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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欧根·埃利希 著 舒国滢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7614
出版时间2022-05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0元
货号29428170
上书时间2024-11-02
欧根·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第四版以一种崭新的面貌13出版,目前这变得愈加必要。本书第二版和第三版系版(即埃利希在世时出版的版本)的重印本。我有幸校订目前这个新版本,埃利希由于过早地去世,不能亲自做这件事了。在埃利希与J.C.B.莫尔出版社(图宾根)老板保罗·西贝克博士(Dr.Paul Siebeck)的通信中曾经谈到,在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版作为计划中的《法社会学原理》修订版的一部分,即《法律逻辑》,其中称:“我收到许多页的回信,从中可以看到,在我的《法社会学原理》中缺乏索引(原文如此!),故此我相信许多读者希望有这样一个索引。”
在编辑这个事实上令人期待的索引(我把它们分成人名索引和内容索引)的过程中,可能消除了一系列印刷错误,使标点符号符合当今的规则。而且,在通常十分冗长的章节中间加上一些段落标题,通过多少有些札评式的阐释可以让读者更好地跟上埃利希的思路。这些段落标题的措辞可能频繁地借鉴了迄今看起来出自埃利希本人之手的书眉标题。埃利希的照片(只可惜非常模糊,复制于弗隆梯斯匹茨)出自胡果·仁茨海默(Hugo Sinzheimer)所著的《德意志法学的犹太经典作家》,阿姆斯特丹1938年第1版,第231页。
后一点,这个版本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是有关科学研究资料方面。埃利希引用了当时学术界的资料,没有仔细地注明自己的资料来源(这在其他一些的重要作者那里也早就是习以为常的事),而把特别是对现代文献的知识预设为读者阅读的前提。然而,若干代过后,这些知识不再是现成的,所以遗漏的科学研究资料今天愈来愈显得是一种缺憾。根据多年对埃利希及其著作的详细研究,除少数例外,我尽可能完成(本书)所引用的资料来源的注释。如果目前这个版本的哪位读者能够填补依然存在的缺漏,敬请告知。埃利希自己很少的几处注释现在作为带星号的脚注呈现,而由我添加的注释则按每章连续注码的形式呈现。
欧根埃利希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界可谓家喻户晓。“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许埃利希的这句话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奠定了社会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地位。作者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围绕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的主题,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三个方面,后二者是法学家在认识前者的基础上创制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一级规范和次级规范,它是法学家在认识“活法”和处理社会纠纷的基础上发现的。因此。作为法学家之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自由的科学发现”解释和补充已有法律规则的不足。在该书中埃利希还就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论述,认为真正的法学不应停留于对已有法律文献的研究,而应深入生活观察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该书的出版极大地助益了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认识。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译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美学与法学方法论。译著《法律论证理论》于2019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并纳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第18辑。
作者序
第四版编校者说明
章 实用的法概念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
第三章 社会团体与社会规范
第四章 社会的规范强制与国家的规范强制
第五章 法的事实
第六章 裁判规范
第七章 国家与法
第八章 法条的形成
第九章 法条的构造
第十章 正义的内容
第十一章 罗马法学
第十二章 英国法学
第十三章 中古的共同法法学
第十四章 共同法法学的历史学派
第十五章 法学的工作
第十六章 国法
第十七章 法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变迁
第十八章 法学家法的法典化
第十九章 习惯法理论
第二十章 法社会学的方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附录一 《法社会学原理》英译本序说(瓦尔特·L.莫尔著)
附录二 《法社会学原理》中文节译本序说(杨树人著)
附录三 欧根·埃利希的思想与方法(罗斯科·庞德著)
附录四 欧根·埃利希生平与著作概览(舒国滢编制)
译者后记
欧根埃利希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界可谓家喻户晓。“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许埃利希的这句话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奠定了社会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地位。作者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围绕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的主题,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三个方面,后二者是法学家在认识前者的基础上创制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一级规范和次级规范,它是法学家在认识“活法”和处理社会纠纷的基础上发现的。因此。作为法学家之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自由的科学发现”解释和补充已有法律规则的不足。在该书中埃利希还就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论述,认为真正的法学不应停留于对已有法律文献的研究,而应深入生活观察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该书的出版极大地助益了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认识。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译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美学与法学方法论。译著《法律论证理论》于2019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并纳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第18辑。
萨维尼所称的“法的历史观点”局限于法条,这向我们表明了历史学派的法学家们的行为态度。在德国,自耶林起,至少历史学派的创立者们经常被称为浪漫主义者 。但这并不公允,因为无论他们还是其在罗马法学派中的门徒,实际上哪一个都不是浪漫主义者。浪漫主义者身上特有的那种把生活变回过去的渴望,对他们来说则完全是格格不人的。他们从未表现出这样一种渴望:复兴家父权,按照要式口约的形式签订契约;即使萨维尼在一篇有关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书评中言语尖刻,但他并无意要求回归罗马的担保法。既然对所有时代的法律史家而言,法并非法律关系而是法条那么他们也就不关注法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形成的。他们让生活顺其自然,但却又只是要求由法院根据在科学上正确确定的罗马法法条来评判法律关系。不过,恰好在这一点上,他们必定要遭到破产。在历史学派的影响之下,只有我们的生活重新变回罗马人的生活,所谓罗马法的正确适用才会是顺理成章的。但既然我们的生活依然是现代的,而且必然要保持现代性,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将罗马法适用于罗马人在很大程度上无从知晓的法律关系之上,况且有些法律关系与罗马人当时的关系根本不同。
故此,历史学派的法学家再度面对(罗马法)结合的巨大困难他们严重的过错正在于对这个困难视而不见。他们从未研究过这个困难,尽管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其要务似乎是做这件事而远不是澄清罗马法史上的若干晦暗不明之点。他们从未探究前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以及16至18世纪的德国罗马法学派是如何实现结合的。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是一部法学文献史历史学派的法学家为自继受以后的时期所写的其他法律史几乎完全是法律学说史。当他们的目光掠过过去几个世纪的法学家时,他们只关注这些法学家理解罗马法的方式,而对这些法学家如何对待他们那个时代的法律之态度则不感兴趣。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没有有关前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或者德国的“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usus modernus)学派之法律的阐释甚至仅有少讨论前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以及“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学派如何对待单个的法律制度的学说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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