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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继军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1465
出版时间202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2元
货号29125431
上书时间2024-11-03
本书是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办、王继军主编的探讨法律前沿问题的论文集,自2006年开始,每年出版1辑。本次出版的第十四辑包含名家论坛、专题评论、法学各科专论、课题成果、法学教育等栏目,对各个部门法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学术探讨与交流。第十四辑的优秀篇目包括《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体会》《智能汽车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变革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蕴含的法律因素》《扶贫成效考核评价的法治化检视 ——基于21部省级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试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 》《既得受益权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本土构建》等。
主编王继军,男,1956年出生。河北涞水人,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政府法制研究。中国法学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法学学科带头人、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法学组组长。
名家论坛
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体会 王继军 /
探索与争鸣
智能汽车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变革 汪渊智 史雨菲 /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王淑娟 冀国芳 /
论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免除情形 金永恒 /
法学各科专论
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蕴含的法律因素 李博 /
石刻所见明清山西林木保护法令初探 周子良 薛小波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梁文婷 /
《魏玛宪法》的历史地位和当代价值——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二届年会主题述评 史永丽 武蕾 /
实证哲学视野下的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史凤林 王怡 /
公民私域的行政法保护之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陈晋胜 /
论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赵银翠 靳倩霞 /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研究 呼旭光 王霞君 /
扶贫成效考核评价的法治化检视——基于21部省级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
祁小敏 卫凯迪 /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物的归属 毛瑞兆 王荣星 /
出售式重整模式的中国适用 李晓燕 鹿思原 /
反专利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 赵毓森 /
欧盟地理标志和商标关系研究 赵小平 高娟 /
试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 董玉明 刘丽娜 /
共享民宿业法律规制的思考 李冰梁 雅瑞 /
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初探 李冰强 张慧凤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法回应 刘育芳 /
“一带一路”背景下PPP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黄晓燕 王倩楠 /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温树英 蒋鹏晋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邢曼媛 贾勇 /
“扫黑除恶”中涉黑企业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李明耀 /
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谦抑性研究 张帆 /
结果加重犯中直接性关联理论的本土化应用 王子怡 /
行贿罪量刑规范化分析——以山西省近三年行贿罪为样本 马秀卿 武怡然 /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思考 马秀娟 郭宇宇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再思考 马爱萍 王晓娜 /
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转型路径 柴雷哲 /
域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比较与借鉴 田健 /
认罪认罚从宽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 李麒 /
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风险防范研究 贾保瑞 /
课题成果
既得受益权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本土构建 曹克奇 /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特色的完善——以山西省九个新设区的市近三年立法为分析样本 马皎皎 /
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属性研究 王楠 /
本书是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办、王继军主编的探讨法律前沿问题的论文集,自2006年开始,每年出版1辑。本次出版的第十四辑包含名家论坛、专题评论、法学各科专论、课题成果、法学教育等栏目,对各个部门法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学术探讨与交流。第十四辑的优秀篇目包括《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体会》《智能汽车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变革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蕴含的法律因素》《扶贫成效考核评价的法治化检视 ——基于21部省级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试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 》《既得受益权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本土构建》等。
主编王继军,男,1956年出生。河北涞水人,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政府法制研究。中国法学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法学学科带头人、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法学组组长。
一、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大学教师的职责
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职责,是由大学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大学之所以不同于中小学,就在于它不仅承担着传授已有知识、培养人才的使命,还承担着创造知识,并用创造出的新知识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的使命。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主要是培养对已有知识掌握的人才,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已有的知识,教与学的核心,解决的是知道和认识客观世界,即客观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因此,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教师的使命是传授已有的知识,当然传授已有的知识也存在科研问题,但这种科研的对象和范围仅是研究传授“哪些是好的知识”和“如何传授好知识”的问题,也称为教学研究。大学教育虽然在本科阶段还是在传授已有知识,但这种知识比较专业,不像中小学那样广泛全面。到了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教学已不再是传授已有的专业知识,而是在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培养学生解决自然界和社会发展变化中“为什么”“还有什么”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学教师用自己创造出的新知识去培养学生,也就是要用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去培养学生,因此,大学教师不但要搞教学科研,还要搞专业科研。知识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在任何国家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比例,因此,大学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不仅要用于培养人才,还要服务社会。教学科研与专业科研的主要区别在于,专业科研的对象和范围集中在自然与社会某一领域的某一未知问题,而教学科研则是针对已有知识,研究如何传授已有的好的知识和好的传授方法问题。将大学定位划分为,科研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正是有源于此。专业科研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必须要通过研究对研究对象有新的见解和认识,产生新的知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创造新知识。创造新的知识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中得来的,因此,大学教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也是科研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大学教师不能仅停留在教室,还应深入自己讲授专业的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是大学的终极使命,也就是说,大学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终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搞好教学特别是研究生教学专业科研是基础
大学本科生学习的是知识,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虽然有统编教材,但要想讲好本科生的课,必须进行教学科研,通过教学科研将本专业好的已有知识选出,用研究出的好方法传授给学生,教学质量才能得到保障。但到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教学,由于硕士研究生是在掌握已有知识,在解决了“是什么”问题的基础上去学习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博士研究生是在解决了“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探寻“还有什么”的问题,因此,研究生的教学必须有专业科研的基础,否则,研究生教育只能停留在本科的教学层面上。
1997年,我开始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至今指导过的硕士研究生有204名。当硕导后遇到的个问题就是,所指导的研究生都是法学本科毕业,在本科阶段都学过经济法学这门课,在研究生阶段再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怎么讲?讲哪些?研究生阶段的经济法学课与本科阶段学过的经济法学课有什么区别?经过摸索,我认为,法学硕士同学们在本科阶段所学的经济法学,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即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硕士研究生阶段再学经济法学,要解决的是在实践中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因此要引导学生在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的基础上,发现和解决经济法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如经济法学中的矿产资源法,在本科阶段讲授的是矿产资源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等知识,解决了什么是矿产资源法的认识问题。到硕士研究生阶段,我用在2009年参加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亲自办理的某个体户以250万元的价款从政府有偿取得的地下煤炭资源,以1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国有企业净赚13亿元(除去资产和资源价款)的案例,研究了矿产资源法中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问题,发现了矿产资源法有偿使用制度中,存在有用政府税费替代国家(全体人民)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的重大问题,这一专业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后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与研究生一起出版了专著),研究成果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自然资源改革的方案相吻合,与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权益金征收方案相一致。由此可见,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要引导学生,发现已有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存在这些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因此,硕士研究生的教学解决的是实践中“为什么”的问题,教师必须通过社会服务的实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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