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告诉我们答案:离婚财产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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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告诉我们答案:离婚财产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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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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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代广 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ISBN9787122338716

出版时间2019-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8元

货号27885293

上书时间2024-11-02

思源汇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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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本书是《判决书告诉我们答案》系列普法图书之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呈现了法官们的审判成果,体现了他们的智慧结晶,因此,判决书对同类型案件的判断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深知当事人真正渴求的是哪些法律知识,所以有选择性地从上万份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总结出较具价值和较具代表性的法律问题,编辑成书,奉献给广大读者。

本书由“离婚财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两部分组成。我之所以选取这两部分内容加以研究,是因为在律师工作实务中,接触到了大量的离婚财产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而大部分的当事人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从而陷入烦恼之中。因此,能够让读者朋友们通过阅读本书,以便捷的方式获得相关的、给力的法律帮助,是我的愿望。

本书不但对广大读者朋友有所裨益,也适合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参考。

因为时间有限,书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恳请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同仁斧正!

在此深表感谢!

李代广

2018年10月30日于北京

 



导语摘要

本书选材角度新颖。书中内容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并从中提炼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

本书*限度的覆盖了日常生活中离婚财产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并整理归纳为离婚财产纠纷篇,包括:离婚中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债务以及综合;遗产继承纠纷篇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综合等200余个问题。对于每个问题都给与了权威、可靠的解答。

本书能够为有相关法律援助需要的读者答疑解惑,并尽快找到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

本书不但对广大读者朋友有所裨益,也适合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专业学生阅读、参考。

 



目录

上篇  离婚财产纠纷

章  离婚中财产纠纷
  2

第二章  离婚后财产纠纷
  37

第三章  夫妻债权债务
  67

第四章  综合   86

下篇  遗产继承纠纷

第五章  法定继承   98

第六章  遗嘱继承   115

第七章  综合   162

参考文献   197


 



内容摘要

本书选材角度新颖。书中内容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并从中提炼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

本书*限度的覆盖了日常生活中离婚财产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并整理归纳为离婚财产纠纷篇,包括:离婚中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债务以及综合;遗产继承纠纷篇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综合等200余个问题。对于每个问题都给与了权威、可靠的解答。

本书能够为有相关法律援助需要的读者答疑解惑,并尽快找到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

本书不但对广大读者朋友有所裨益,也适合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专业学生阅读、参考。


 



主编推荐
本书由“离婚财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两部分构成。作者之所以选取这两部分加以研究,是因为在律师工作实务中,接触到了大量的离婚财产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而大部分的当事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陷入烦恼之中。因此,能够让读者朋友们通过阅读本书,以便捷的方式获得相关的、给力的法律帮助,是我们的愿望。本书不但对广大读者朋友有所裨益,也适合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专业学生阅读、参考。

精彩内容

对症下药,诉讼金箴,干货满满,便捷高效

问题003:原、被告系夫妻,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和被告在甲公司有共同出资额5600万元及股份,被告在

乙公司有300万元出资额及股份,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双方在以上公司的出资额及股份,被告主张共同出资额及股份可以平均分割,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出资额归个人,法院将如何分割?

法院观点: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

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和被告在甲公司有共同出资额5600万元及股份,被告在乙公司有300万元出资额及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原告应该向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被告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被告应该向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原告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故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亦应予以平均分割。

审理法院: 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法民终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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