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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39640
出版时间2018-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6元
货号25269882
上书时间2024-11-0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全书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1中学体育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尹某某诉北京市某某中学健康权案
2“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
——王某诉北京某某小饭桌餐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认定
——汪某诉北京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陈某康诉德庆县某某镇某某小学等身体权案
5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判断标准
——周某某、陶某某诉某某医院生命权案
6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及身份列明
——金某诉王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7监护人疏于监护,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责任认定
——孙某某、李某某诉邓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8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曾某雄诉杨某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9学生在足球比赛中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担责
——迪某诉乌什县某某小学、乌什县某某中学身体权案
10“撕名牌”活动中教育机构的责任
——谢某某诉彭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目录
11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责任的认定
——彭某诉曹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
12酒后在入住酒店坠亡,酒店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谢某某等诉海南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13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苏某某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4公交公司管理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某某诉厦门公交集团同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5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加以扩大
——周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6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郭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健康权案
17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如何分配责任
——李某某诉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公园开发经营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18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确定
——许甲等诉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9娱乐场所中的人身伤害责任如何认定
——刘靖某等诉丁某、宜州市某某酒店生命权案(三)同饮、同旅者的义务
20酒宴的组织者、参与者对于醉酒者的安全负有何种注意义务
——张可某等诉崔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1共同聚餐同饮人对超出可控程度的酒后自杀行为不承担责任
——宋成某、粟雅某诉天山区新华北路某某西式快餐店等生命权案
22共同饮酒后一方未尽到照顾义务致另一方死亡的责任承担
——张某某等诉李某某等生命权案
23共同饮酒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林某某等诉康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4婚宴主办人应对客人安全负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黄某某、谢某某诉刁创某等生命权案(四)共同侵权
25房客遗忘关阀兼堵塞门缝,液化气爆炸,房客、一二手房东均担责
——彭某某诉陈某某等身体权案
26民事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证明责任
——龙某甲等诉吴某甲、吴某乙生命权案
27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按份责任比例的划分
——王某诉谷某、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案
28“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分析与认定
——唐某某诉刘某某等健康权案
29连带责任部分责任人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则其他责任人与权利人债的关系相应消灭
——宋某某诉高某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0擅自在河道内挖沙井取水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承担责任
——李某某、王某兰诉大姚县水务局等生命权案(五)其他
31上门合理索债后债务人自杀身亡,债权人不负侵权赔偿责任
——仇某某等诉姚某某等生命权案
32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
——费某某诉周某某身体权案
33如何认定托管班的开办主体
——王某诉刘某、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4车辆侧翻致驾驶员死亡与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瑕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薛某甲等诉如皋市下原镇人民政府、如皋市下原镇白李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案
35《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性质及适用
——王某诉向某等身体权案
36未婚先孕引发侵权女方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韦某君诉苏某康健康权案
37侵权案件中如何运用过失相抵原则
——梅某诉薛某某健康权案
38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董某诉某某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9已超过长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存在延长诉讼时效特殊情况的应当严格把握
————黄某诉北京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二、名誉权纠纷
40新闻报道内容失实的程度和侵权认定
——黄某某诉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名誉权、肖像权案
41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
——葛某生、宋某保分别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案
42名誉侵权案件中对过错及容忍义务之认定及审理思路
——黄某、洪某某诉郭某某名誉权案
43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
——邵某诉某某报社名誉权案
44细节失实但基本内容属实的新闻报道一般不应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李某德诉北京电视台名誉权案
45自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汪某诉韩某江名誉权案
46利用微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王某诉何某名誉权案
47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是否侵犯名誉权
——赣榆区沙河镇某某饭店诉徐某某名誉权案
48网络侵权中转载者责任的认定
——孙某诉北京某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9网络平台发表文章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南阳玉石王朝玉器有限公司、王某某诉镇平县牧之堂玉业有限公司、孙某某名誉权案50消费者合理批评不构成对经营者名誉权的侵犯
——港闸区某某女子美容会所诉蔡某某名誉权案
51职业打假人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青海某某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诉王某等名誉权案
52标题侵权的认定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53名誉权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认定
——李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案
5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举报是否侵犯劳动者名誉权
——王某某诉中国甲北京公司、北京乙公司名誉权案
55单位对员工作出结论或处理决定引发的损害员工名誉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王某诉北京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56因报案导致他人被警察询问及侦查是否侵犯名誉权
——邰某某诉范某某名誉权案
57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中个人名誉权受保护的条件
——钟某诉河南电视台、北京某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58因发微信引起的名誉侵权的认定
——杨某诉骆某名誉权案
59间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田某诉叶某等名誉权案三、姓名权纠纷
60再婚后生母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生父是否享有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
——牟某福诉苏某姓名权案四、一般人格权纠纷
61性别歧视导致人格权损害的认定
——邓某某诉北京市某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案62酒楼“不招女工”是否构成平等就业权侵权
——梁某某诉广东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某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案
63默示许可使用姓名之判断标准及审理思路
——秦某某诉毛某、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人格权案
64图形验证程序是否构成对盲人的歧视
——张某某诉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人格权案
65毁坏骨灰、坟墓之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死者近亲属之人格权
——徐某甲诉徐某乙一般人格权案
66侵犯人格权中性自主权的损害赔偿
——蒋某诉李某人格权案五、隐私权纠纷
67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分
——刘某诉北京某某国际商城有限公司隐私权案68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保护
——傅某某诉盐城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案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全书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法官后语】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目前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上述法律仅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义务人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把握:(1)法定标准,即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2)善良管理人标准,即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加以认定;(3)一般标准,即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于受邀请者则负有一般的告知和注意义务;(4)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应当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消除这种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二是将儿童与该种危险进行隔离,使其不能接触到该种危险;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儿童不能受到危害。
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特别标准,主要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判断不同类别群体的过失标准,可以采用“客观但有区别”原则。“客观但有区别”原则,是指在一般社会交往中,基于他人对交往安全性的信赖,一个社会成员应当尽到的注意时其所属群体中典范成员的注意。这一典范成员被称为“理性人”,为法律上的虚构,可分为“理性成年人及组织团体”“理性未成年人”和“理性残疾人”三项标准,其中“理性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采取降低的行为标准,记载判断合理注意时,依特定年龄、智力及身体发育程度的未成年人可期待的注意。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通常要求有更多的保护,其在侵权法上的表现就是将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并适当放宽。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对于周围环境缺乏较高的认知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危险并不能像理性成年人一样可以识别和避免。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高标准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有利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具体到本案中,如何看待有诱惑力的危险,并不能按照理性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待,如某某医院认为事发地点并不是通行道路等。某某医院对于其基础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尽力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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