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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良宜,杨大明,杨大志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8219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58元
货号29296053
上书时间2024-11-02
本书为三位作者全新撰写的证据法姊妹篇之下部,以大量先例和真实案例为依托,针对国际商事活动中证据运用的重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而又细致的探讨。
证据之于法律及诉讼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本书主要针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口头证据、专家证据、举证责任与标准、证据采纳规则、思想状态的证明等,具体包括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纲要、传召证人、开庭审理的盘问、口头结案陈词、敌意证人;如何寻找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类别、采纳与批准专家证据的标准、CPR生效后专家证人规则的变化、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会议、专家证据分量的衡量;举证责任的承担、无需证明的事实、推定、证明标准;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非法证据的采纳;知情、意图、善意与恶意、欺骗或欺诈、问卷调查证据等重要内容,均是当下中国公司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经常遇到甚至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也是中国公司应该十分关注的课题。
本书对律师、公司法务、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研习者训练批判性思维、建立求证理念、运用法律和规则解决争议大有助益,对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加强国际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亦有帮助。
杨良宜 现为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过去四十年中处理了大量国际商事、海事、贸易领域的仲裁案件,熟悉中国香港特区、亚洲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实务,曾在中国香港特区、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美国、韩国以及中国内地的上千件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现任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顾问、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主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国际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战略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Shanghai Arbitration Commission)委员、新加坡海事仲裁员协会(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理事会成员。曾任亚太仲裁组织(Asia Pacific Regional Arbitration Group)主席、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丹麦哥本哈根波罗的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副主席。
联系方式:philipyang@biznetvigator.com
个人网站:www.yangliangyee.com
杨大明 现为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以及诉讼与监管业务部负责人,主要业务包括商业诉讼和仲裁。在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商品、合资企业和股东纠纷、国际投资和离岸项目以及科技相关的国际商业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在中国香港特区、新加坡和英国伦敦等各地处理仲裁纠纷的丰富经验,涉及范围广泛的辖区、管辖法律和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2013年,当选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并被任命协助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2015年,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交了有关“打造上海为航空航运融资租赁中心”的方案,并获评2016年“年度优秀提案”。2017年,被《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评为争议解决在华仲裁领域的领先律师。2016/2017年,被《商法》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杂志评为“The A List法律精英100强”之一。
联系方式:ernest_yang@hotmail.com
杨大志 现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金融市场部门的合伙人。专长于处理场外衍生品交易和各类结构化产品,包括股权和信用挂钩产品、结构型重新组合证券、与基金挂钩的衍生品以及ISDA净额结算及套期保值交易。入选《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律师名录,并因其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方面的丰富经验获得特别肯定与认可。经常为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各类客户就涉及场外衍生品的报告义务、清算义务和(非清算型产品的)保证金义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与帮助。
2007年,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2013年,在中国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在加入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之前,曾在伦敦主流国际律师事务所与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
联系方式:terry.yang@cliffordchance.com
章 口头证据之一
1.序言
2.必须依赖口头证据的情况
2.1 例子介绍之一:早年伦敦仲裁案件
2.2 例子介绍之二:近年香港特区仲裁案件
2.3 例子介绍之三:Janan George Harb v.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Bin Abdul Aziz上诉庭先例
2.4 对口头协议的取证与认定
3.口头证据取证的简介
3.1 审前中间程序中与开庭审理时对口头证据的不同处理
3.2 开庭审理证据的准备:作战计划、挑选事实证人与人数
3.2.1 作战计划
3.2.2 证人团队的规模
3.2.3 选择“好”的事实证人
3.2.4 不提供证人出庭的后果的先例介绍
3.2.5 总结
4.提前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之一:誓章证据(affidavit evidence)
5.提前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之二:口供书(deposition)
5.1 英国
5.2 美国
5.3 美国广泛披露令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5.4 英国法院面对美国广泛披露令保护伦敦仲裁的做法
6.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6.1 案件管理会议与开庭前会议
6.2 确定开庭日期与时间段
6.3 仲裁地(seat)与开庭地点(hearing venue)
6.4 事实证人(factual witness)
6.5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6.6 隔离证人(sequestration of witness)
6.7 宣誓或确证与如何对付伪证
6.8 开庭时间分配或开庭时间表(apportionment of hearing time)
6.9 文书开庭陈词(opening submissions):相互交换时间与内容范围
6.10 争端清单(list of issues)
6.11 仲裁语言(arbitral language)与双语仲裁(bilingual arbitration)
6.12 文件证据的翻译(translation)与口头证据的传译(interpretation)
6.13 开庭案卷(hearing bundles)
6.14 文件证据的真实性(authenticity)
6.15 庭审记录(transcript)
6.16 远程作证/网络开庭(virtual hearing)
6.17 仲裁员的预付费用(deposit for arbitrators fees)
6.18 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措施
6.18.1 数据保护的历史
6.18.2 个人数据权利的内容与立法规管的方式
6.18.2.1 广泛的适用范围
6.18.2.2 数据处理的原则
6.18.2.3 允许处理数据的理由
6.18.2.3.1 处理一般个人数据的理由
6.18.2.3.2 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特定要求
6.18.2.4 数据的跨境传输/转移
6.18.2.4.1 允许的情况之一:充分性认定或“白名单”
6.18.2.4.2 允许的情况之二:恰当的保护措施
6.18.2.4.3 允许的情况之三:例外情况
6.18.2.4.4 允许的情况之四:其他
6.18.2.5 违反数据保护的严重后果
6.18.3 国际仲裁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6.18.3.1 国际仲裁中需要考虑的数据保护问题:以GDPR为例
6.18.3.1.1 是否可以合法处理信息
6.18.3.1.2 提交文件如何满足跨境传输/转移的规定
6.18.3.1.3 遵循GDPR数据处理原则
6.18.3.1.4 其他
6.18.3.2 国际仲裁中如何应对数据保护立法
6.18.3.2.1 尽早计划与全程遵守
6.18.3.2.2 数据保护协议
6.18.3.3 小结
第二章 口头证据之二
1.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一:书面证人证言
1.1 证人证言的做法与近期批评
1.1.1 英国的权威批评
1.1.2 澳大利亚的权威批评
1.1.3 对以文书证人证言替代口头主证据的缺陷的总结
1.1.4 有关记忆的近期科学研究
1.2 对证人证言的再度改革
1.2.1 2007年Aikens大法官领导的工作小组
1.2.2 2018年Popplewell与Andrew Baker大法官领导的工作小组
1.2.2.1 调查问卷结果
1.2.2.2 工作小组的建议
1.2.3 CPR PD 57AC与行事方式指引的新规定
1.3 证人证言的拟定
1.3.1 做法之一
1.3.2 做法之二
1.3.3 证人证言拟定的结论
1.4 证人证言的格式与内容
1.5 律师拟定证人证言的操守
1.6 交换证人证言的时间
1.7 证人证言之后的修改
1.8 帮助证人或潜在证人回忆
1.9 交叉盘问不受证人证言内容局限
2.为证人出庭接受盘问做准备
2.1 英国诉讼准备证人的做法——允许证人熟悉出庭情况
2.2 英国诉讼准备证人的做法——禁止教唆证人
2.2.1 向证人调查取证与教唆证人的区别
2.2.2 教唆证人对有关案件的影响
2.2.3 过度准备与培训证人的问题
2.3 中国证人的准备
2.4 美国对律师准备证人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地位
2.5 国际仲裁对律师准备证人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地位
3.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二:证人纲要
3.1 证人明确拒绝提供证人证言时才可以提交证人纲要
3.2 对方当事人能否抗拒证人纲要(与传召证人)
3.3 对中国公司的建议
4.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三:传召证人
4.1 传召第三人证人到庭的做法
4.2 传召证人提供文件
4.3 第三人证人或其他人士反对传召到庭
4.3.1 第三人证人的反对
4.3.2 其他人的反对
4.3.3 对方当事人的反对
4.4 海外第三人证人的传召到庭
4.5 国际商事仲裁的传召第三人证人
4.5.1 有关的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4.5.2 英国
4.5.3 美国
4.5.4 国际商事仲裁传召第三人证人不多的原因
4.5.5 裁决书寻求救济或执行时申请法院传召第三人证人
4.5.5.1 申请法院传召调解员(mediator)
4.5.5.2 申请法院传召仲裁员(arbitrator)
第三章 口头证据之三
1.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四:开庭审理的盘问
1.1 开庭陈词(opening submissions)
1.2 主盘问(examinationinchief/evidenceinchief)
1.3 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
1.3.1 目的/意图
1.3.2 交叉盘问的原则
1.3.2.1 原则之一:清楚反盘问的目的/意图
1.3.2.2 原则之二:律师团队
1.3.2.3 原则之三:选择交叉盘问的对方证人
1.3.2.4 原则之四:开庭审理前充分准备
1.3.2.5 原则之五:设计好交叉盘问的问题
1.3.2.6 原则之六:知道谁是要说服的听众
1.3.3 交叉盘问的戒律
1.3.3.1 戒律之一: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不要问
1.3.3.2 戒律之二:设计控制对方证人的诱导性问题和避免开放性问题
1.3.3.3 戒律之三:无谓与浪费时间的废话不要问
1.3.3.4 戒律之四:可能带来不利答案的不要问
1.3.3.5 戒律之五:封死证人的退路
1.3.3.6 戒律之六:不要问后一句话
1.3.3.7 戒律之七:盘问律师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不要与证人争论
1.3.3.8 戒律之八:不要让不合作证人解释、质疑问题或答非所问
1.3.3.9 戒律之九:问题应简短与不要同时针对多件事
1.3.3.10 戒律之十:掌控时间
1.3.3.11 戒律之十一:不要只顾自己的问题而漏掉证人在回答中的疑点
1.3.3.12 戒律之十二:交叉盘问达到目的可速战速决
1.3.4 接受交叉盘问的证人的戒律与技巧
1.3.5 仲裁员聆听证人口头证据的戒条与技巧
1.3.5.1 不要在交叉盘问中过度插手
1.3.5.2 不要太重视证人的行为举止
1.3.5.3 证人的种族、宗教、政见、不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1.3.5.4 证人的利益冲突、权威性与良好品格
1.3.5.5 the “Ikarian Reefer”先例
1.3.5.6 Freemont (Denbigh) Ltd v.Knight Frank LLP先例
1.3.6 Browne v.Dunn规则
1.3.6.1 什么是Browne v.Dunn规则
1.3.6.2 规则适用更弹性与灵活
1.3.6.3 有关的近期先例
1.3.6.3.1 先例之一:Markem Corp v.Zipher Ltd
1.3.6.3.2 先例之二:Hussain v.Mukhtar
1.3.6.3.3 先例之三:Seven Individuals v. HMRC
1.3.6.3.4 先例之四:Chen v. 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1.3.6.3.5 先例之五: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v.Mr A Denby
1.3.6.3.6 先例之六:P v.D, E and F
1.3.6.4 “视为已指出程序”(deemed put procedure)
1.3.6.5 国际仲裁
1.4 再盘问(reexamination)
2.口头结案陈词或文书结案陈词
2.1 避免重复
2.2 口头与/或文书结案陈词的抉择与优劣
2.3 结案陈词的重要之处
3.判决/裁决中对事实认定有错判的救济
3.1 一审法院判决对事实认定错判
3.1.1 上诉庭不能取证重审
3.1.2 上诉庭仅凭庭审笔录干预一审判决
3.2 仲裁裁决书对事实认定错判
3.2.1 例外之一:新证据的出现
3.2.1.1 新证据出现在开庭审理后裁决书发放前
3.2.1.2 新证据出现在裁决书作出与发放后
3.2.2 例外之二:仲裁员承认自己犯错
3.2.2.1 承认错误
3.2.2.2 承认的错误是改变想法还是文字改动
3.2.2.3 要求更正裁决书错误的时限
3.2.2.4 向法院或仲裁庭寻求救济的区别与相互关系
3.2.3 例外之三:仲裁员的错判行为
4.敌意证人
4.1 为何证人会突然讲反话
4.2 证人突然讲反话怎么办
5.任何当事人不拥有证人
5.1 大原则背后的理由
5.2 己方证人之事实证人是雇员或前雇员
5.3 己方证人之专家证人
5.4 妨碍司法公正与/或藐视法院的危险
5.5 接触将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证人与证人规则
5.6 重要案例与笔者仲裁案件简介
5.6.1 案例之一:Harmony Shipping v.Saudi Europe Line
5.6.2 案例之二:R v.King
5.6.3 案例之三:Porton Capital Technology Funds v.3M UK
Holdings Limited
5.6.4 案例之四:Versloot Dredging BV v.HDI 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 & Others
5.6.5 案例之五:香港仲裁
5.7 总结
第四章 专家证据之一
1.序言
2.法律与科技融合的困难
3.法院融合法律与科技的尝试
3.1 试图改良之一:法院可委任顾问专家或法院专家
3.1.1 顾问专家、法院专家与其异同
3.1.2 极少数法院有委任顾问专家的做法
3.1.3 顾问专家或法院/独立专家不受欢迎的原因
3.1.4 英国海事法院委任顾问专家的一贯做法
3.2 试图改良之二:民事/商事法院专业化
3.3 试图改良之三:商事仲裁替代法院
3.4 试图改良之四:双方当事人各自委任专家证人
3.4.1 确认当事人委任的Folkes v.Chadd先例
3.4.2 专家证人对审理法官的影响与证据分量
3.4.3 挑选专家(expert shopping)
3.4.4 “枪手”(hired gun)的问题
3.4.5 当事人委任的专家证人人性上难以独立
3.5 试图改良之五:双方当事人委任一位共同专家证人
3.6 试图改良之六:培训审理法官或仲裁员
4.当事人如何寻找专家
4.1 不同身份的专家证人
4.2 寻找办法:推荐、相关专业组织专家名单等
4.3 寻找办法:律师所自己的推荐与机密专家名单
4.4 尖端科技的专家证人主要在英美寻找
5.何谓专家证据
5.1 后结论规则(ultimate issue rule)
5.1.1 后结论规则的本意
5.1.2 对后结论规则的抨击
5.1.3 英国立法改变
5.1.4 美国与澳大利亚立法改变
5.2 普通知识规则(common knowledge rule)
5.3 事实基础规则(factual basis rule)
5.3.1 专家意见与基于事实之间的相辅关系
5.3.2 没有可被采纳的证据证明则专家意见基于的“事实”会被排除
5.4 假设问题规则(hypothetical questions rule)
5.5 非特定传闻规则(nonspecific hearsay rule)
6.专家证据/证人的类别
6.1 根据有关事实或争议事实提供专业意见
6.2 专家证据意见解释技术或复杂的事情或技术性言辞
6.3 以专家证据的形式提供与科技/专业知识无关的其他事实
6.4 有特殊或专业知识含量的传闻证据
7. CPR下会被采纳与批准的专家证据
7.1 顾问(consultant)或影子专家(shadow ex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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