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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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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卡尔?布鲁诺?莱德 著 王银宏 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56999

出版时间2019-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27904669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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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导言:追求正义的死刑?
一个名为芭芭拉•格拉汉姆(Barbara Graham )的女囚被紧紧地绑在圣昆廷(St. Quentin )监狱毒气室的椅子上。她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是她始终否认自己的罪行。现在,她的生命只剩下了后一分钟——短短的一分钟,这时,监狱收到了推迟行刑的命令。松绑之后,她昏厥了过去。当医生和监狱长还在照顾芭芭拉•格拉汉姆时,他们又收到了与之前相反的命令:死刑必须立即执行!之后,这位女士从昏厥中苏醒过来。她迷惘地环顾四周,时断时续地说道:“我还活着。感谢上帝!”而极力保持镇定的监狱长必须向她宣布,现在仍须执行死刑。他要求她——不,他恳求她——坚强起来。但是,芭芭拉•格拉汉姆在痉挛性喊叫中崩溃了。她一再地宣称自己是无辜的。她被拖回毒气室,再次被绑在椅子上。毒气室的门已经关上,这时电话响起,再次通知暂缓行刑。法院就再次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了二十分钟的讨论,结果是驳回申诉。芭芭拉•格拉汉姆第三次被推进毒气室,被用皮带绑在死刑椅上。她现在精疲力竭。这一次,当毒气放入时,她的生命走到了尽头。同时,她也得到了解脱。这一幕发生在1955 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这种死刑难道是为了正义吗?这种情形和类似的情形没有成为过去时。几乎每两天,国际新闻里就有世界上关于执行死刑的报道。较为具体详细的状况则大多耻于公开。在1979 年,这种报道多的国家是伊朗,因为枪决反对派已经被提上了革命后的议事日程。此外,在阿富汗、伊拉克、加纳、阿尔及利亚、莫桑比克、苏联和尼泊尔也不时有执行死刑的报道。在南非,有六人被处以绞刑;在沙特阿拉伯,有一人被处以斩首刑。在巴基斯坦,前总理布托(Bhutto )被处以绞刑;在美国,一个囚犯在电椅上被执行死刑。人们尚未知悉的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可能要多于新闻报道的人数。对此,人们一再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有权处死其国民吗?国家对此有充分的合法性吗?国家对此拥有一种道德权力吗?抑或仅是基于其使命?或者基于其必要性?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约二百五十年间,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以及范围甚广的社会公众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这些讨论和论争都没能为我们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易言之,都没能使我们对于当今世界观中的死刑问题有一个终极的认识。其原因在于,死刑始终被视为一个法律问题而进行讨论。实际上,死刑更多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它显然与正义问题无关,而是更多地关乎社会心理需求。因而,人们在死刑问题上过多地苛求于司法机构。根据我们今天的理解,实践正义需要理智的理性和客观性。然而,对死刑的需求来自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所有支持和反对死刑的理性考量都无助于对死刑的理解和认识。本书的目的即在于揭示和阐释死刑之所以产生的精神和心理层面因素。对于专虐暴政的不法行为,本书只是顺带提及,对于其间的关系亦简要论述。除了专制暴君之外,没有人会对其进行辩护。很显然,这涉及违背常情的权力欲,并且缺乏基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外,存在着合法地将人处死的情形,即由国家执行的死刑,这通常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并且多是基于人民多数的同意。这种“合法的”死刑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我们所知的任何社会都毫无例外地适用过死刑。从死刑在世界各国的广泛适用可知,死刑与人类社会和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是什么样的社会和心理需求导致人们会杀死同类?为回答这个问题以及认清死刑的内在本质,本书追溯了死刑从早期的起源直至现代的整个历史。就像认识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我们可以从死刑的早期形态更好地认识死刑的起源及其发展基础。虽然它们亦是现代死刑形态的基础,但是其中也产生了一些我们还未能辨知的变化和发展。这些早期形态清晰地向我们展现了死刑产生的真实动因。就此而言,探究死刑产生的初根源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对于死刑在此之后直至现代的继续发展,我们亦需探究其原初动因,因为不仅要探究死刑是什么,更重要的是探究为什么要实施死刑。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死刑。本书对于具体的、具有典型性的死刑执行方式的论述亦是如此,因为当时的状况决定了其某些方面的独特之处。在人类历史上,死刑造成了无以计数的牺牲品,并且其牺牲品的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多,而这些牺牲品还是以一些崇高的观念之名产生的。以上帝的名义、以皇帝的名义、以人民的名义、以祖国的名义或者以正义的名义使得无数人失去生命。终,我们要考察,究竟是社会内部的何种问题引致共同体针对个体来行使这种权力。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这种古老的死刑需求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是否可能会趋于缓和。


导语摘要
 死刑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刑罚中*为古老的一种刑罚。本书是由德国学者卡尔•布鲁诺•莱德撰写的一部概述死刑历史的著作,德文版初版于1980年,出版近四十年来被频繁引用,已产生较大影响。卡尔•布鲁诺•莱德在书中通过引用丰富的史料,探究了死刑的不同缘起,论述了从远古到近现代数千年间死刑的历史与各种具体行刑方式。通过分析不同的社会学和心理学观点,他以细致的论述论证了死刑的社会功能。*后将那些支持和反对死刑的论据加以对照,并且提出了一些新观点,这些观点明显地为反对死刑辩护。

作者简介
 卡尔•布鲁诺•莱德出生于1929年,曾在柏林自由大学学习新闻学、戏剧学和斯拉夫语文学。1960年至1977年,他担任一家电影发行公司的戏剧顾问,同时还担任时政评论员。除诸多文学翻译作品之外,他还出版了《不再有战争?——关于人类的和平能力》(1983年)、《如何成为独裁者:权力的秘密及其技术》(1983年)等著作。本书译者王银宏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维也纳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与宪法史、比较法律文化,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史学月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德语专著Verfassungskontrolle in China. Eine Historische und Politische Darstellung, LIT Verlag 2016;译著《宪法法院的守护者:汉斯•凯尔森法官研究》([奥]罗伯特•瓦尔特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等。

目录
导言:追求正义的死刑?/.1
章死刑的产生/.4

节死刑的产生基础/.4

第二节血亲复仇/.24

第三节人祭/.39

第四节古老的死刑/.60

第二章古代的刑罚/.73

节放逐、投石击毙、推下悬崖/.73

第二节十字架与十字架刑/.86

第三节绞刑/.105

第四节斩首/.126

第五节轮刑、四马分尸、肢解/.144

第六节溺死、活埋/.154

第七节火刑/.168

第八节猎杀女巫/.181

第三章“现代的”行刑方式/.204

节断头机/.204

第二节近代的绞刑/.223

第三节电椅、毒气室、枪毙/.234

第四章死刑的范域与影响/.246

节行刑者/.246

第二节关于死刑的论争/.261

第三节结论/.291

译后记/.293


内容摘要
 死刑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刑罚中*为古老的一种刑罚。本书是由德国学者卡尔•布鲁诺•莱德撰写的一部概述死刑历史的著作,德文版初版于1980年,出版近四十年来被频繁引用,已产生较大影响。卡尔•布鲁诺•莱德在书中通过引用丰富的史料,探究了死刑的不同缘起,论述了从远古到近现代数千年间死刑的历史与各种具体行刑方式。通过分析不同的社会学和心理学观点,他以细致的论述论证了死刑的社会功能。*后将那些支持和反对死刑的论据加以对照,并且提出了一些新观点,这些观点明显地为反对死刑辩护。

主编推荐
 卡尔•布鲁诺•莱德出生于1929年,曾在柏林自由大学学习新闻学、戏剧学和斯拉夫语文学。1960年至1977年,他担任一家电影发行公司的戏剧顾问,同时还担任时政评论员。除诸多文学翻译作品之外,他还出版了《不再有战争?——关于人类的和平能力》(1983年)、《如何成为独裁者:权力的秘密及其技术》(1983年)等著作。本书译者王银宏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维也纳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与宪法史、比较法律文化,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史学月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德语专著Verfassungskontrolle in China. Eine Historische und Politische Darstellung, LIT Verlag 2016;译著《宪法法院的守护者:汉斯•凯尔森法官研究》([奥]罗伯特•瓦尔特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等。

精彩内容
第一章死刑的产生
第一节 死刑的产生基础
死刑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刑罚中最为古老的一种刑罚。
死刑的出现要远远早于自由刑或者罚金刑。最早的人类社会对于违反其规则之人不是处以死刑,就是将其放逐出共同体之外,而放逐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死刑。
死刑源于远古时期,先于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特别是远远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以理性、客观的方式发现法(RechtsfinduIlg)的时期。死刑本身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它始终没有摆脱远古时期的特性和非理性的特质,晚近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们仍以理性的理据为这种刑罚方式辩护。所有的这种尝试终将归于失败。一种深深地扎根于非理性的事物已不可能在事后将其改变为二种合乎逻辑性和客观性的事物。
为了充分理解死刑的这种根源于非理性的本质特性,我们必须详细地探究当时人的思想意识状况,探讨早期的共同体为什么会有对死刑的需求,亦即他们为何可以正当地杀死他人而无需承担责任。
当时人对世界的认识是泛神灵的(animistisch);这种世界观是泛灵论(Animismus)、神灵信仰和禁忌一戒律的表现,并且在本质上是由它们所决定的。泛灵论意味着他们信仰所有有生命的事物,神灵信仰则表现为他们相信所有事物都是有灵魂的,并且灵魂是不朽的,而禁忌一
戒律则规定了当时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天地万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泛灵论、神灵信仰和禁忌体系这三种观念是早期
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性基础。古希腊人、亚马逊河流域的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祖鲁人(Zulus)、古代的日耳曼
人、毛利人(Maoris),莫不如此。我们还会了解到血亲复仇、以人献祭以及其他早期的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事实状况。可以看到,这些事实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当时的外在环境条件的。因而,马克思的论断“存在决定意识”至少在这里是不适用的。适用于早期人类的毋宁是,他们基于对当时状况的意识而形成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并因而进行着自己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产生了共同体内部的相互关系。“自我”是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唯一要素;他们无意识地将其规律性诉诸外界,他们显然认为,外界同样有或者同样应该有像他们自己那样进行思考和感知的功
能。
泛灵论的一个本质特征即在于,将整个世界及世界上存在的一切事物都视为是有生命的。早期的人类将其能感
知到的周围所有事物都看作是有生命的。毕竟,世界上的万物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任何行为本身都意味着变化。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变化背后所隐含的引起变化的力量。而古代人只能认识到,这种力量来自具有生命的事物。
接下来,我们应思考的是:大约四万年前,地球上出现了与我们同种属的人类,亦即“智人”(Homosapiens)。这意味着,此时地球上就存在着具有与我们类似的身体和精神的人类,他们非常可能拥有跟我们“同样的”智力。他们所缺乏的仅仅是丰富的、通过长时期的文化传统
而拥有的经验财富,而我们依此形成了自己对世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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