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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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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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凤鸣,袁刚 等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95131
出版时间2018-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25322092
上书时间2024-11-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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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推进,三地经济社会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跨域公共问题将愈加凸显。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是破除“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势,促进区域协同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唯有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政府协同治理才能及时应对和解决区域发展面临的多元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实现善治。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对治理理论、协同理论和政府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梳理;勾勒了元明清以来京津冀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变迁;描述了欧美国家政府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探究了政府制度创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作用;重点分析了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的组织保障、政策过程、利益协调和法治协调机制的构建问题,力图为京津冀区域公共治理提供可行性的工作思路、运作规则和行动框架。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可供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实务部门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师生、研究人员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王凤鸣,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河北青县人。现任河北地质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省第十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青联社会科学工作者联谊会常务理事。河北省中青年社科专家50人工程首批入选者。河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河北省第六批省管优秀专家。河北省京津冀协同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代表作品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主与法制:河北政治发展三十年》《正确应对国际局势问题研究》,主编《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
袁刚,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河北阜平县人。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政治学理论、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导师,兼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政府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出版专著《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研究》,主编《新编政治学原理》等,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厅级课题6项,获省级、厅级科研奖励4项。
目录
前言
章 政府协同治理的研究框架和分析模型
节 政府协同治理的研究框架
第二节 政府协同治理的分析模型
第二章 京津冀都市圈行政体制的历史变迁
节 元明清时期京津冀经济与行政关系
第二节 近代京津冀关系变迁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京津冀的关系
第三章 欧美国家政府协同治理机制的典型模式
节 美国大都市区为代表的“整合治理”模式
第二节 欧盟为代表的“多层次治理”模式
第四章 政府制度创新与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
节 政府制度创新对区域协同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 区域合作中的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转变
第三节 区域合作治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
第五章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节 京津冀协同治理主体的应然角色
第二节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的机制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推进,三地经济社会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跨域公共问题将愈加凸显。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是破除“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势,促进区域协同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唯有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政府协同治理才能及时应对和解决区域发展面临的多元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实现善治。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对治理理论、协同理论和政府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梳理;勾勒了元明清以来京津冀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变迁;描述了欧美国家政府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探究了政府制度创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作用;重点分析了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的组织保障、政策过程、利益协调和法治协调机制的构建问题,力图为京津冀区域公共治理提供可行性的工作思路、运作规则和行动框架。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可供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实务部门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师生、研究人员阅读参考。
主编推荐
王凤鸣,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河北青县人。现任河北地质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省第十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青联社会科学工作者联谊会常务理事。河北省中青年社科专家50人工程首批入选者。河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河北省第六批省管优秀专家。河北省京津冀协同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代表作品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主与法制:河北政治发展三十年》《正确应对国际局势问题研究》,主编《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
袁刚,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河北阜平县人。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政治学理论、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导师,兼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政府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出版专著《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研究》,主编《新编政治学原理》等,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厅级课题6项,获省级、厅级科研奖励4项。
精彩内容
《京津冀政府协同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从上述对政府协同治理的表述当中,可以发现政府协同治理有几个要素,这几个要素涵盖和构成了政府协同治理的一般过程,分别是协同主体、协同客体、协同形式(机制)、协同环境、协同目的。协同主体是指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并达成一定共识的实施公共事务治理的组织,协同主体是由多个组织所构成的管理机构,其中包括政府、企业等。协同客体就是协同治理的对象,是与协同主体相对应的,是协同主体在践行治理职能时影响和支配的事物(务),也就是被协同主体所影响和控制的事物(务)。协同形式或协同机制是协同行为的承载方式,就是以何种方式来实施协同行为,完成协同目标。协同环境就是各个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外界相联系的事物的总和,协同环境的优劣决定着协同效果的好坏,因为任何一个协同治理的过程都离不开协同环境而独自进行,如果没有一个有利于协同治理的环境,那么必然会阻碍协同治理的效果。协同目的是各个组织采取一系列的行为,制定相关规则,达成一定共识,终实现协同治理的动机,它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有了协同目的,便会激发协同治理的动力,作用于协同治理的始终,它也是衡量协同治理是否偏离的主线。②
政府协同治理是协同治理的一种,那么政府协同治理必然会具备协同治理的特点,但是由于它是协同治理的一个分支,因此它也有其自己的特点。要想深入理解政府协同治理,就有必要把握它的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的多样性。政府协同治理作为协同治理的一种,它的主体与协调治理的主体相同,都具有多样性,但既然是政府协同治理,顾名思义,政府应该是协同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上的组织和个人,例如非政府组织、企业等,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这样使社会的众多组织都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的做法,可以全面考虑到社会各个群体的切实状况,尽可能使全社会的组织和公民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协调满足。
二是权威分散性。政府协同治理的权威不是仅仅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其他协同主体同样具有权威,这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独揽权威的局面。政府协同治理把权威分散到各个协同主体,使参与协调治理的主体拥有各自的权威,这样有利于使各个协同主体得到平等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终达到协同治理的效果。
三是协同主体间的协作性。协同治理的终目的就是使处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化,那么政府协同治理当然也不能例外了,然而政府协同治理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各种机制使各个合作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因为只有这样,合作的效果才能达到质的飞跃。
四是自组织的协调性。在政府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各种矛盾,比如各个协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匀而导致的冲突,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种冲突,不但会影响矛盾各方的利益,更会危及到整个协同治理的效果。然而,处理这种矛盾的好方式并不是外部组织的干预,那样只会激化矛盾,使矛盾各方都觉得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好的处理方式就是由矛盾各方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主动协调、商议的方式达成共识,这样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调控的不足,提升协同效果。
五是协同治理的适时性。我们当今所处的社会是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也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则,那么要想使协同治理的效果一直保持在状态,就必须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对不同的环境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把握好协同治理的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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