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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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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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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灵波 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80015

出版时间2018-09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5298723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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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之目的,主要是为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在讲授行政法的过程中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引,为行政法教学提供方法论上的保障;增强法科生的法律分析以及应试能力,从而提升法科生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为法科生的职业发展提供保障;提升法科生的行政法实务办案能力,为江西乃至全国输送专业化的高级行政法人才。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并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中篇对几类典型行政行为进行个案分析,先介绍典型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再以之作为基础,分析具体的个案。下篇就典型性的行政法案例进行群案解读,总结群案中行政案例的规律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标准。


作者简介
  王灵波,男,1984年生,江西波阳人,法学博士。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江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基地的科研人员。兼任南昌市法学会理事,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9月~2008年7月,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9月~2015年7月,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就读,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主持完成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项,参加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目录
上篇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分析
章 依法行政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依法行政原则之构成
第二节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节 法律优先原则
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田永案”分析
第二章 比例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比例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比例原则的阶层结构
第三节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比例原则案“汇丰公司案”
第四节 典型行政事例分析:比例原则视角下的机动车限行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节 信赖保护的方式
第三节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益民公司诉河南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第四章 正当程序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面临的问题
第五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展望

中篇 行政行为的个案分析
第五章 行政处罚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处罚概说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人民法院5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旭明公司诉五华区工商局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舒江荣诉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昆明威恒利商贸公司行政处罚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人民法院6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第七节 行政处罚的效力:“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分析
第六章 行政许可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许可概说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金为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纠纷案”分析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安徽国祯泉星天然气开发公司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审查:“沈希贤规划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听证:“夏春官环评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变更:“王宗寿行政许可纠纷案”分析
第七节 行政许可的撤销:“施慧娟行政许可纠纷案”分析
第八节 行政许可的注销:“云龙公司注销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七章 行政强制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强制概说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第四节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系辩析
第八章 行政合同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合同概说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庹某某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履行:“亚鹏公司诉萍乡国土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合同的解除:“江城公司诉宜都政府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合同的无效:“张某诉高唐县清平镇政府行政协议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合同的撤销:“林西香房屋征收行政协议案”分析

下篇 行政法案例的群案分析
第九章 行政不作为类案例的群案分析
节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与类型分析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分析
第三节 司法判决中的行政不作为:以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公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为样本
第十章 途中工伤类行政案例的群案分析
节 鸟瞰“途中工伤”构成要素中的司法图景
第二节 “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之辩:形式、实质抑或全面
第三节 “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标准之重构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中混合过错的群案分析
节 我国“混合过错”的源流与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行政审判实践中“混合过错”的内涵考究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节 解析司法实践中多元的责任承担方案
第十二章 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群案分析
节 隐藏在5、6号指导性案例背后的重要课题
第二节 反思: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机制的三重诘问
第三节 进路: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机制的重构
第十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程序的群案分析
节 个案进程中的临时接管程序
第二节 “临时接管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程序法制的缺失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程序的建构

内容摘要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之目的,主要是为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在讲授行政法的过程中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引,为行政法教学提供方法论上的保障;增强法科生的法律分析以及应试能力,从而提升法科生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为法科生的职业发展提供保障;提升法科生的行政法实务办案能力,为江西乃至全国输送专业化的高级行政法人才。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并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中篇对几类典型行政行为进行个案分析,先介绍典型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再以之作为基础,分析具体的个案。下篇就典型性的行政法案例进行群案解读,总结群案中行政案例的规律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标准。

主编推荐
  王灵波,男,1984年生,江西波阳人,法学博士。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江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基地的科研人员。兼任南昌市法学会理事,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9月~2008年7月,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9月~2015年7月,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就读,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主持完成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项,参加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精彩内容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二、法律优先的保障
  如何保障“优先”?从应然意义上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适用上的强制要求,其既要求下位法必须依据现行有效之上位法的规定制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中适用之;其二,禁止偏离上位法的要求,即不抵触上位法:“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问题是,一旦下位法抵触或偏离了上位法,该如何保障上位法的优先地位?
  (一)法律相较于行政立法的优先地位之保障
  行政立法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处于优先地位,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优先地位,也包括地方性法规相对于同级及下级的行政规章的优先地位。问题是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此时应先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尊重国务院的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为防国务院偏私,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对于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97条第2项再次确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撤销权。其撤销程序规定在《立法法》第99条和第100条。对于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负责监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为例,分析如下:
  ,启动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可以进行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的启动主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法、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它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行政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务必送审;一部分是前述主体之外的任何公民或组织,它们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只是进行研究,只有在必要时才送审。
  第二,审查主体。实际上从事审查工作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全国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国务院对前述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置之不理,那么终撤销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审查程序。既可以直接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方式,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查。
  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模式,实践中运行并不如意。至今尚无一例由全国人大常委审查行政法规的案例发生。孙志刚案本可开启全国人大常委审查行政法规的中国“司法”审查模式。遗憾的是三位法学博士提交的《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并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效回应。“如果行政立法可以免受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话。”遗憾的是历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仍未将行政立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仍然保留“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权直接撤销、变更或废止与上位法律发生冲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能在具体个案中对之进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认定,选择适用那些合乎上位法且有效的行政立法,这种司法意义上的监督,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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