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上传,套装书可能不全,下单前咨询在线客服!有特殊要求,下单前请咨询客服!
¥ 44.18 5.0折 ¥ 88 全新
库存22件
作者侯欣一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ISBN9787108067098
出版时间2020-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8998606
上书时间2024-11-03
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清末、北京政府所推崇的西方式新型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开创了中国司法现代的一种新类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
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背道而驰,也没有可资仿效的对象,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极为独特。就是因为其“极为独特”,因而,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它的评价就聚讼纷纭。
本书认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环境压力的现实应对,又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自觉的理论选择——从政治上讲,是为了获取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出现了争论和曲折。
侯欣一,男,1960年出生于辽宁锦西。曾就读于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南开大学,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3)和法学博士学位(2006)。先后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从事中国法律史学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国共产党法律史和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史两个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代表作《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法院》《百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人与事》等,现任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清末、北京政府所推崇的西方式新型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开创了中国司法现代的一种新类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
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背道而驰,也没有可资仿效的对象,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极为独特。就是因为其“极为独特”,因而,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它的评价就聚讼纷纭。
本书认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环境压力的现实应对,又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自觉的理论选择——从政治上讲,是为了获取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出现了争论和曲折。
侯欣一,男,1960年出生于辽宁锦西。曾就读于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南开大学,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3)和法学博士学位(2006)。先后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从事中国法律史学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国共产党法律史和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史两个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代表作《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法院》《百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人与事》等,现任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司法”一词在中国存在已久,但传统中国并无现代法律意义上的 司法机关,在传统中国,司法和司法制度一直是个内涵和外延十分宽泛 的模糊概念。晚清以降,新型司法制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体系均是 以日本为参照而创制的,而近代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创制时主要参照的则 是德国,德国属大陆法系中有代表性的国家,从而导致中国的新型司 法制度、现代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研究体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 论和制度更为相似。然而,不同的法系,甚至同一法系中的不同国家, 由于文化的不同,它们对司法制度、概念的理解也会有细微的差别,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司法机关的内涵及所指就不尽相同。
还需指出的是,鉴于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性,如仅就司法制度而言, 陕甘宁边区实行审判检察合一的制度,检察权从未独立过,加之律师、 公证等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而本书所讨论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以陕 甘宁边区法院的审判制度为主,故而从题目上讲,似乎应以“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审判制度研究”更为切题。然而,在笔者所阅读的陕甘宁 边区文献中,说到与审判有关的制度时,当事人几乎均以“司法制度” 来涵盖,较少有人再将其细化为“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等,这一现 象在 1942 年以前尤为明显。如 1940 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 经天在边区政府学习研究会上所作的题为《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 度》的报告中称 :“法院是行使司法职权的机关,它应该对人民和法律 负责。法院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就是根据法律行使司法职权的活动,当 属于司法职权的范围。显然,雷经天认为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都属于司法工作。一年后,陕甘宁边区发布的《陕甘宁施政纲领》中则规定 : “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 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这里的司法系统显然指的是狭义的法院。因而,从尊重历史的角度考虑,笔者亦以“司法制度”来涵 盖本书所要讨论的问题。此外,考虑到陕甘宁边区的语言环境,如政 治一元化,以及领导者和许多司法人员并未系统地接受过现代法学教 育等主客观方面因素,因而,在边区范围内对于司法制度概念的使用 不可能过于严谨和规范。也就是说,陕甘宁边区所使用的司法制度概 念与西方法学语境下的司法制度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实,即便是在当下的中国,即便是当下中国的学术界,对司法 机关的理解也尚未达成共识。如说到司法机关,按照当下中国学术界 的理解其所对应的机关大致包含法院,法院和检察院,法院、检察院 和律师、公证机关等多种指向。
这一切都告诉我们,有必要对司法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
在现代国家,司法是与分权理论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是一个与立 法和行政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进行裁断。而司法制度则是指司法机 关就争议的案件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相关制度。具体而言,司法制度是有关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机关之设立、司法机关之组织、司法 机关活动之程序等原则之总和。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选择陕甘宁边区司法 制度进行研究并不是要强调,也不是为了表明司法制度在近现代中国, 特别是在陕甘宁边区的重要性。其实,近现代的中国,自然也包括 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方面的建设很少成为一项独立的任务,而是一 直被裹挟在政治变革与社会变革的时代大潮之中。明白此点之后,笔 者仍然选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做专题研究,既是出于学术上的喜 好,也是为了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为了引起 大家对司法制度本身的关注。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