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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晋萍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0499
出版时间201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27887473
上书时间2024-11-02
《受贿罪刑罚制度研究》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体例与司法现状,深刻地揭示了受贿罪刑罚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主要缺陷,深入地探讨了受贿罪罪刑设置的立法理念与法理基础,系统地提出了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完善路径与具体设想。本书不仅对受贿罪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韩晋萍,1974年出生,山西晋城人,现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曾任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审判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大要案、境外追逃追赃、研究制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处置相关制度,以及建立反腐败协作机制等工作。先后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获“中央国家机关五四青年奖章”。工作之余,韩晋萍发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析》《辩诉交易若干问题》《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散文《皂角树下,岁月如歌》,参与《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等书籍的编写。
章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意义与创新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第二章受贿罪起刑点的设置
节受贿罪设置起刑点与通行的犯罪概念理论
一、定罪标准和定罪模式
二、受贿罪罪量因素的设定缩小了犯罪概念的外延
第二节受贿罪设置起刑点与受贿罪保护法益
一、关于受贿罪法益的观点梳理和法理辨析
二、受贿罪起刑点的规定与保护法益脱节
第三节受贿罪设置起刑点与刑法原则及价值追求
一、设置起刑点难以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设置起刑点未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设置起刑点与对腐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四、设置起刑点会陷入永远找不到适当标准的尴尬境地
第四节小结
第三章受贿罪刑罚标准的设置
节受贿罪与贪污罪同罚
一、贪贿同罚不能准确评价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贪贿同罚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贪贿同罚影响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
第二节受贿罪刑罚标准的立法理念
一、数额与其他情节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以数额为中心的刑罚标准所体现的立法理念
第三节受贿罪刑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立法例的借鉴
一、受贿罪刑罚标准背离了刑罚基本原则
二、司法机关对受贿罪刑罚标准的实际掌握出现明显偏差
三、其他情节所承担的部分功能与法理相悖
四、以犯罪数额为中心量刑必然导致量刑不均衡
五、其他法域及我国古代对受贿罪刑罚标准立法例的借鉴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受贿罪量刑情节的设置与适用
节受贿罪量刑情节的分类与适用原则
一、受贿罪量刑情节的分类
二、受贿罪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三、现行司法解释有违量刑情节适用原则且效果不佳
第二节受贿罪量刑情节实践中的适用
一、我国司法机关对受贿罪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
二、量刑情节适用的案例比较
第三节受贿罪量刑情节体系的设置
一、受贿罪的罪中情节
二、受贿罪的罪前情节
三、受贿罪的罪后情节
第四节小结
第五章受贿罪刑罚体系的设置
节受贿罪死刑及相关执行制度的设置
一、受贿罪保留死刑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死缓刑的先天不足
三、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效果
第二节受贿罪财产刑的设置
一、受贿罪财产刑设置的现状
二、受贿罪增设罚金刑的积极意义
三、受贿罪罚金刑设置存在的法理缺陷
四、受贿罪罚金刑面临的实务困顿
五、对受贿罪设置没收财产刑的评价
第三节受贿罪资格刑的设置
一、资格刑一般规定的置评
二、受贿罪刑罚结构中资格刑的缺失
第四节小结
第六章受贿罪刑罚裁量的实证研究
节死刑的适用
一、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审慎态度
二、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数额与其他情节条件变化
三、受贿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探析
第二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
一、受贿罪适用死缓的案件数量与适用条件变化
二、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各情节功能差异的体现
三、受贿罪适用死缓标准的探析
第三节无期徒刑的适用
一、受贿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案件数量与适用条件变化
二、受贿罪适用无期徒刑中各类情节运用的反差
三、受贿罪适用无期徒刑标准的探析
第四节有期自由刑的适用
一、受贿罪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数额对刑期影响的考察
二、受贿罪适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中数额对刑期影响的考察
三、受贿罪适用有期徒刑中非数额情节发挥作用的考察
四、受贿罪适用有期自由刑标准的探析
第五节小结
第七章受贿罪刑罚制度的重构
节重构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的证成
一、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重构的问题缘由
二、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刑事政策基础
三、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制度和理论基础
第二节重构受贿罪刑罚制度需厘清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一、受贿罪刑罚目的的立法体现
二、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准确把握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综合考量
四、严惩腐败刑事政策的应然性理解
第三节重构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的设想
一、取消受贿罪起刑点
二、构建以其他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刑罚标准体系
三、合理设置刑罚结构
四、重构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具体路径
五、重构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具体条款设计
第四节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受贿罪刑罚制度研究》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体例与司法现状,深刻地揭示了受贿罪刑罚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主要缺陷,深入地探讨了受贿罪罪刑设置的立法理念与法理基础,系统地提出了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完善路径与具体设想。本书不仅对受贿罪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韩晋萍,1974年出生,山西晋城人,现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曾任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审判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大要案、境外追逃追赃、研究制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处置相关制度,以及建立反腐败协作机制等工作。先后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获“中央国家机关五四青年奖章”。工作之余,韩晋萍发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析》《辩诉交易若干问题》《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散文《皂角树下,岁月如歌》,参与《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等书籍的编写。
序言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受贿罪虽是传统犯罪,相关研究如汗牛充栋,但韩晋萍博士的研究仍有其鲜明的特色:
一是与时俱进,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展与相关争议进行研究。关于受贿罪,1997年刑法是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这个刑罚制度设定了一个起刑点(犯罪门槛),刑罚标准以犯罪数额为中心,其他情节为辅助,刑罚结构中包含死刑而缺少资格刑和罚金刑,理论和实务界对上述规定的批评不绝于耳,实践中具体受贿案件判处刑罚的公正性也屡遭公众质疑。近年来,在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以及严惩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指引下,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刑罚标准、刑罚结构等进行了调整,但新的规定如何理解、适用同样引发了褒贬不一的热议。本书直面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受到的理论与实践双重挑战,深入探讨该制度的科学性、正当性、实效性等问题,以期对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助力反腐倡廉。
二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实现了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历史比较与横向比较的结合。具体而言,本书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围绕刑法及司法解释并结合之前的文献资料,对受贿罪刑罚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从法律释义、法律推理、价值判断等角度评论现有法律条文的优劣;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选取的139个副部级以上官员受贿案件和150个其他人员受贿案件进行观察,进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归纳受贿数额、笔数、持续时间、滥用职权程度、损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判处时间等因素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以检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同时注重比较研究,分别对英国、美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等法域以及我国历史上有关受贿罪刑罚制度的立法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从中发现其他立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中的可借鉴之处。
我赞同本书的基本立场,即从犯罪论和刑罚论(制裁论)两个维度对我国受贿罪进行改造。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起刑点的规定与世界通行的犯罪概念理论相悖,背离了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应然性定位,无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受贿行为违背职责、造成损害等情况,仅因受贿数额未达一定标准就作非罪处理,与设立受贿罪所要保护的职务公正性、廉洁性的立法目的相悖,将大量明显破坏职务行为公正性、损害公众对公正性信任的受贿行为排除在刑事规制范围之外,难以实现公平正义。此外,不断调整的起刑点也造成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的损害,人为设定的起刑点难以做到恰如其分,实践中起刑点屡被虚置和突破;而且随着起刑点的提高,被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的受贿行为越来越多,与对腐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以及实现惩治和预防受贿犯罪的刑罚目的背道而驰。我国刑法没有对受贿罪规定专门的刑罚标准,受贿罪的处罚必须依附于贪污罪的刑罚标准,这种贪贿同罚的规定忽视了受贿罪与贪污罪保护法益的差异,造成受贿罪的刑罚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不匹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以数额为中心,其他情节为辅助”的刑罚标准过于强调了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权重,而其他非数额情节,特别是违背职责等情节未被赋予应有的权重。因此,现行受贿罪刑罚标准一方面不能准确体现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等刑法基本原则,难以实现罚当其罪,导致罪刑失衡在所难免;另一方面,长此以往会引导司法机关产生对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误读和实践掌握的偏差,形成过于依赖犯罪数额的“唯数额论”的倾向,其他情节调整刑罚裁量的功能被虚置。《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概括数额 情节”的立法修正在价值取向上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有助于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实现全面评价、具体分析和禁止重复评价等基本原则。但“两高司法解释”似乎又对立法修正的进步意义打了折扣,仍然停留在数额评价为主的模式中;而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受贿罪量刑情节适用时轻重失度,飘忽不定,或者重视法定情节而忽视酌定情节,或者从宽情节考虑过度而从严情节评价不足,或者罪后情节适用失之于泛、失之于宽。凡此种种表明,法官受“数额中心主义”影响至深,对受贿罪其他量刑情节的认识和适用理念、能力亟待改进。
就我国受贿罪的刑罚结构、体系而言,重刑主义依赖和缺乏针对性是主要问题。首先,对受贿罪保留死刑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由死刑衍生出的死缓刑执行方式在法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刑法修正案(九)》独创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制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面临挑战。其次,没收财产刑自身的缺陷使得该刑种在我国刑罚结构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增加规定罚金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缺少独立性的科处模式又削弱了罚金刑的惩罚功能,罚金刑的判处标准也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使得罚金刑面临难以执行的实务困顿。再次,现行刑法没有针对受贿罪渎职性的特点对其设置资格刑,不仅不利于特殊预防,而且难以体现对受贿行为渎职性的否定性评价,一定程度上影响一般预防目的实现。
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同时借鉴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成功经验,本书提出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具体设想:取消受贿罪起刑点,并相应调整立法模式、适用刑罚和诉讼程序;专门针对受贿罪设置以情节为中心的刑罚标准体系;重新设置受贿罪的刑罚结构,设置死刑替代措施以对受贿罪废除死刑,改造资格刑并对受贿罪增加适用资格刑,增加对受贿罪单独适用罚金刑的规定。
总体而论,本书的改革主张与我多年来的学术研究思路有很多相同、相似之处,可谓“同路同行”,而对其面临的质疑和挑战,我也深有同感。除受贿罪设立专条的争议相对较小以外,其余主张的贯彻落实无一不面临主流理论、司法实务或社会观念的强烈排斥,如“零容忍”理念就挑战了“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传统和刑法谦抑原则,破除“唯数额论”(从以数额为中心到以情节为中心,变数额为诸情节之一)受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双面夹击,以废除死刑、推行自由刑和非监禁刑为核心的轻刑化主张自然面临刑法民粹主义的抨击。但我始终认为,真正的学术主张不是因循守旧,也不是人云亦云,而是要引领社会向着更加良善的目标前进。就像德国学者费希特所言,学者的真正使命是要高度重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韩晋萍博士长期在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如今又战斗在反腐败线,似乎不是一个纯粹的学者,至少不是一个经院派的学者。但她立足实践,能够在繁重的工作之余执着于刑法理论研究,关注法治进步特别是反腐败法治的发展完善,并积极为之建言献策。这样的学者、这样的学术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急需的。
后,摘引一段费希特的名言作为本序言的结尾,也作为给韩晋萍博士的赠言:“学者要忘记他刚刚做了什么,要经常想到他还应当做些什么。谁要是不能随着他所走过的每一步而开阔他的活动的视野,谁就止步不前了。”期待韩晋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为我国法治进步完善做出新的贡献!
自序
时常想起少时对于大同世界的想象,万般井然有序,纷扰皆无,内心恬淡静怡,云淡风轻。然而,日月渐长,岁月流逝,这样的畅想逐渐被厚重的现实一层层包裹起来。只是对于条理秩序的简单渴望,近乎强迫性地始终植根于内心深处。
基于工作原因,笔者参与审理了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受贿案件。近观每一个案件,皆如跌宕起伏的人生大戏,每个受审的官员,自是曾辉煌一时,却结局潦倒的悲剧角色。而我,作为近距离看剧的观众,甚至是剧情的审视者,难免感慨这些往日精英一朝为囚的跌宕人生。民心所向,国家倾力,严惩腐败,态势高压,然而仍有众多官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周而复始,层出不穷,如此现象引发了笔者很多的思考。这样悲剧的上演,除了当事者的个人操守、人性弱点等因素,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的刑罚制度是否完善,能否有效预防受贿犯罪,如何遏制系统性的权力寻租,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的平衡。这样的思考一直萦绕脑海,点点滴滴、断断续续。后来,笔者到香港城市大学学习,准备博士论文期间,得以系统研究长期以来思考的问题。
综观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1997年《刑法》规定依照贪污罪的刑罚进行处罚,即有一定数额的起刑点,刑罚标准以犯罪数额为中心、其他情节为辅助,刑罚结构中包含死刑而缺少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定。该规定自设立之初,就饱受司法界和法学界诟病,实践中大量受贿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对于其公正性的质疑。近年来,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新的规定同样引发良多热议。基于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受到的理论与实践双重挑战,笔者对该制度的科学性、正当性、实效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有所裨益。
本书从对我国现行受贿罪刑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研究入手,结合部分受贿案件的量刑情况予以印证,以探究现行受贿罪刑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就重构受贿罪刑罚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而言,即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围绕刑法及司法解释并结合之前的文献资料,对受贿罪刑罚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从法律释义、法律推理、价值判断等角度评论现有法律条文的优劣;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选取的139个副部级以上官员受贿案件和150个其他人员受贿案件进行观察,使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归纳受贿数额、笔数、持续时间、滥用职权程度、损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判处时间等因素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以检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效果。此外,书中还对英国、美国、德国、中国香港等其他法域以及我国历史上对受贿罪刑罚制度的立法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以从中发现其立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及立法模式中的可借鉴之处。
本书的结构分为三部分,首先是分别从起刑点、刑罚标准、量刑情节、刑罚体系四个方面对受贿罪的刑罚制度进行研究,厘清设置受贿罪刑罚制度所遵循的理念和价值观,为完善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是通过对受贿罪刑罚裁量的实证研究,以验证前述章节形成的理论观点;后一部分则是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受贿罪刑罚制度提出设想和实施路径。
笔者期望本书的讨论能够在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受贿罪刑罚理论上有所贡献。然而,笔者学识尚浅,笔力不足,视野所限,思考犹续,仅期冀能抛砖引玉,引发思考,寄期更多学界同仁的关注探讨。
唯愿官场清明,风清气正,海晏河清,民乐其业。
书写本序,又是深夜,掩卷之时,灯火阑珊,剪影绰绰,又见少时。
是,以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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