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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J.S.密尔 著 汪瑄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06842
出版时间1982-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29378888
上书时间2024-11-02
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纪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他的名著《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发表于1861年,是西方学者公认为有关议会民主制的一部经典著作,对英国以及欧美各国的政治制度有较大影响。
密尔自幼受其父老密尔(James Mill)的严格教育,并受业于边沁和奥斯汀门下,继承了功利主义学说传统,继边沁和老密尔之后成为该学派的领袖。密尔在英国政府的印度部任职多年,1858年退休。1865年被选为威斯特敏斯特的议员,在英国下院任职两年。
密尔的著作较多,在政治著作方面,除本书外,主要有《论自由》(发表于1859年,此书在我国已有译本,商务印书馆出版)、《功利主义》(发表于1861年)和《妇女的从属地位》(发表于1869年)。其他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学》(两卷,发表于1848年)和《逻辑学体系》(发表于1843年,此书在解放前就早已有译本,名为《穆勒名学》,为我国知识界所熟悉)。此外,密尔还在老密尔主办的作为功利主义学派机关刊物的《威斯特敏斯特评论》和后来他自己主编的《伦敦评论》上发表过大量重要文章,成为当时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
密尔所处的时代正是英国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十九世纪上半期英国完成工业革命以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占世界位,英国成了当时世界工业的中心。随着工业革命出现了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改革经济以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要实现经济改革,必须先进行议会改革,必须争取议会中的领导权。作为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表的资产阶级激进派和辉格党(自由党的前身),都极力主张扩大选举权,改革选举制度。议会改革成为当时政治的主要问题,其实质就是工业资本向土地贵族争夺权力。1832年的议会改革标志着工业资产阶级开始在议会中同土地贵族和商业金融资产阶级分享统治权。
工业无产阶级经过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到1848年的宪章运动,也开始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为争取自身的权利而进行斗争。除进行经济斗争外,在政治方面的主要目标就是争取普选权。在宪章运动的初期,工业无产阶级是和资产阶级激进派联系在一起的,后来运动发展成为世界历史上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宪章运动虽然归于失败,但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是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所不能完全忽视的。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起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自由党开始长期执政,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自由主义政策,1867年议会改革法案就是一次体现自由主义政策的重大改革。自由主义政策本质上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但扩大选举权、保证基本自由以及其他政治改革,对工人阶级也是有利的,也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斗争的结果。
密尔在政治上属于资产阶级激进派,长期致力于议会改革,特别是对宪章运动抱有一定的同情,他在1866年至1868年任下院议员期间,以始终坚持照顾劳动阶级的利益、妇女参政权(英国直至1918年才开始承认妇女有选举权)和爱尔兰土地改革(当时爱尔兰处在英国暴力统治之下)著称,并对1867年的议会改革起了促进的作用。密尔的上述活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代议制政府》一书的特点不在于论述政治理论的抽象原则,而在于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这给该书以重要意义。直到现在,西方国家把这本书看做研究议会制政府的书,对于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参考书。这本书的根本观点当然是资产阶级的,其中许多论点不是我们所能接受的,但也有不少精辟的议论,对于我国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改革政治制度,不无参考甚至借鉴的价值。
本书为十九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所著,中心内容为论证代议制是理想的政府形式,但书中也指出代议制政府可能产生弊端及其危险性。作者还从当时英国的政治实践出发,主张改革英国议会,扩大选举权,提高妇女的社 会政治地位,这些主张在当时都产生过积极作用。本书对研究政治制度仍有参考价值。
本书的特点不在于论述政治理论的抽象原则,而在于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这给该书以重要意义。直到现在,西方国家把这本书看作研究议会制政府的书,对于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参考书。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生于英国伦敦,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极为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先锋。
前言
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第二章 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第三章 理想上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第四章 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不能采用代议制政府
第五章 代议团体的应有职能
第六章 代议制政府容易有的弊病和危险
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
第八章 扩大选举权
第九章 应有两个选举阶段吗?
第十章 关于投票方法
第十一章 议会的期限
第十二章 应当要求议会议员作出保证吗?
第十三章 关于第二院
第十四章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
第十五章 地方代表机关
第十六章 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
第十七章 联邦的代议制政府
第十八章 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
附录 译名对照表
本书为十九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所著,中心内容为论证代议制是理想的政府形式,但书中也指出代议制政府可能产生弊端及其危险性。作者还从当时英国的政治实践出发,主张改革英国议会,扩大选举权,提高妇女的社 会政治地位,这些主张在当时都产生过积极作用。本书对研究政治制度仍有参考价值。
本书的特点不在于论述政治理论的抽象原则,而在于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这给该书以重要意义。直到现在,西方国家把这本书看作研究议会制政府的书,对于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参考书。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生于英国伦敦,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极为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先锋。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政府形式适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三个根本条件。如果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性,如果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凡不能满足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样限定以后,就是无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是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的合理含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更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的事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衷于未经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事情和适应新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智,无疑可以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要求这个制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并往往是能够采取的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煽起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而,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的)研究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是对科学智能的高度的实际运用;而把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所能专心致志的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为贬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说的话,也可能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严格的界限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我们不能使河水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器以外求之;如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条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种异议。他们争论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分的分布状况预先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且,除非先有或伴随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整体的实质,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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