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立法背景及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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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立法背景及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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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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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巍 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7949

出版时间2018-10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25580259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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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亦称《新加坡公约》)是一部旨在促进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公约,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而完成。该公约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共同构建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础。

  孙巍律师作为观察员代表全程参与了《新加坡公约》制定工作。为更好地诠释该公约,本书不仅对公约全文进行了逐条详解,还梳理介绍了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历次调整和完善情况,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在公约拟定和谈判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交锋观点,生动翔实地为读者们提供了*手资料。相信读者会从本书中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新加坡公约》。

 



作者简介

  孙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学士)、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硕士)以及纽约大学(硕士)。现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及纽约州执业律师,贸仲、北仲、上仲、上国仲、深仲、天仲、石仲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主编,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秘书长,全国青联委员。孙巍律师长期从事与公司、建设工程、跨境投资、金融有关的争议解决业务,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已出版多本专著。


 



目录

序 言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一般原则
第4条 对依赖于和解协议的要求
第5条 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
第6条 并行申请或者请求
第7条 其他法律或者条约
第8条 保留
第9条 对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10条 保存人
第11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第12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第13条 非统一法律制度
第14条 生效
第15条 修正
第16条 退约
附 录


 



内容摘要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亦称《新加坡公约》)是一部旨在促进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公约,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而完成。该公约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共同构建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础。


  孙巍律师作为观察员代表全程参与了《新加坡公约》制定工作。为更好地诠释该公约,本书不仅对公约全文进行了逐条详解,还梳理介绍了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历次调整和完善情况,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在公约拟定和谈判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交锋观点,生动翔实地为读者们提供了*手资料。相信读者会从本书中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新加坡公约》。


 



主编推荐

  孙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学士)、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硕士)以及纽约大学(硕士)。现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及纽约州执业律师,贸仲、北仲、上仲、上国仲、深仲、天仲、石仲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主编,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秘书长,全国青联委员。孙巍律师长期从事与公司、建设工程、跨境投资、金融有关的争议解决业务,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已出版多本专著。

 



精彩内容

  序一

  调解是重要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其灵活、高效、低成本及有效防止当事人关系恶化等诸多优点,使其在世界各法域无不受到高度关注。

  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之效力如何,综观各国,不外乎三种:其一,为新缔结之合同;其二,为可转换之民事判决;其三,为可转换之仲裁裁决。和解协议无法直接执行这一问题成为其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繁荣和发展的牵绊。

  《新加坡公约》应运而生。2015年2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开始起草公约并更新调解示范法。经过工作组专家三年的研讨、斟酌甚至交锋,终成就近日之《新加坡公约》。该公约旨在建立一套直接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并在非执行程序承认和解协议纠纷化解效力的机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直高度关注公约的起草进展,全程派员积极参与第二工作组相关立法工作,为公约的完善和早日诞生献计献策。孙巍是我们培养的优秀年轻仲裁员。本书既是孙巍律师作为亲身参与者对公约条文作出的权威解读,也是各位业内人士进一步研习公约的有益参考。感谢孙巍律师的分享!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成立了调解中心。我们将借助《新加坡公约》诞生的这一东风,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王承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2018年9月19日

 

  序二

  2018年6月27日是应该被记入调解发展史的。这一天,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一位以调解为志业的同事在朋友圈时间分享了这个消息,参加过公约草案讨论的朋友都很激动,纷纷表达了对即将于明年在新加坡举行的开放签约仪式的期待。我知道,大家期待的不是一个仪式,而是一个时代的开启。

  2018年7月3日,本无足轻重,不过我记住了。这一天,孙巍发来他对公约条文的释义,邀我作序。此时离公约通过还不到一周。打开细读,每个条文不仅有概述和要点分析,居然把该条文在每一稿草案中的发展变化和历史沿革都详细地整理出来,后还很贴心地附上了思维导图,令人一目了然。显然,这并非急就之作。这也说明,孙巍是有心之人。也许他从几年前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会议讨论草案的时候,就已经打定主意要出这样一本书了。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什么叫不负时代!

  孙巍是有颇多专业著述的人。这不是他的本书,却有可能将是他流传久远的一本。不是说孙巍写其他书的时候没有跟写这本一样用心,而是由本书的主题决定的。生在急剧变革的年代,大部分关于中国法律主题的著作都是有时效性的,而联合国调解公约却可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发重要。

  为了便于理解联合国调解公约的价值和意义,许多人把这个公约称作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在我看来,这个公约的潜在威力可能比《纽约公约》还要大。长期以来,由于1958年《纽约公约》的存在,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中不是替代性的,而是主流的甚至是明智的选择。不过,《纽约公约》只是确保仲裁裁决能在成员国间得到承认和执行。为了确认裁决是不是在成员国作出的,需要通过仲裁地来确定裁决的国籍。然而,在调解公约里面没有调解地的概念,因而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也没有国籍的概念。这意味着,一旦一个国家加入公约,在其他任何国家(不管是不是公约成员国)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都可以到这个国家申请执行。这对一个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种跟世界各国都有密切往来合作的大国,产生的秩序冲击和利害影响可能是只有真正加入后才能充分显现出来。为了减轻各国可能产生的忧虑,公约自己设定了安全阀,明确规定只适用于解决商事争议的和解协议,而不适用于为解决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私人、家人或家庭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争端而订立的和解协议以及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或劳动法有关的和解协议。同时,公约还允许公约当事方就涉及政府实体的和解协议声明保留,并可以声明公约仅适用于和解协议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形。

  说实话,我对是否受邀作序是有过犹豫的,毕竟自己远未到了可以给人作序的时候。不过,孙巍的邀请理由让人难以拒绝,他说这是他跟大伙儿一起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系列会议取得的成果,而我同作为参与者之一对这里面的事情都是清楚的。这让我意识到,就像担任事实证人一样,能成为证人并不是因为有什么了不起,只不过是因为某一个特定时点你刚好在场或路过。

  于是,我端坐在电脑前,回忆起自己有幸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第65次会议以及之后北仲成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每次都派代表团参与对公约草案讨论的点点滴滴,顺带敲下了上面不太符合通常序言风格的文字,以表达对孙巍以及所有为调解新时代的到来而辛勤付出的人们的敬意!

  愿这个世界因调解而更美好!

  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副主席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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