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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光中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6395
出版时间2017-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0元
货号25205112
上书时间2024-11-01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供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研读,也适合对司法制度史感兴趣的社会人士阅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本书从诉讼法学的视角、按专题分为十章,全覆盖地研究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史料翔实。本书客观地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既是一部司法文明史,也是一部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历史。研读古代司法制度,以史为鉴,有助于当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现兼任*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主编,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
目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之特点及其社会背景(代绪论)
**章司法机构
**节中央司法机构
第二节地方司法机构
第三节皇帝的司法权
第二章监察制度
**节监察机构的沿革
第二节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三节监察法律
第三章起诉制度
**节起诉的方式
第二节关于控告犯罪的政策
第三节对控告的受理
第四章强制措施
**节逮捕
第二节囚禁
第三节其他强制措施
第五章证据制度
**节古代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证明
第六章初审程序
**节审判管辖
第二节法官及其责任
第三节代理人、讼师和官代书
第四节案件的审讯和刑讯
第五节保辜制度
第六节案件的判决
第七节审判期限
002
第七章审判救济程序
**节对申诉不服的复审
第二节申报上级的复审
第三节直诉制度
第四节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
第八章判决的执行
**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体刑的执行
第三节流刑与徒刑的执行
第九章监狱制度
**节监狱的沿革
第二节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
第三节录囚制度
第十章民事诉讼制度
**节古代民事诉讼概论
第二节古代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三节古代的民事调解
出版后记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供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研读,也适合对司法制度史感兴趣的社会人士阅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本书从诉讼法学的视角、按专题分为十章,全覆盖地研究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史料翔实。本书客观地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既是一部司法文明史,也是一部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历史。研读古代司法制度,以史为鉴,有助于当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现兼任*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主编,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二节 监察机构的职能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机构,职权可以概括为:纠察官邪,肃正纲纪;推鞫狱讼,究治不法;匡正君主,谏诤得失;监决囚徒,察明冤枉。由于监察机构在各个朝代的职能定位与重视程度不同,因而监察机构的权力与监督范围也有所变化,本节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其主要职能及其行使方式。
一、纠劾官邪,监督百官
监督百官,主要是监督官吏对朝廷颁布的律、令、敕、诏是否遵守并严格执行,以及督察官吏是否忠于职守、勤于政事、廉洁奉公、爱护隶民。其中,察举、弹劾官吏的违法行为是纠察百官的重点,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接近于我们现代所说的行政监察。另外,随着地方权力的不断扩大,为加强中央集权,派史“巡察”地方成为定制。监察方式也经历了以考核为主的“上计”至后期以审查文卷为主的“照刷”。
(一)弹劾
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监督的对象非常广泛,先秦时期为中央百官,秦汉时期为郡国二千石长吏及诸侯,唐宋时期为朝廷至州县的宰相及百官,元明清时期为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可谓天子之下,无所不监。随着监督对象的扩大,纠举弹劾的范围也逐步明晰。依据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规定,古代监察官主要对实施以下不法行为的官吏纠举弹劾。
1. 违反法令,违诏擅权。即官吏是否依据律、令、敕、诏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有超出规定之外的行为。
秦汉时期,由于中央集权初步确立,稳固和加强中央集权是治吏的关键。因此,御史大夫对于官吏的“违诏擅权”就成为监察百官的重点,尤其是地方官吏拥权自重,危害中央集权。例如,武帝元鼎年间,博士徐偃到各地视察,妄称奉命让鲁国和胶东地区铸铁煮盐。御史大夫张汤获知此事之后,奏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 。另外,对于地方官吏的监察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内在要求。东汉时,司直“助督录诸州”“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 即考察州郡的奏章虚实,纠举不法。
图2-3(左)张汤墓出土的张汤印 (右)张汤墓纪念碑
隋朝,刘昉因违反诏令被御史梁毗弹劾。《隋书·刘昉传》载:文帝时京师饥荒,诏令禁酒,但舒国公使其妾租屋当垆卖酒,此事被治书侍御史梁毗所劾。唐朝,察举、弹劾官吏违法失职也是监察的重点。唐太宗《纠劾违律行事诏》中强调:“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抑所司纠劾,具以名闻。” 通过此诏可以看到,统治者注重通过纠劾对官吏政事进行督察。
宋朝统治者也多次下诏强调御史要对官吏违犯法令的行为纠举弹劾。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神宗诏曰:“新除省、台、寺、谏、监官,详定官制所已著所掌职事,如被选之人不徇循守法,敢有僭紊,其申谕中外,违是令者,执政官委御史台弹奏,尚书以下听长官纠劾以闻。” 八月再下诏:“三省、枢密院、秘书、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及言事御史弹纠。” 元朝《宪台格例》载:“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及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明朝治吏严苛,史籍所载弹劾官吏的事例不少,如《明史》记载的一则纠劾官吏不守法令的事例:杨稷是杨士奇之子,杨士奇是正统初年内阁三相(“三杨”)之一,曾“逮事四朝,为时耆硕”辅助皇帝,建功立业,是有名的贤相。然而其子杨稷却依恃父亲,随意触法,经言官劾奏,终被正法。史料记载:“士奇既耄,子稷傲很,尝侵暴杀人。言官交章劾稷。朝议不即加法,封其状示士奇。复有人发稷横虐数十事,遂下之理。士奇以老疾在告。天子恐伤士奇意,降诏慰勉。士奇感泣,忧不能起。九年三月卒,年八十。赠太师,谥文贞。有司乃论杀稷。”
2.贪污受贿,为政不廉。即官吏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谋取私利、贪赃枉法、迫害隶民。
历朝历代,贪污屡禁不止。据《册府元龟》有关“贪贿”的记载可知,自秦汉至唐五代,遭到惩办的高官要员达460名,这仅为高层权力斗争中败北的部分贪官。而实际犯贪命官如蝇聚臭、如蝗扑禾,堪称盖地铺天。至宋朝,贪赃风行,肃贪呼声高昂,官僚惊呼“黩货暴敛,十有六七”。元朝反映“贪污害民者十盖七八”,明、清则已形成“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弥漫天下”。由此,肃贪成为各朝各代之要务,秦之御史至明清的都察院,便是肃贪的主要力量。
在古代历史上,有不少惩贪的案例。据《汉书》载:“望之多使守史自给车马,之杜陵护视家事。少史冠法冠,为妻先引,又使卖买,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案望之大臣,通经术,居九卿之右,本朝所仰,至不奉法自修,踞(倨)慢不逊攘(让),受所监臧(赃)二百五十以上,请逮捕系治。” 唐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三月,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 玄宗时,李尚隐为御史大夫,积极纠举贪赃枉法的官吏,“时司农卿陈思问多引小人为其属吏,隐盗钱谷,积至累万。尚隐又举按之,思问遂流岭南而死。” 宋朝,“诏狱史察赃吏” 是监察的核心所在,监察御史可以对贪赃枉法的宰相进行弹劾,且史籍所载弹劾宰相贪污受贿的事例较多。如殿中侍御史雷德骧弹劾宰相赵普“强市人第宅,聚敛财贿” 。皇祐三年(公元1051年),殿中侍御史唐介弹劾宰相文彦博“守蜀日造间金奇锦,缘庵侍,通宫掖,以得执政” 。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高宗下诏:“如人吏受赂及故违条限,仍许御史台检举送大理寺,依法断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 元朝也以查处官吏为政不廉、贪污受贿为监察的重点。《宪例》第八至十条规定:“官为和买诸物,如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其中克减给散不实者”“官吏将官物侵使,或移易借贷者”“官吏乞受钱物”等皆“委监察纠察”。另外,《行例》《察例》皆有类似规定。
明朝崇尚“重典治吏”,惩治腐败便是其重点规制的内容。《大明律·吏律》规定:“禄人枉法赃者,八十贯绞,不枉法受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官吏犯赃罪,一律不赦” 。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又在《醒贪简要录》中规定:“官吏贪赃钞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且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儆效尤。洪武年间,左副都御史李庆禁勋贵武臣子弟贩卖私盐害民。并劾权贵赵彝、蔡福、谭青、朱崇、费瓛、梁铭等贪暴黩货,使之受到严惩,一时权贵皆严惮之,号为“生李”,而“中外凛其风采” 。永乐时,监察御史周新,“敢言,多所弹劾。贵戚震惊,目为‘冷面寒铁’。”后因查办锦衣卫指挥纪纲之贪赃,得罪权贵,被逮,“在道榜掠无完肤”临刑前仍大呼:“生为直臣,死当作直鬼!”时人称:“周新当代人” 。宣德年间,顾佐任右都御史,“纠黜贪纵,朝纲肃然。”同时,邵玘任南京左副都御史,大力整顿风纪,与顾佐齐名。《明史》上说:“顾佐掌邦宪,风纪为之一清。”“廉之足尚也卓矣”。 天顺年间,“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四百余人,时目为‘铁御史’”。
严嵩作为明朝重臣,在其得宠专权的二十年间,严氏父子贪赃枉法也是为严重,监察官反对严嵩的斗争也从未停止过。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御史桑乔、给事中胡汝霖疏劾严嵩“秽行” 。嘉靖十九年(公元1540年),御史谢瑜疏论严嵩奸贪,“盛苞苴:者为才” 。嘉靖二十年(公元1541年),给事中王晔、御史伊敏生、郑芸、陈策、喻时,吏科都给事中沈良才先后交替上疏揭露严嵩大奸大贪。 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御史何维柏“疏劾大学严嵩奸贪罪,比之李林甫、卢杞。”“帝震怒,遣官逮治。士民遮道号哭,维柏意气自如。下诏狱,廷杖,除名” 。嘉靖三十一年(公元1552年),御史王宗茂奏疏严嵩八大罪,“方宗茂上疏,自谓必死,及得贬,恬然出都” 。此后还有御史叶经、周冕、赵锦,给事中厉汝进、吴时来等监察官员不断上疏揭发严嵩贪污罪状。虽然许多监察官员因弹劾严嵩而遭迫害,但后御史邹应龙以确凿的证据再次上疏论劾严嵩父子的奸贪状,终于使嘉靖帝罢免了严嵩,下其子严世蕃于诏狱,后处死。
《清史稿》载李漱芳担任河南道监察御史期间,“巡视中城,尚书福隆安家奴蓝大恃势纵恣,挟无赖酗酒,横行市肆间。漱芳捕治,论奏,高宗深嘉之,命戍蓝大,以福隆安下吏议。”
3.拥权懒政,怠于政事。即官吏是否有在职时不理朝政、不勤政、不作为的情形。
魏晋南北朝时期,贾逵为豫州刺史,是时天下初复,州郡多不摄。逵曰:“州本以御史出监诸郡,以六条诏书察长吏二千石以下,故其状皆言严能鹰扬,有督察之才,不言安静宽仁有恺悌之德也。今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州知而不纠,天下复何取正乎?”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文)帝曰:“逵真刺史矣。”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 据《隋书·苏威传》载:“尚书右仆射苏威,因职事多不理,为御史所弹劾。”
宋朝监司专纠拥权懒政的官吏。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太宗发布诏令,诸路转运使“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慢不亲事及黩货扰民者”上报朝廷。 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高宗命监司察“县令治状显著即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罢。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令监司官出巡,凡州县官“奉行弗虔,职事不举者”,按劾以闻。
元朝《宪台格例》规定:“私盐酒面并应禁物货,及盗贼生发藏匿处所,若官司禁断不严,缉捕怠慢者,委监察随事纠察。”另外,元朝的科举制规定:“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贡]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如果“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即元朝的肃政廉访司、监察御史负责纠弹科举中怠于行使职权、不负责任的官吏。
清朝,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谕:“上自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孰为不忠勤,及内外官员之勤惰”,“科道皆可尽言。”
4.结党营私,祸乱朝政。即是否有官吏互相勾结,结成党羽,谋取私利,祸乱朝政的情形。
这种情况自唐中后期兴起之后,宋明清时期可谓愈演愈烈。宋朝,为了防范臣下结党营私,危害皇权,弹劾朝臣结党也是监察官吏的重点。咸平初年,宋真宗对宰相说:“闻朝臣中有交结朋党、互扇虚誉,速求进用者。人之善否,朝廷县悉,但患行已不至耳。浮薄之风,诚不可长。” 于是宋真宗降诏,申警御史台对这类行为进行纠察。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徽宗下诏:“交结权近,饬巧驰辩,沽誉进躁,阴构异端,附下罔上,腾播是非,分朋植党”,“仍令尚书省御史台觉察纠劾以闻。”
明朝,以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两京御史案为党争的开始。整个弘治年间,北京和南京发生两次大规模言官下狱及内阁、宦官和言官三大集团之间的政治斗争。明朝末期,党派林立,斗争不断,致使官场混乱,严重紊乱朝政。清朝统治者鉴于明末结党营私,吏治败坏的教训,特别强调对官僚结党的纠察,严惩结党营私的行为。《大清律例·职制》“奸党”条载:“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为奴,财产为官。” 《钦定台规》指出:“结党恶习诚朝廷之大患”,科道官要对“自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官员有所为贪虐不法,并交相比附轧党援理应纠举之事,务宜大破情面,据实指参,勿得畏怯贵要,瞻循容隐。”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结党营私,法令严禁官吏私交私宴,无端庆贺馈赠的行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规定:“私交私宴者依议严行禁革,如仍前违禁私相交结,庆贺升迁,馈送杯币及无端设宴献酬,假馆陈乐,长夜酣歌者,科道官即行指实纠察,从重治罪。如科道官徇情容隐,不行纠参,一并治罪。”
清朝,参劾官员结党营私有名的是陈名夏案。陈名夏是清初权倾一时的大学士,曾因与睿亲王多尔衮、满尚书谭泰等人结党擅权而屡被弹劾。在查处陈名夏案的过程中,诸多科道官员被裹挟其中,参与陈名夏的结党案。因此在陈名夏被大学士宁完我弹劾,并处绞刑两年后,顺治帝下旨对科道言官结党现象提出严厉警戒:“科道为耳目之官,职在发奸剔弊。凡大奸大恶,从未经人纠劾者,果有见闻,即据实直陈,不许徇私党比,摭拾塞责。将人已纠参之事,随声附和,明系党与陋习,岂朝廷设立言官之意?以后务宜洗涤肺腑,痛除党比,不许仍前蹈袭妄陈。”
另外,古代仪礼的规定非常明确细致,并设有专职监督仪礼的官吏,纠举弹劾是否有不遵守殿廷之仪、祭祀之礼的情形。隋朝的殿中侍御史,专门纠举朝会时的百官失仪。唐朝在仪礼方面的监察,主要体现为知班和监督祭祀。知班,即主持百官上殿的序列和班次,由殿中侍御史主持弹劾包括:“或纵观敕目,或旁阅制词,或交首乱言,或越班问事,或私申庆吊,或公诵诗篇,或笑语喧喧,或行立怠惰” 等行为。监督祭祀由监察御史行使,“职在审其器服,阅其牲牢,有不修不敬,则举劾闻奏。”
对于涉及上述行为的官吏进行弹劾时,西汉须经三公审核案验,再呈皇帝裁决。东汉初,刺史奏劾不再经由三公案验,直接奏事于皇帝。唐朝御史大夫可直接向皇帝奏劾,御史中丞或侍御史则要向台主“关白”后再行弹劾,监察御史和刺史则通常要经过主管官吏的审核后才能奏劾。 御史若弹劾“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则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 弹劾时,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 明朝的御史弹劾百官“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既可以当面劾奏,也可以上书奏章。
古代监察官对于违法官吏的弹劾,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不仅使官吏畏惧不敢犯法,也使官场肃静、官风清廉而能够保持良好的秩序。如史载永乐年间顾佐“入为御史,……刚直不挠,吏民畏服,人比之包孝肃,……权贵人多不便之”。宣德年间,“顾佐被擢。为左都御史。于是纠黜贪纵,朝纲肃然。”张孚敬撰《梦余录》中也说:“国朝顾佐为都御史,在朝大臣有贪墨不法,许穿绯当御前,面加纠举,就行拿问,故都御史凡绯衣入朝之日,必有纠举,大臣莫不股栗。” 由此可见,纠举弹劾朝廷的不法官员,对整肃纪纲起了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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