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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编,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9806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58元
货号28979233
上书时间2024-11-02
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从2008年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每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各界人士了解和研究,本书编委会组织承办法官对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组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审稿,形成本书。
本书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同时体现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迅速判断出案例所涉法律或者其他裁判问题。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法官评述。包括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
本书力求能够展现法官的司法智慧和法律贡献,希望能为法律职业者和有关社会公众提供参考、指导和启迪。当然,法律适用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对于本书案例中的有些观点,需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理解和看待。除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外,本书案例及评析中的观点也并不必然代表本书编委会的观点。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本书编辑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从2008年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每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各界人士了解和研究,本书编委会组织承办法官对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组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审稿,形成本书。
本书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同时体现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迅速判断出案例所涉法律或者其他裁判问题。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法官评述。包括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从2008年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每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各界人士了解和研究,本书编委会组织承办法官对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组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审稿,形成本书。
本书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同时体现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迅速判断出案例所涉法律或者其他裁判问题。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法官评述。包括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阅读提示: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案号】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
二审: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2018)法民申字第2487号
【案情与裁判】
2号案:
原告(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药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制造商,简称大健康公司)
3号案: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简称广药集团)
被告(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与答辩
2号案(加多宝公司诉大健康公司):
原告加多宝公司起诉称:一、1997年2月13日,鸿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王老吉商标的原所有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2000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商标许可协议》。二、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鸿道集团董事长)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配方也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产品。经过加多宝公司十余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大规模的宣传推广,红罐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品牌的同时,也与加多宝公司产生了特定的指向关系和识别功能。三、2012年6月起,大健康公司开始公开销售其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品的外包装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非常类似。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销售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并销毁库存;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3096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大健康公司辩称:一、“王老吉”凉茶是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陈鸿道不是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名称、包装、装潢的所有权人。二、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具有不可分离性。知名商品权利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终归属于王老吉商标持有人。三、鸿道集团曾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但在许可合同期满后,他就不再是经营者了,亦不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的任何权利。四、广药集团为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利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同时将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使用权一并授予合法经营者大健康公司使用。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3号案(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
原告广药集团起诉称:一、广药集团是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号等系列“王老吉”商标注册人, 1992年至2009年期间,“王老吉”商标多次获评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二、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约定由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到2010年5月2日止。后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三、在双方就商标许可协议发生争议期间及仲裁裁决作出后,加多宝公司先后将原使用的两面均为“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改为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以及两面均为“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形式。四、“王老吉”红色罐装装潢属广药集团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应受法律保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商品混淆,损害了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罐装凉茶上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等。2.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自2011年11月或12月始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3.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广药集团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
被告加多宝公司辩称:一、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销售的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是知名商品,该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为加多宝公司,而非广药集团。二、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到作为包装装潢使用均由加多宝公司一方完成,广药集团从未参与其中。三、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是传承王泽邦后人的正宗配方,消费者对于广药集团委托生产的绿盒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业已形成明确的区分识别,应当尊重、确认这一事实。四、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已经生效判决明确认定。五、广药集团无权主张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双方在《商标许可协议》中约定,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能使用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颜色,只能生产绿色纸包装凉茶。在2012年6月前,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任何一罐红罐凉茶,亦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生产和宣传作出任何贡献,无权针对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权利,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亦非来源于广药集团的授权。六、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将商标权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认为本案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依托于商标而实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七、广药集团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一)本案所涉相关公司的情况
1996年8月7日,在原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28日,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鸿道集团于1995年9月设立东莞鸿道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8月注销。其后,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设立东莞加多宝公司。东莞加多宝公司于2000年5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即本案中的加多宝公司)。目前,鸿道集团在国内共设有广东加多宝公司、加多宝中国公司、浙江加多宝公司、杭州加多宝公司、福建加多宝公司及武汉加多宝公司六家公司。
(二)有关“王老吉”商标的注册情况
广药集团名下现共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凉茶”商品上的第328241号“”、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号“” 、第3980709号“”及第9095940号“ ”注册商标,现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本案双方商标许可协议仅涉及第626155号“”注册商标。
(三)广药集团经营王老吉牌凉茶的情况,以及王老吉品牌所获得的荣誉
1991年5月9日起,广州羊城药厂开始研究并确定可供工业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配方、工艺技术条件及设备要求。1992年3月24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同意生产、销售“王老吉”牌清凉茶产品。
1992年起,广州羊城药厂的“王老吉”商标被认定为199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此后连续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药业“王老吉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此后连续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5年8月起,王老吉凉茶被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凉茶的配方及专用术语”之一。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认定广药集团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为。2010年11月10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品牌的价值为1080.15亿元人民币。
(四)有关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1995年3月28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注册商标,限于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双方在各自生产的清凉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装图案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羊城药业认可才可生产。鸿道集团使用上述商标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
1995年9月l4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二)》,主要是对1995年3月28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期限及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许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
1997年2月13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确认鸿道集团已于1995年从羊城药业处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红色纸包装和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鸿道集团享有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羊城药业的包装设计图案不得与鸿道集团生产的“被许可商品”相同。许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鸿道集团在红色罐装、瓶装王老吉凉茶独占使用 “王老吉”商标,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鸿道集团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权行为。
2002年11月27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称2002年补充协议),将2000年许可协议的许可期限从l0年变更为20年,自200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
2003年3月3日,广药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鸿道集团在浙江省、广东省内以自身名义对侵犯“王老吉”商标的进行诉讼等活动,授权期限为2003年3月3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2003年6月10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称2003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与2002年补充协议合称两份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主要对续展注册和商标许可备案问题进行了约定。
(五)本案所涉包装装潢情况
1995年12月18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帖”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2月1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4638,申请号为95318534.6,请求保护色彩。
1996年6月5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7月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9953,申请号为96305519.4,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略)。
2012年8月15日,潘良生(系新灵印刷设计公司独资东主)出具声明称,其为陈鸿道设计了许多罐装、纸盒装、瓶装的项目,红罐王老吉包装从1995年开始设计,1995年为阶段设计,1996年2月为第二阶段设计,1998年7月为第三阶段设计。
2012年9月19日,原南方饮料厂董事长梁世和出具个人声明称:1990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该厂受东莞鸿道公司委托,加工使用红色利乐纸包装盒的清凉茶产品。
2003年5月15日,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鸿道集团所属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红色“王老吉”空罐至今。
(六)1995年以来王老吉凉茶的产销量、广告宣传、获得的荣誉等
2002年8月25日,温州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出具证明称:1997年至2002年9月,加多宝公司在该台投放红色罐装“王老吉”广告费共计3095944.8元。2003年,鸿道集团投资数亿元首次竞标拿到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标王”广告播放权,启动“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广告语宣传,以后长达近十年时间在中央电视台不间断进行广告投放。此后,还在央视先后推出“怕上火喝王老吉”“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等广告词。
根据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加多宝集团历年支出的建厂、广告、促销费用》的数据,1998年至2011年上半年,加多宝集团为生产和销售红罐王老吉产品,共支出建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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