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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巴里·尼古拉斯 著,黄风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7786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2元
货号29307289
上书时间2024-11-03
本书是关于罗马法的入门级教科书。在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民法制度论述进行深度浓缩后,保留了其原汁原味的民法基本体系和术语,同时结合现代民法制度进行调整,形成了本书既“古”又“新”的特点,非常适合于国内读者阅读。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开放性,以古罗马人、物和诉讼“三分法”为基础,参考现代民法学体系,形成人法、财物法、债法、继承法诸编,同时保留了重点制度、常见理论的拉丁文用语;创新性,在突出实体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引入诉讼法来全面介绍罗马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趣味性,从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背景,深入解构罗马民法制度,论证其在英国法中的演变缘由及结果。
巴里·尼古拉斯(Barry Nicholas)
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曾任布雷森诺斯学院(Brasenose College)院长。
黄 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1996年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1998年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5年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
编 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
引 言
节 罗马法的要求
第二节 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
章 法的渊源
节 制定法
第二节 执法官告示
第三节 法学家的解释
第二章 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
节 《民法大全》
第二节 《学说汇纂》的特点
第三章 罗马法第二阶段的发展
节 在东部的流传
第二节 在西部的流传和复兴
第三节 对罗马法的接受
第四节 人文主义的复兴
第五节 自然法
第六节 法典化和现代民法
第七节 对罗马法的现代历史研究
第四章 自然法,万民法
第二编 人 法
引 言
章 人法的主要特点
节 市民和非市民
第二节 罗马家庭——父权
第三节 家子在财产上的无权能
第四节 奴隶的法律地位和事实地位
第二章 奴隶身份的创设和终止
节 奴隶身份的产生
第二节 奴隶身份的终止——解放奴隶
第三节 解放奴隶的后果
第四节 对解放奴隶的公共限制
第三章 父权的设立和终结
节 父权的产生
第二节 父权的终止
第四章 婚姻
节 主要特点
第二节 夫权
第三节 合法婚姻和非罗马婚姻
第四节 姘合
第五节 准正
第六节 离婚
第七节 婚姻财产
第五章 监护
节 未成年人监护
第二节 未成年人保佐
第三节 其他形式的监护
第六章 人格减等
第三编 财 物 法
引 言
章 基本区分
节 财物和债 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第二节 契约和转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四节 所有权和占有
第二章 占有
节 对占有的保护
第二节 占有的重要性
第三节 谁能占有
第四节 作为事实的占有
第三章 取得有形物的方式
第四章 传来取得方式:转让
节 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
第二节 让渡
第五章 市民法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取得
节 时限和时效
第二节 时效取得
第三节 善意拥有人和善意占有人
第四节 长期取得时效和优士丁尼的改革
第五节 现代法和所有权不可侵犯性
第六章 原始取得的自然方式
节 先占
第二节 河流造成的扩张
第三节 合并
第四节 加工
第五节 孳息的取得
第六节 取得埋藏物
第七章 役权
节 引言:他物权
第二节 地役权
第三节 人役权
第四节 罗马法中的役权和现代法
第八章 其他他物权
节 永佃权和地上权
第二节 物的担保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四编 债 法
引 言
章 契约
节 历史发展
第二节 非要式契约
第三节 要式契约
第四节 债的解除
第五节 契约相对关系
第六节 保证
第七节 现代民法
第二章 私犯和准私犯
节 引言
第二节 盗窃和抢劫
第三节 侵辱
第四节 非法侵害
第五节 裁判官法中的私犯
第六节 赔偿责任
第七节 准私犯
第八节 现代法
第三章 准契约
第五编 继 承 法
引 言
章 市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节 概括继承
第二节 继承人 遗产
第三节 继承人的类型
第四节 缓解概括继承弊端的办法
第五节 “一旦成为继承人,永远是继承人”
第二章 裁判官法中的遗产占有
节 遗产占有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遗产占有人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 无遗嘱继承
节 初步的概念
第二节 市民法制度
第三节 无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占有
第四节 《新律》的制度
第四章 遗嘱继承
节 早期的遗嘱
第二节 根据遗嘱的遗产占有“裁判官法遗嘱”
第三节 后来的遗嘱形式
第四节 遗嘱内容的要件
第五节 替补
第六节 对遗嘱权的限制
第五章 继承外赠与
节 遗赠的形式
第二节 对遗赠数量的限制:《法尔其第法》
第三节 死因赠与
第四节 遗产信托
第五节 遗产信托、遗赠和死因赠与的同化
第六节 遗嘱附书
附表:罗马法历史的重要年代
译后记
本书是关于罗马法的入门级教科书。在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民法制度论述进行深度浓缩后,保留了其原汁原味的民法基本体系和术语,同时结合现代民法制度进行调整,形成了本书既“古”又“新”的特点,非常适合于国内读者阅读。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开放性,以古罗马人、物和诉讼“三分法”为基础,参考现代民法学体系,形成人法、财物法、债法、继承法诸编,同时保留了重点制度、常见理论的拉丁文用语;创新性,在突出实体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引入诉讼法来全面介绍罗马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趣味性,从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背景,深入解构罗马民法制度,论证其在英国法中的演变缘由及结果。
巴里·尼古拉斯(Barry Nicholas)
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曾任布雷森诺斯学院(Brasenose College)院长。
黄 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1996年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1998年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5年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
修订译本说明
尼古拉斯教授的这部《罗马法概论》版问世于1962年,我的个中译本正是根据这个版本1996年在中国香港的加印版完成的。2008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的欧内斯特·梅茨格(Ernest Metzger)教授对此书的“参考书目”(Select Bibliography)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同时增加了一篇“术语解释”(Glossary)。本次对本书中译本的校订同时参照了笔者于2018年7月购得的梅茨格教授这一修订版本。虽然梅茨格教授在2008年修订版的“前言”中说对本书正文的内容“没做改动”,但译者在译文校订过程中发现梅茨格教授的修订版对尼古拉斯教授1962年的初版本有若干处的修改,并且很难分辨这些修改是由尼古拉斯教授作出的,还是由梅茨格教授作出的;无论怎样,译者在新的中译本中以注释的方式将这些修改之处逐一加以注明。考虑到牛津出版社与法律出版社签订的《翻译授权协议》将翻译的范围限定于本书的版,因而,除注明本书正文中的上述修改情况之外,译者未将2008年版本所修订的“参考书目”和增加的“术语解释”纳入新的中译本中。
用英文撰写罗马法教科书,这可能会让不少正统的罗马法学者产生疑虑,甚至感到不可思议,且不管罗马法系学者与普通法系学者之间的隔阂与成见,仅在术语使用的问题上就确实存在许多沟通上的困难,罗马法的大量术语在普通法中难以找到对应的词汇,而且罗马法和普通法中一些相同的词汇(如property、obligation等)又可能在各自的制度和学理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尼古拉斯教授以其精湛的罗马法造诣以及深厚的比较法功底,用英文向读者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学生,送上了一本原汁原味的罗马法教科书,以无缝对接的方式在罗马法与普通法之间架设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同时还向人们介绍了罗马法后期的演变以及在罗马法系不同国家法制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对尼古拉斯教授作品中译文的重新校订,使作为译者的我有机会再次徜徉在罗马法与比较法的纯学术境地,潜心领略公平与正义的艺术和智慧。这种享受相信是这本《罗马法概论》的每位读者都同样能够获得的。
在翻译问题上,业界公认的标准是“信、达、雅”。笔者认为,就专业和学术文献的翻译而言,还应该特别讲究一个“专”字,也就是说,在术语、概念、规则的表述和表达上,译文应当尽量符合专业性和规范化的要求。在专业和学术文献的译文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译文看起来流畅且文雅,但令人难以准确理解专业上的含义,查看原文之后才真正领悟其中说的是什么意思。一篇好的译文甚至可以把这种情况翻转过来:当看原文不太理解其专业含义时,译文则能帮助读者从专业和学术的角度明了原文的字面表述,甚至理解了文字背后的深层含义。这就对专业和学术文献的译者提出了两方面的更高要求,一是文字的把握能力,二是专业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这两项要求时时鞭策并提醒着译者:切忌自以为是,对自己翻译工作的终评判者是读者和相关的专业人士。
黄 风
2021年5月10日
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文华苑
译者说明
尼古拉斯教授的《罗马法概论》是由我在大约12年前翻译成中文的。中译本出版后受到中国读者的欢迎,曾数次加印。借本书重新出版之机,我对整个译文进行了校订,纠正了一些文字上的错误并做了个别语言表述上的调整。在此,我想特别感谢我的老朋友--法律出版社丁小宣先生,他对这本书的特别关注令我回想起我们18年前开始的、关于“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的出版合作。正是像小宣这样有远见的出版家的鼓励和督促,使我本人不敢懈怠向中国读者推介罗马法学术精品的责任。
黄 风
2010年3月8日
于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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