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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光辉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ISBN9787552008944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8元
货号24027814
上书时间2024-11-01
前 言
为了适应研究生的教学,帮助研究生和广大读者更好地阅读与思考问题,我们在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阅读专题,供研究生学习、参考使用。
本专题共分为十个专题。内容既涉及法哲学一般问题,也包括前沿问题,旨在引导学生关心法哲学基本的理论问题、关注该学科的前沿问题和学术热点问题。
法的起源专题探讨了法的起源的诸问题,包括19世纪、20世纪西方学者对于法的起源问题的一般性梳理,介绍了他们研究涉及的基本方面,并专门就神话、巫术、宗教、仪式与法律作了简单论述。
法的概念与本质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该专题对法的概念、认识途径、方式等作了全面介绍,阐述了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概念的理解,重点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及态度。同时,对争论较多的法的阶级性问题进行了思考。
法律规范专题是就法律本身逻辑结构进行的探讨,涉及法律规范的含义、逻辑结构、类型、层次效力等方面。专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或见解。
法的遵守就法律为什么会被遵守、守法的前提条件等作了介绍。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常识。但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要遵守什么样的法律,历史上有不同的看法。法律遵守专题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了公民违法的原因与守法的必要性。
正义是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共同研究的问题。法与正义专题就正义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了法律与正义的内在联系,以及法律对促进、保证正义实现等作了研究。
国家的权力与法有密切的联系。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法,同时又对法产生极大的影响。法律必须界定权力的边际,保证权力必须为社会服务,避免极权主义的产生。国家权力与法专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律方法是法理学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不同的学者对方法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该专题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范围、法律解释、推理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
法律信仰是近年来法理学者研究的热门的问题之一。大多数学者是在肯定法律能够信仰的前提下探讨这一问题的,但是一些学者对中国能否进行法律信仰提出了怀疑。该专题从认识论的高度对这个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与思考。
政治哲学是法律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法是政治哲学的灵魂。政治哲学如果缺乏自然法的指引,就有可能出现问题。该专题对自然法与政治哲学的切合与渗透,两者的共同方面以及政治哲学的未来走向作了认真探索。
法学流派专题对各个法学流派的发展与变迁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当代各主要法学流派形成发展的社会背景等。
感谢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规划的资助以及诸位同仁的辛勤努力,感谢副校长潘牧天教授关心写作进程,联系出版事宜,使得这本专题书稿能够及时完成并付梓出版。感谢倪振锋教授的关心与指导。在此要特别感谢张桂英、卢学英、邹彩霞、毕魏明、占茂华老师,以及法理学研究生宋宇宁的无私帮助,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他们的相关观点和建议给了我莫大的教益。由于著者的水平有限,舛误难免,期待同仁批评指正。前言
专题一 法的起源
一、 研究法的起源问题的意义
二、 19世纪与20世纪西方关于宗教、法的起源问题的探讨
三、 关于史前的习惯、法律内容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
四、 神话、巫术、宗教、仪式与法律
专题二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 多元化的法的概念
二、 认识法的概念、途径与方法
三、 西方学者对法的概念的理解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
五、 关于法的阶级性探讨
专题三 法律规范
一、 法律规范的含义
二、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三、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四、 法律规范的类型
五、 法律规范的效力
专题四 法的遵守
一、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
二、 守法的逻辑起点
三、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四、 守法的条件和保障
五、 守法的例外:公民不服从制度
专题五 法与正义
一、 正义的形成与演变
二、 正义的多样性与相对性
三、 平等与分配正义
四、 惩罚与报应正义
专题六 国家权力与法
一、 多视域的权力内涵辨析
二、 权力的来源及其种类
三、 国家权力与法律
四、 法对权力的分配与限制
专题七 法律方法论
一、 方法与方法论
二、 法律方法研究的范围
三、 法律解释
四、 法律推理
五、 法律发现及论证
专题八 法律信仰
一、 什么是信仰
二、 法律能否被信仰
三、 法律的信仰:从古代到现代
四、 法律信仰的基础与条件
五、 文化传统与法律信仰
六、 中国法律信仰之路的艰难与挑战
专题九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精神
一、 政治哲学与自然法的切合
二、 古希腊人对自然与习俗的认识
三、 自然理性对政治哲学的渗透
四、 政治哲学与自然法共同关心的基本问题
五、 未来政治哲学的基本走向与自然法的精神
专题十 西方主流法学流派
一、 自然法学
二、 历史法学
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四、 社会法学
五、 综合法学
法律信仰
一、 什么是信仰
信仰一词,从时间与来源上看,它是一个与古代宗教、神话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展示了古代人对特定事物的情感、信念,是一种复杂的内心体验与心理活动。许多研究人类学、宗教学的学者,将宗教、神话、信仰等同起来,他们认为宗教是通过神话体现出来的(即使不是全部,也是主要的体现者),而信仰是贯穿于宗教与神话,并通过一定的仪式展示出来的理想状态。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部分应该归入本书专题讨论。但是,由于专题内容甚多而无法容纳;再则,法律信仰是现代社会生活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内就此问题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此外,信仰除了宗教的因素外,还有非宗教因素的含义,它是哲学(道德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等)心理学、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所以,这里专门作为一个专题加以讨论。
西方不少哲学辞典对信仰进行了界定。一些哲学辞典将信仰解释为,“一种素质与心理状态,凭借这一点,一个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诺一个命题或主张。”《不列颠百科全书》“信仰”词条将信仰解释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定势(或态度)。信仰显然是一种由内省产生的现象,它或是一种理智的判断,或者如18世纪苏格兰不可知论者D.休谟所主张的是有别于怀疑感觉一种特殊感觉。”这些定义的多样性,使我们认识到信仰问题的复杂性。
从哲学史上来看,自柏拉图将知识限定为合理的信仰与理性以来,信仰一词一直是认识论上的一个中心概念。信仰是人类自身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感情与意向。虽然定义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是人类特有的心理活动。人类早期,信仰由于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常常与宗教、神话、仪式与象征联系在一起。这种信仰是特点历史环境下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信仰逐步摆脱了宗教等因素的影响,确立起自己的具有独立精神与品格的信仰。由于宗教因素的存在,因此,信仰始终会打上宗教的烙印。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信仰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如从形态上看,可以分为宗教信仰与一般信仰。宗教信仰是与宗教活动有关的信仰。古代社会,虽然人们都生活在不同宗教社会,他们的信仰也有差异,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信仰与宗教紧密联系。而现代生活的信仰,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宗教,其词义也发生了变化。所以,一般信仰更侧重于个人的体验,个人的信仰更倾向从自己的社会生活、社会环境、成长阅历与知识的积累出发,确定自己的信仰与世界观、人生观。从信仰所经历的时间上来看,可以将信仰分为古代信仰与现代信仰。从信仰的层次与属性来看,宗教信仰可以分为基督教信仰、伊斯兰教信仰,等等。即使属于同一类信仰,也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总之,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这里,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同一类信仰,常常也混同着其他的因素。如上面所说,一般信仰是相对于宗教信仰而言的,但是一般信仰无法摆脱宗教因素的影响,这可能与各个体的经历、知识等因素相关联,而这正是信仰复杂性的表现。
西方哲学家从认识论的高度对信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出版了大量专门讨论信仰问题的专著。反观中国,在信仰问题上缺乏从源头上探讨与思考,而往往是宏观上的泛论,将信仰简单化,甚至等同于某某主义。这使得信仰问题始终不能从本源上进行研究与分析,虽然现代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化与思想的多元化,不少学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与西方比较,仍然存在相当的差距。
在遵从词义基本内涵的同时,这里,我们更多地准备从古代信仰的含义入手,借助认识论,来探寻信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法律信仰问题。
二、 法律能否被信仰
信仰是一个认知的问题。国内一些学者对法律能否信仰产生疑问,甚至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法律无所谓信仰的问题。他们认为,国内学者谈论信仰问题,主要是因为误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所引起的;也有从信仰与国家法律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着手,认定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不能相提并论。总之,他们认为法律根本不存在信仰问题,也不能被信仰。包括邓正来、范愉、张永和、范进学等等在的这些学者,他们都对法律信仰问题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质疑、批判。从认识论哲学进行思考:法律是否能够被信仰?如果能够信仰,他们的理由是什么?不能信仰,其原因何在?这里,可以先将批评者的论据归纳出来。
首先,误读伯尔曼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信仰问题主要是对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误读引起的。自从20世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由梁治平翻译以来,法律信仰问题为国内诸多的学者所引用,但是他们认为国内学者存在严重误读的情况,许多学者不加甄别地加以引证,认为国内的法律出现各种问题主要是缺乏信仰引起的。这些批评者包括范愉、范进学、张永和等。伯尔曼的观点隐含着人类制定法律之外的一个法则,那就是自然与理性。西方法律的日益“堕落”,是西方法律工具主义、世俗主义的表现,而这种情况并不会在中国出现,中国没有宗教的基础,也没有一个在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所以不存在法律所谓的信仰与否的问题。邓正来虽然不是从法律与信仰的角度来批评信仰问题,但是他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方面进行过批判,指出了梁的文化情结、张力与逻辑思路的矛盾,从一个侧面批判了梁治平法律的宗教情怀与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观点。
其次,对信仰词语的理解。一些学者对Believe in, faith加以区分,认为前者是信任,而后者才是信仰。信任有时间、地点方面的限制,而信仰则是终极意义上的内在价值,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对于翻译的理解所产生的偏差也是国内学者不加区别地大谈法律信仰的一个原因。
上述是批评法律信仰的主要观点。下面结合西方的认识论来进一步进行思考,看看这些批评是否能够成立。这里主要回应个方面的批评,也就是理性与信仰的问题。
信仰问题在古代确实是一个宗教问题。从认识发生论的角度来看,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在初级阶段,自然界的各种未知事实,他们都有可能去思考,而在他们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常常会产生崇拜的心理。这种崇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会转化为信仰。古代神话、巫术、宗教及其伴随而生的各种仪式就是证明。
理性与理性主义虽然是近代的产物,但是古代希腊时期已经为我们准备了条件,他们的研究与探讨为推动近代理性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古希腊时期,理性被当成为认识世界的工具,是知识的来源。这种理性是在反对宗教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出来的,是人们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总结,是经验的积累与认识的升华,也是智慧的结晶。
初,他们研究构成世界的要素,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回答。有的认为,世界是由“气”组成的,有的认为世界是由“水”组成的,还有的认为世界是由小的“原子”组成的,等等。他们对世界本原问题的看法,直接推动了社会科学,尤其是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到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的理性主义发展到了。
基督教从产生的时候起,就一直伴随着信仰与理性的争论。有些人认为,一切知识与理性在上帝面前都是愚蠢的,信仰排斥理性;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人类可以借助理性可以更好地认识上帝,信仰寻求理性;还有的人主张信仰与理性是一致的。这些情况表明,关于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个方面的观点是唯上帝主义,只有信仰,没有理性。上帝是全能的,人们只能信仰,不存在认识问题,理性是多余的;第二种观点虽然承认理性,但是他们仅仅将理性看成为成就信仰的一种手段;第三种观点将理性与信仰等同起来。
此外,在信仰与理解方面还存在谁先谁后的争论。基于上帝的无形性,一些人对是否存在上帝产生了怀疑,为了坚定人们的信仰,一些学者提出了先信仰后理解的观点。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先信仰后理解”无法消解人们的疑虑,因此,必须先理解后信仰,在理解的基础上去信仰。这里,理解是理性的初步,理解是感性的,理性是理解的后形态。安瑟伦坚持奥古斯都以来的传统,认为“先信仰后理解”,在坚持上帝先在的前提下去思考,否则理解会出现问题。理性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信仰,所以他说“信仰需求理性”。
中世纪的信仰问题事实上是运用古希腊的理论,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论证上帝信仰的理论问题。从中可看出,中世纪信仰与理性的问题是复杂的,思考的角度不同,对此的回答也不相同。
近代理性出于对宗教的改造,加上实证主义的兴起,理性排斥了宗教,或者说理性问题的探讨逐步从上帝的“影子”中摆脱出来。笛卡尔跨越了宗教与世俗的两扇大门,一方面,他站在宗教信仰的角度,为不信仰宗教的人论证上帝的合理性;即便如此,他还是受到了批判。另外一方面,他的时代已经为他准备脱离宗教的盲目性奠定了基础,文艺复兴与科学的发展,使得他认识到中世纪以来宗教的恐怖与矛盾,他不得不从理性的高度来探讨信仰问题。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影响了后来的思想家,在他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在宗教与世俗分离的现代社会,人们再也不用担心宗教的迫害,理性与信仰已经成为两个不同的东西。理性是一种运用智慧对事物的推理与判断,它以人们的经验为前提,运用自身的智慧进行思考,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信仰就宗教来看,它是先验的东西,它先于人们的认识而永恒存在,无论你是否认识,它都存在。如果我们排除上帝,那么信仰可能就意味着对于一个先验存在的东西加以肯定与确认——内心的服从与崇拜;也有可能存在培养的问题——如果不是的服从,而是盲目崇拜、将信将疑或随波逐流的话。如果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理解,信仰是“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定势(或态度)”。那么,这种信仰是我们所谓的盲目的信仰,因为,它缺乏主体的认知,这个定义只讲了信仰的一个方面,并不全面。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有关信仰的这个定义(概念)也不完整。
启蒙运动正是理性回归的表现,它将人们从僵化的宗教信仰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了人类心智与科学的发展。近现代强调理性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要正确认识与处理理性与信仰的关系。虽然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中世纪神学思想家、宗教哲学家都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近现代自笛卡尔以来,人们一直在打破陈旧的教条,力图运用人类的智慧与知识来思考这个问题。理性主义照耀了整个近现代,步步推进,到康德与黑格尔达到了。虽然说理性精神受到了后现代的批评与批判,或许这也是法律不能被信仰主张者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这些批评仅仅是一个方面,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的学者主张“重返理性”。
从理性与信仰的关系方面来看,理性是人类的认识能力问题,通过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分析,抽象出事物的概念。信仰初是宗教方面的问题。现代社会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盲目的信仰,并逐渐培养出适合人类发展与身心需要的信仰,比如信仰社会主义等,这说明信仰是可以塑造的。理性本身似乎不能被信仰,而只能是成就信仰的工具,帮助人们更好地树立信仰。但是,如果我们将理性看成是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一个终极实在,那么这个理念就是一个“上帝”,是可以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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