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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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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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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晓燕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6286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6元

货号29000836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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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关于“市场化破产”,本书从法理学的角度展开,提出“市场化破产”系与“政策性破产”相对而言的,将破产程序由权力运行系统转向权利保障结构,故以“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运行机理为视角,投诸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图景中施以研究。

 



作者简介

  陆晓燕,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导师,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


  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获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加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5次并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4次,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参与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主笔江苏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并被评为优秀课题;主笔多份调研专报,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录用1份、国务院办公厅录用2份;主审江苏省例、第二例上市公司(中达股份、霞客环保)重整案等案件。


  获评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2016年十大亮点人物、江苏省第五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


 



目录

导言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一)“市场化破产”的命题提出
(二)“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
二、本书的研究价值
(一)研究“市场化破产”——以法治内蕴为研究角度
(二)研究法治——以“市场化破产”为研究样本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研究体系
(二)研究方法
篇“市场化破产”的现状考察
章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与实践考察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概观
(二)特点分析
二、我国“市场化破产”的实践考察
(一)问题检视
(二)根源探寻
第二篇“市场化破产”的运行机理
第二章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在“市场化破产”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建构下的法治失衡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在“市场化破产”
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第三篇“市场化破产”的路径构建
第三章立法权力的社会互动
一、提升国家法律文本的社会回应性——对破产程序性制度的市场化拓展
(一)回应市场化困境——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二)回应市场化需求——简易破产程序、预重整、出售式重整和重整式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创新
二、适当收缩国家法律文本的适用,为社会自治规则的调整预留空间
——对破产实施性机制的市场化补给
(一)无形规则的补给
(二)制定规则的补给
第四章司法权力的社会引导
一、对社会自治空间的司法保障
(一)对破产程序启动和转换之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破产体资源共益管理和自益分配之债权人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社会自治失效的司法救济
(一)对未能得到认可的自益主张,运用司法判断排除团体决议的干扰
(二)对未能多数一致的共益事项,将司法强裁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必要的团体决策
(三)对业已形成但有瑕疵的共益决议,将司法矫正的方式由“撤销决议”扩展至“确认决议无效”或“确认决议不成立”
第五章行政权力的社会配套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二)“府院联动”的边界——政府参与的适度性
二、“府院联动”的机制与内容
(一)“府院联动”的机制——政府参与的法治化
(二)“府院联动”的内容——政府参与的职能化
第六章中介性社会权力的管理职能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和机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机理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和对策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对策
第七章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决策职能
一、群体性社会权力的构成
(一)构成要素:个体权利之法治意识
(二)构成载体:群体权力之交往载体
二、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功能
(一)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缓冲器”
(二)软法的“孕育器”
结语


 



内容摘要

  关于“市场化破产”,本书从法理学的角度展开,提出“市场化破产”系与“政策性破产”相对而言的,将破产程序由权力运行系统转向权利保障结构,故以“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运行机理为视角,投诸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图景中施以研究。


 



主编推荐

  陆晓燕,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导师,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

  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获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加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5次并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4次,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参与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主笔江苏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并被评为优秀课题;主笔多份调研专报,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录用1份、国务院办公厅录用2份;主审江苏省例、第二例上市公司(中达股份、霞客环保)重整案等案件。

  获评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2016年十大亮点人物、江苏省第五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

 



精彩内容

  总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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