的税率差异为6.2%;收入的20%阶层家庭的房地产税有效税率为3.7%,而收入的1%阶层

家庭的房地产税有效税率为1.4%,的税率差异为2.3%。所得税呈现累进特征,收入的20%家庭的所得税有效税率为0.2%,收入的1%家庭的所得税有效税率为4.2%。但由于美国个税以联邦税为主,地方占比少,因此总体影响相对要小。所以,以销售税和消费税以及房地产税为主的美国地方政府税收整体呈现累退特征。

因此,房地产税不一定会降低收入分配差距,房地产税的累进性关键取决于房地产税的税制如何设计。个别研究用上海和重庆的税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房地产税有累进性,因此降低了分配差距,这主要是因为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实行了十分特殊的政策,只针对少数高档住宅,且采取了累进的税率结构。即使这样,其研究发现房地产税的再分配效应也只有个人所得税的21%~41%。因此,不能用上海和重庆十分特殊的试点来推测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分配效果。目前,我国尚未正式推出房地产税制度,税制如何设计未知,因此难以提前判断我国房地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目前,有关我国房地产税的税制设计方案,有一种意见影响广泛,呼声很高,即为了保护普通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避免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房地产税的征收应按套数、面积等指标进行减免,如首套房免征、一定面积以下免征等。这种意见广为传播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讨论。这种税制设计方案本质上也是一种累进制。但在研究和政策设计中,必须清楚,有一部分居民住房需求的实现是通过租赁而不是买房,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租房者。虽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但当房屋被出租而不是自住时,理论上房地产税就可以转嫁到房租上去。

房地产税的税负转嫁必然涉及收入分配问题。租户也是房地产税的承担者,终的税负承担要看税负转嫁的程度。特别地,一般而言,只拥有一套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可能并不是社会中穷的群体,买不起房的租户才是社会穷的人,若采取首套房免征或一定面积以下免征的政策,可能反而导致大量税负由租户承担的情况,进一步恶化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房地产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复杂的,这也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推进较为缓慢的原因之一,反映了中央谨慎的态度。因此房地产税改革,中央仍然强调要以试点方式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而没有在没有充分论证和试点研究情况下仓促地要求推广到全国。

 

①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提法,这是我国首次提及对个人持有的非经营性房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

②《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是宏观视角的测算,且测算的住房资产是全体国民的,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由于农村房产价值一般较低,因此《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测得的住房资产占比也相对要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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