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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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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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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兆奇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13160416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5074491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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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946 年底,庭审仍处在检方举证阶段,首席 检察官季南在国际检察局内提议放弃针对这两项罪行的检控安排,理由之 一是起诉普通战争罪不是东京审判的主要任务,之二是普通战争罪举证太花时间,不利于庭审迅速推进。这一提议引发了其他国家检察官们的反对,双方据理相争,互不退让。后,荷兰检察官达姆斯特给出了一个妥协方案,各国检察官为将要提交的每份证据制作简单的大纲文件,在法庭宣读 大纲代替证据本身。这样将大大缩减举证时间。于是检方在短短六周间就 完成了普通战争罪海量证据的提交。相关的暴行包括:对俘虏、军医、伤 员、病人以及被拘留的同盟国国民实施杀人、拷问、强奸以及其他虐待行 为;要求俘虏在非人道环境中从事具有军事目的的作业、拒绝提供适当的 食物、水、衣物和收容设施;非法和过度惩罚、无视伤员、病人、军医和 军队护士的基本权利;不履行向有关国家传达本国俘虏情报的国际义务; 在中国使用毒气;军事上无正当理由进行掠夺和破坏;杀害船只被击沉后 的生还人员、无视国际法赋予军医船的权利以及攻击中立国船只,等等。

 

3】

“突破”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战 后两大审判对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发展所具有的先导性的划时代意义就 无从谈起。战后审判的重要推动者、战时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 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在面对所谓纽伦堡宪章违背“罪行法定主 义”的指责时,指出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对各国法律的整体性质的错误概 念”之上,“一部权威的成文法躯壳不足以涵盖国际法,国际法是一案复 一案的积累,渐进地表述着文明世界的道德审判”。另一方面,正如东京 审判的检方在法庭上表明的:不仅战争的违法观久已深入人心,发动战争 须承担相应责任也早已通过条约、协议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4】

“责任”的角度讲,“不负责任”本身也是一种责任。而且如前所述,日本昭和后的对外扩张越走越远既是事实,日本统治集团就不可能在 一般意义上摆脱“共同谋议”的干系(指太平洋战争前,太平洋战争完全 符合“共同谋议”)。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这种“共同谋议”是从处 说的“国家责任”,落实到东京审判被告头上的个人责任之间还有连接的 困难。从审判的角度和个人责任挂钩,应是其一,要看其人是否参与了“谋议”;其二,所参与的“谋议”是否导致了行动或影响了决策;以及其三,作为前提有没有这样的“谋议”。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共同谋议” 的关键并不在于权位的高低,不在于有没有阻止战争,甚至也不在于战争 爆发后是否积极投入。虽然历史事实不同于明确的条文,往往是与非是仅 有程度的差别。比如什么是职司所在?什么是当事者的“创意”?有时确 实难以完全分清,但从原则上说,什么是“共同谋议”?是否参与了“共 同谋议”?还是应有严格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参与了对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实行”的“共同谋议”,才能当此罪名;否则,即便作为政军负责人,他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别样的责任。庭长韦伯之所以另拟“庭长判决书”,就是有感于多数派的判决书在个人责任关联性的阐述上还不够充分。

 

5】

 “屠杀派”和与之辩 难的“虚构派”,主流社会一直讳言其事。从一般记事述及“南京事件” 时只记屠杀不记强奸即可以看出这一点。20 世纪 90 年代后,虚构派对强 奸的否认开始强化,不仅将事发时的记载一概称之为“传闻”坚予否认, 而且进一步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 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否认强奸虽然在晚近愈形 高调,但和否认其他暴行一样,如果追根寻源,都可以在东京审判中找到 源头。小川所谓强奸“通奸”不明,就是今天否认强奸的雏形。

 “义”,在大 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 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 一切”)。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 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 地去控诉。正因如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然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 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但对日志和日记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保留了 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 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谓强奸 “通奸”不明,所谓强奸只是“传闻”,因此而可以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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