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视野下的法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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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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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朝慧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81333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6元
货号29134087
上书时间2024-11-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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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认为黑格尔哲学体系核心的“精神”概念,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作为人类自由标准的现实性和真理性,正是在于人自身具体而现实的整体性存在与发展,即所有个人自身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本性或根本存在方式,获得肯定、尊重、保护和全面实现,也就是每个个人客观的和物质的生命权、生存权和私有财产权,内在的或精神的主观自由、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的自治权利、意图自身或他人福利的主体权利,以及渴求公正公平的宪法和法治秩序与权威的理性权利,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种基本伦理生活形态中获得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具体实现和满足。黑格尔所谓“法的体系”或“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本质上正是个人寻求自身自由意志本质获得全面实现和客观存在的实践创造,法和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之所是的真理,正是在于人类自身之所是的真理实现。
作者简介
罗朝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的教学和研究,特别专注于黑格尔法哲学和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2011-2019年间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12CZZ00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项(11XJC810001)、国家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1项(2013M53065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研究规划项目1项(14ZFG81002),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0余篇,目前主持在研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项(2019YJA710026)。
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节 黑格尔的法权哲学研究概况
第二节 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
第三节 研究意义、视角及主要建树
第一章 黑格尔辩证法的主体本质和实践本质
第一节 黑格尔辩证逻辑学的主体本质:人类自由和理性精神的
自我意识
第二节 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践本质:自由的全面实现与伦理生活秩序的
自我构建
第二章 黑格尔辩证法视野下的法权理论
第一节 黑格尔的法权体系:人类自然、道德和理性自由本性的全面
实现与具体存在
第二节 辩证法视野下财产权的理性实现
第三节 辩证法视野下的个人道德权利与客观普遍性的法
第四节 市民社会中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在相互依赖制度下的实现
第五节 伦理国家中自由与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与实现
第六节 辩证法视野下个体自我与伦理共同体的内在统一
第三章 黑格尔辩证法视野的法权理论对西方政治哲学的超越
第一节 黑格尔“狡黠理性”的法权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第二节 近代自然法论者的自由观及其方法论局限
第三节 对波普尔批评黑格尔极权主义的批评
第四节 后现代主义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之“踵”
第五节 黑格尔辩证法视野的法权理论对传统政治哲学理性之法的重建
第四章 从黑格尔观念的辩证法权理论到马克思实践的
经济一阶级辩证法
第一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及其存在问题的剖析
第二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和“剥离”真相
第三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权理论的实践“解构”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认为黑格尔哲学体系核心的“精神”概念,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作为人类自由标准的现实性和真理性,正是在于人自身具体而现实的整体性存在与发展,即所有个人自身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本性或根本存在方式,获得肯定、尊重、保护和全面实现,也就是每个个人客观的和物质的生命权、生存权和私有财产权,内在的或精神的主观自由、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的自治权利、意图自身或他人福利的主体权利,以及渴求公正公平的宪法和法治秩序与权威的理性权利,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种基本伦理生活形态中获得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具体实现和满足。黑格尔所谓“法的体系”或“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本质上正是个人寻求自身自由意志本质获得全面实现和客观存在的实践创造,法和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之所是的真理,正是在于人类自身之所是的真理实现。
精彩内容
《黑格尔辩证法视野下的法权哲学研究》: 如果概念只停留在主观的思维形式中,保持自己主观形态的真理形式,蔑视并否认一切外在存在或客观现实的真理性,把自己与客观存在相隔绝,那么它就是无生命的、非精神的东西,正如为情感和心情辩护立场出发所经常说的:“概念是死的、空的、抽象的东西。”然而,这恰恰就是知性逻辑所理解的那样,把概念仅只看成我们主观思维中的、本身没有现实内容的一种死的抽象普遍性。其实正与此相反,在黑格尔的“精神”看来,概念才是一切生命的原则,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黑格尔提出,只有概念才是真理,或更确切点说,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这两者若坚持在其孤立的状态中,决不能认为是真理。二者一经孤立之后,存在,因为它只是直接的东西,未被概念认识和规定的东西;本质,因为它最初只是间接的东西,有待实现并为他物证明和反映的东西。所以相互隔绝、互不相干而孤立存在的概念和存在,两者都不能说是真理。 所以,现在直接存在着的东西,并不必然就是合理的和现实的,现实的东西一定是合理的,即一定是内含在概念之中的东西。当然,根据黑格尔的理论,与概念相一致的客观存在,决不是指特定的、个别的偶然性感性存在,而是蕴含着概念本质规定的理性存在或客观实体,即它一定是精神性的东西。如国家,便是伦理精神的现实,它是蕴含着伦理概念的理性普遍性实体,不是直接存在着的自然物或感性确定性事物。黑格尔指出:“在哲学讨论里‘不真’,并不是指不真的事物不存在。一个坏的政府,一个有病的身体,也许老是在那里存在着。但这些东西却不是真的,因为它们的概念(名)和它们的实在(实)彼此不相符合。” 在康德的知性逻辑看来,概念是不可能推出存在的,概念是纯粹理性的普遍性理念,理性是具有无限者、无规定者的思想的东西,并且认为理性的理念一般是和规定性分离的,和存在这个规定分离的,而存在是自然的和感性的特殊事物或现象。因此,康德主张理性的理念是不能从经验予以证明的,亦是不能从经验里得到证实的,二者只有在相互分离的情况下才有它们各自的真理性和实在性。在黑格尔看来,这只是理智地从外在形式上来固定地看待概念和存在之间的关系,即只是把概念视作纯粹理性的普遍性规定,而把存在视作特殊的、感性的偶然事物或现象,故认为普遍性概念与特殊的个别存在或经验现象之间不可能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绝对分离并对立的。 在黑格尔看来,由于精神是主动的,则精神必会表现其自身于外。如果概念是一空无内容的形式,~方面从这种空形式里当然推不出任何内容来,另一方面,如果把某种内容归结为概念的空形式,则这内容的规定性将会被剥夺,而无法理解它究竟是什么东西。如我头脑里有一百元钱的概念当然不可能必然推出我口袋里真实地有一百元钱。一百元钱的概念本身并不包含存在。当存在还没有通过概念加以理解时,它就是无概念的、感性的知觉。一百元钱本身就不是概念,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和感性存在的东西,是一种无思想性、无精神性的东西,从而是无概念的感性的东西。感性存在当然只能要求感性存在与之相对应。概念的存在决不是直接的、感性的个别特殊存在物。虽然感性的存在是绝对的,但感性的存在不能强求它自身直接地就是概念的存在,即必然是合理性和现实性的普遍性存在。 在黑格尔看来:“外与内首先是同一个内容。凡物内面如何,外面的表现也如何。反之,凡物外面如何,内面也如何。凡现象所表现的,没有不在本质内的。凡在本质内没有的,也就不会表现于外。……内表示抽象的自身同一性,外表示单纯的多样性或实在性。”所以,那种坚持认为从概念推不出存在的知性逻辑,根本的错误就在于一方面把概念看作无精神、无创造力的、纯粹内在的抽象普遍性,另一方面把客观存在固定地了解为纯粹外在的有限感性事物、偶然性的特殊现象,因而将二者作为两种对立的存在严格地隔离开来。“道成肉身”方为真理之道,与道相合的“肉身”方为合理性和现实性之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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