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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梅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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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亨利·梅茵 著 陈刚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9076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29409366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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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国际法》是梅因在剑桥大学的十二篇讲稿的基础上写成的。

《国际法》成书于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重要变化的年代。
全书涉及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权威与同意、国家主权、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海军与海上交战状态、巴黎声明、战争的缓解、战争的当代法、关于囚犯和军官的法律、陆上交战、陆上被俘的权利以及议和等内容。当时,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这部《国际法》反映了梅因在布丹、斯宾诺莎之后进一步对国际形势的反思,对国际形势、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大问题的思考的作品,尤其是就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要议题,在国际法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商品简介

《国际法》是梅因在剑桥大学的十二篇讲稿的基础上写成的。

 

《国际法》成书于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重要变化的年代。
全书涉及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权威与同意、国家主权、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海军与海上交战状态、巴黎声明、战争的缓解、战争的当代法、关于囚犯和军官的法律、陆上交战、陆上被俘的权利以及议和等内容。当时,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这部《国际法》反映了梅因在布丹、斯宾诺莎之后进一步对国际形势的反思,对国际形势、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大问题的思考的作品,尤其是就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要议题,在国际法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亨利•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法学家,曾先后任剑桥大学钦定民法讲座教授和牛津大学比较法学教授。梅因一生致力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研究,著述颇丰。除广为人知的著作《古代法》外,梅因还著有《东西方乡村社会》(1871)、《早期制度史讲义》(1875)、《论早期的法律与习惯》(1883)、《国际法》(1890)等。这些作品均受到广泛关注,并有着深远影响。


译者简介:


陈刚,1976年生,江西于都县人,政治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比较政治研究。著有《公共行政与代议民主:西方公共行政的历史演变及其启迪》《公共政策学》;译有《权力与财富之间》《政治心理学(第2版)》(合译)、《新公共管理——观念与实践的转变》(合译)、《大众政府》。



目录

公告


讲 国际法的起因和渊源


第二讲 国际法的权威和制裁


第三讲 国家主权


第四讲 主权国家的领土权


第五讲 海军的或海上的作战


第六讲 巴黎宣言


第七讲 战争的缓解


第八讲 现代战争法


第九讲 关于俘虏和宽恕的规则


第十讲 关于陆地上的交战国


第十一讲 陆地上的捕获权


第十二讲 减少战争的建议


索引


译后记



内容摘要

《国际法》是梅因在剑桥大学的十二篇讲稿的基础上写成的。


《国际法》成书于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重要变化的年代。
全书涉及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权威与同意、国家主权、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海军与海上交战状态、巴黎声明、战争的缓解、战争的当代法、关于囚犯和军官的法律、陆上交战、陆上被俘的权利以及议和等内容。当时,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这部《国际法》反映了梅因在布丹、斯宾诺莎之后进一步对国际形势的反思,对国际形势、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大问题的思考的作品,尤其是就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要议题,在国际法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主编推荐

亨利•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法学家,曾先后任剑桥大学钦定民法讲座教授和牛津大学比较法学教授。梅因一生致力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研究,著述颇丰。除广为人知的著作《古代法》外,梅因还著有《东西方乡村社会》(1871)、《早期制度史讲义》(1875)、《论早期的法律与习惯》(1883)、《国际法》(1890)等。这些作品均受到广泛关注,并有着深远影响。

译者简介:

陈刚,1976年生,江西于都县人,政治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比较政治研究。著有《公共行政与代议民主:西方公共行政的历史演变及其启迪》《公共政策学》;译有《权力与财富之间》《政治心理学(第2版)》(合译)、《新公共管理——观念与实践的转变》(合译)、《大众政府》。



精彩内容

 《国际法》:
  自《领海法案》通过以来,英国刑事上诉法院所面对的前述的那种问题再也不会出现。但是,可以想见——如果不是很有可能的话,我们还没有听到那个更一般的原则问题的后。我可以说,在我看来,这个难题只能通过历史方法来解决。正如我多次强调的那样,这些法律体系并不总是会延伸到如下国家,在这些国家中这些法律体系被我们所称的立法所战胜。在更古老的时代,很大程度上甚至在今天,在世界的东部地区,早期人类的许多习惯仍然存在,宗教体系和道德体系,以及通常借鉴它们而得到的一些法律体系,通过它们自己的道德影响开始广泛传播;某些人天生就倾向于接受它们、默认它们,甚至满怀热情。斯蒂芬大法官在那本他称之为“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有争议的著作中,对该主题有一段雄辩的论述。“宗教的来源隐藏在我们视线之外。我们知道的是,在漫长的岁月中,不时会有人用萦绕在数百万人耳际的曲调来创作音乐。它在这里和那里被不断重复着,直到合唱曲被一群歌者大声吼出,淹没所有不和谐,并迫使广大对音乐不感兴趣的民众去聆听。这样的结果不是通过遵从得到的,但当它们真的到来时,它们就会像洪水一样冲向自己的方向,带走它们所影响的那些人的所有法律和习俗。”这里就宗教所说的,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道德。在东方,一批新的道德观念肯定会及时产生一系列法律规则;那些非常了解印度和印度人的人说,就因没有更好的名称而我们必须称之为法典(Code)的东西而言,生产这种东西是一群博学、活跃、有头脑的人喜欢的职业,当然,在一个如今很大程度上遵循基督教欧洲的道德(虽然不是信仰)、从一个定期组成的立法机构那收到新法律的国家,对新的道德学说的热情越来越弱,对适应道德学说的法律规则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少。现在的国际法就是一部法典,就像东方的许多规则集是法典一样。它建立在一种新的道德之上,这种道德是在假定的自然法中被发现的,在某些人的头脑中,它激发了无限的热情。
  在罗马民法方面,欧洲之前也遵循了相同的过程。我们可能不太理解对罗马法的技术部分的钦佩,但存在这一事实是毫无疑问的。当国际法学家出现时,法律自我扩展的过程并没有完全消失,事实上,他们的规则体系为世界所接受,就像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律体系至今仍为东方所接受一样。毫无疑问,这一规则体系落在了为它准备的土壤上。有文化的阶层、学者、大部分神职人员以及欧洲的君主和政治家都接受了它,结果是严重的战争暴行立即消失了。事实上,只要看看早的国际法权威,例如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就可以看出万民法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宗教体系。格劳秀斯诉诸道德和宗教几乎和诉诸先例一样频繁。毫无疑问,正是该书的这些部分为它赢得了它终获得的大部分权威,而这些部分对我们来说已经变得几乎司空见惯或似乎无关紧要了。
  这些演讲的大部分将包括对国际体系的这些部分的叙述,而在叙述时我会尽可能地简明扼要,在我看来,国际体系的这些部分已得到了合理的安排。但是在我开始这一部分的课程之前,我想我应该谈一谈对国际法基础的的批评,这些批评近才出现,而且我认为它们有增加的趋势。我所提到的这种批评,在我看来,是一种独特的证明,证明了奥斯汀论述法理学范围的论文在我们这个时代获得了巨大的权威。事实上,这些论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的立场的重新表述。奥斯汀在这部经典作品中的论述范围如今常常被夸大了。他试图通过分析法律在其各种含义上所包含的各种观念,来选择一种法律的含义,而根据这种法律的含义,法律的概括是有可能的。他的终目标似乎是将法律作为法典进行科学重组。不幸的是,除了德意志帝国和印度,目前很少有人实现这一目标;但毫无疑问,奥斯汀确实为实证法的终编纂做了一些事情,他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构成法律的各种从属观念上,以便使之更好地被理解。或许,你们中的很多人都知道,他的基本主张是,在每个国家和社会中都有一部分人可以强迫其他人做他们想做的事情。他称这部分人为“主权者”(Sovereign),对这个词,有必要尽快注意到,它在这里的含义不同于国际法经典作者使用的含义。从奥斯汀的观点来看,国际法更像道德而不是法律;它主要是通过不赞成违反它的行为来实施的;它不能被归结为任何主权者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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