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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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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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名扬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2758

出版时间2016-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3932902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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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王名扬全集》总序一应松年王名扬全集》付梓,是我的眷眷心愿,眼见这一心愿得以实现,庆幸之忱难以自抑。《王名扬全集》出版,是中国行政法学人的殷切期盼,是中国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的一大盛事。王老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是全集中的重头戏。这三部著作被称为“行政法三部曲”,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的法学勃兴时期,促进了刚刚兴起的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培育了整整一代行政法学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王老逝世以后,我一直心怀企望,想将王老的全部著作收集、编辑、出版,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对王老这位一代行政法巨匠的尊崇和思念,更重要的是期望王老的著作能够在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的伟大事业中,继续发挥理论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同时,也可从中发现王老学术思想的发展历程,为行政法学人,尤其是中青年一代提供启示,树立榜样。王老于1948年赴法留学,在法国逗留10年之久,获得行政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博士学位。1958年,王老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和许多海外学子一样,怀揣报国志愿,启程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但缘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站上讲台开课。1963年,因为对外经贸大学需要一位法语教师,于是王老前去担任法语教学工作,且编了一部法语教材。改革开放后,法学的春天到来,王老有了借其所学专业发挥作用的机会。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决定组织编写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其中有行政行为一章,找不到作者。主编王珉灿了解王老的经历,请他来写这一章。这个决定使王老宝刀生辉,《行政法概要》也由此而增色。应该说,王老所写的这一章,堪称全书的华彩乐章,很多观点直接影响了以后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我当时在法学教材编辑部专职编辑《行政法概要》,得以认识王老。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当时许多高校都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了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其时我已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导师组工作。我们前去经贸大学敦请王老回法大任课,王老开始时无意回来,但一听说是去培养新中国新一代行政法硕士研究生,这无疑触动了王老的行政法情结,激起了他的专业报国的夙愿,欣然同意回法大,从此,我和他就一直在一起工作。那时候,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老的敬业精神。每次给研究生上课,到学校开会及参加各种活动,他都得从经贸大学坐公交车远道赶来法大,却从不迟到。他是湖南人,讲课时带有湖南口音,为防止学生听不明白,他极力以板书辅助,经常在黑板上书写,一堂课下来,满身粉笔灰。在讲课、活动的同时,他仍挤出时间写书。1987年《英国行政法》出版,1988年《法国行政法》出版。此后,他以70多岁的高龄,赴美国调查研究,1995年上、下两册的《美国行政法》出版。这是怎样的一种工作效率、工作精神!这时电脑开始兴起,在很多人还对电脑莫名其妙的时候,王老毅然自学电脑,短时间就运用自如,并开始用以写作《比较行政法》。可惜,我们完全没有想到,正当王老雄心勃勃、思绪飞扬地驰骋在《比较行政法》的构思、写作中时,病魔突然袭来,让他不得不违心搁笔。虽然我们仍满怀希望祈愿王老恢复健康,继续写作,王老自己也希望重新启动,完成书稿,但终于不能如愿。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比较行政法》十分珍贵的片断了。与他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成就相比,他的生活条件如此简陋,两室一厅的房子,十分窄小。室中一床、一书桌、一椅子、一书柜,还加一方形饭桌、两个破旧的待客沙发,挤得满满的,要在其中走动,就得小心避让。椅子坐垫破了,用一张破皮披上,桌子已是摇摇晃晃,不堪使用。后连电脑也疲劳罢工了。我们实在看不过去,几个人凑些钱,给他换了一些家具,置办了新电脑,后来,王老行动越来越困难,只能躺在床上看书,为方便他看书,我们给他买了一张可以摇起的活动床,但他坚决不许,后只好退货。每每想起,都难抑心酸。王老对于物质生活的困乏没有感受,是因为他活在丰富的精神世界里。改革开放的时代,正在兴起的中国行政法学界迫切希望了解国外行政法理论及实践,这激发起了王老的全部热情,同时也使他的著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代需要王名扬,也造就了王名扬。王老恰当其时的成就,无可替代,可以说,当时能够介绍国外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的,并非没人,但唯有王老做到了。因为他拥有长期的国外留学、工作的经历,拥有相应的知识蕴藏,特别是拥有学术热情和学术责任感,还有他的严谨和才华。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全面地介绍和恰如其分地论述那些国家的法学和行政法学理、原则和制度,至今仍是我们了解或考察这些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可靠依凭。王老著作的另一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截至目前,似未有相关著作能够企及。这一点,也正是他的著作受人欢迎的重要原因。我们从中不仅看到了一个学者的周密、慎思,而且感受到一位大家的入化能力和为读者谋的学者责任感。这部《王名扬全集》,是目前尽我们能力所能收集到的王老的全部作品。王老1943年的硕士论文《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究》和在法国留学时的博士论文《中国法上公务员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也收录于此。留法博士论文是用法语写的,我们请人翻译成中文。除了英国、法国、美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外,王老还写了许多论文,主编或参编了一些著作,我们将他所撰写的部分都收录于此,此外,还包括一些他翻译的作品。《王名扬全集》五卷六册,总计近300万字。全集得以出版,首先应该感谢高家伟和姜漪二位,他们前后花了两年多的时间,从事收集整理,乃至逐字逐句录入、校对,不嫌其繁,做得十分投入细致。《王名扬全集》正是他们二位编辑成书的,还要感谢王老的女儿王娅娣女士,她为搜集她父亲的遗著花费了巨大精力,同时,还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的大力支持,使行政法学界久所企盼的《王名扬全集》得以出版问世! 2015年初冬于北京世纪城《王名扬全集》总序二王娅娣父亲离开我们已经七年了,七年间,他仿佛睡着了,我仍时不时去他身边照看。梦里常依旧和他生活在一起,形影交错,场景丰富。他凝神执笔于简陋的书桌前,继续着他计划中的思考与写作,好像从未中断。只是这段时间他睡着了,我不忍叫醒他,在他醒来之前我忙着其他。他是否已经完成了夙愿?是否完成了《比较行政法》的后半部?他说“按照原来的安排,如果能够续写,我会寻找些资助到国外(美国或者法国)编写,回来整理,把国外法律中的技术名词改写成更适合汉语习惯的表达方式,然后出版”。是否《中国行政法》也已经付诸印刷?是否他的五部曲都已经可以在网络上点击查阅?是否我可以在微信中给他点赞?姜明安教授在《比较行政法》序言中写道:“王名扬的作品,对中国的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建设产生了深远的、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喜的是他真正留下了脚印,看到了我国成长起来一大批优秀的行政法学者,看到了桃李满天下的盛况。悲的是,他未完成夙愿就离开了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先生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及各方的倾力促成下,《王名扬全集》即将于2016年初出版。期间经历了太多的艰辛和努力。从2012年应松年先生派学生姜漪女士春风般地来到我身边沟通筹划出版《王名扬全集》开始,一直到高家伟老师在身体不太好的情况下,倾其全力严谨而中肯地在各个编辑环节提出建议和方案,亲自参与调研,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付出了太多的艰辛,以及很多为全集的论文词条汇编、译作教材汇编工作的编辑工作人员,还有博士论文法文译者刘东刚博士及所有参与工作的编委会成员,历时三年,终于完成了这项可以称为工程的出版工作。在此我代表家人及亲属,对参与《王名扬全集》编辑及出版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200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八宝山公墓竹厅举行的父亲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一幅挽联真实地概括了他的一生:求学法国问道中业九二载,纸笔人生君不见跋山涉水,甘苦自怡未酬壮志身先逝;身居陋室名扬天下三四部,辉煌巨著有道是黄卷青灯,桃李如云常使后学泪满襟。2016年将迎来父亲诞辰100周年纪念,我代表家人及亲属表示对父亲深深思念!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在我父亲即将诞辰100周年之际出版全集,感谢蒋浩先生及责任编辑苏燕英、王建君、陈康女士付出的极大耐心和辛苦!何海波先生曾在文章里这样写道:“王名扬堪称一座桥梁,使得国内法学界建立了与民国时期行政法学及外国行政法学之间的联系。”愿这座桥梁和曾经的“王名扬时代”能带动更适合发展的行政法学新未来和新时代!2015年11月30日

导语摘要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作者简介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目录
上编     译          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出版说明作者序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在马克思派分析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中经济支配政治现实和意识形态国家和法律是现实国家和法律是意识形态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混淆法律是规范法律现实和自然现实现实的双重夹底:意识形态的现实和真正的现实;—个自相矛盾的现实马克思解释社会的理论是一种自然法学说自相矛盾的现实和意识形态的思想意识社会主义国家是非意识形态的现实在马克思派论述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中,政治支配经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的矛盾:国家是维护剥削和废除剥削的强制机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府形式的理论中的矛盾:民主与专政国家“消亡”的理论法律的前景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国家、无法律的乌托邦恩格斯描写原始社会为无国家、无法律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学说的无政府主义性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中道德主义和超道德主义之间的矛盾“科学的”社会主义马克思的社会学说混淆科学和政治“科学”与革命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与经济上的权威主义之间的矛盾依照辩证逻辑,容许矛盾存在第二章     列宁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无产阶级国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要消亡的“半国家”无产阶级国家的强制性和阶级的逐渐消失次企图修正国家消亡论没有国家的社会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以习惯的力量为基础把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混淆起来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没有资产阶级存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在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不是由法律而是由公平来统治第三章     斯图契卡的法律理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体系法律是规范体系法律是—个社会现实,不是一个纯粹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根据定义法律就是阶级的法律法律不一定是剥削者的法律:苏维埃法律苏维埃法律:强制的但又是自然的秩序,资本主义的但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法理学的科学性和承认法律的阶级性斯图契卡法律理论的政治倾向第四章     莱斯涅尔的法律理论从规范观点解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法律不一定都是剥削者的法律恢复马克思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的性质的理论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将没有法律存在,还是将没有意识形态的法律理论存在?第五章     巴舒坎尼斯的法律理论一个反规范说的理论法律:商品生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一切法律都是私法巴舒坎尼斯关于公法的见解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意识形态的理论主观法和客观法的意识形态的二元论刑法是私法意识形态的报复理论刑罚和资本主义社会巴舒坎尼斯的理论:法律概念的否定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苏维埃国家的法律:注定要消亡的资产阶级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法律第六章     抛弃巴舒坎尼斯的理论回到规范学说的法律理论苏维埃法律:社会主义公法苏维埃国家:一个祖国第七章     维辛斯基的法律理论指责以前的苏维埃法律学说作为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奋斗工具是不够有力的“正确的和科学的”苏维埃法律理论:一个自然法学说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苏维埃法律是社会主义规范性的秩序,只在共产主义的后阶段才会消亡法律是规范性的秩序,不单单是一种意识形态维辛斯基的国家理论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全民的意志?第八章     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和法律理论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阶级”苏维埃宪法中的国家理论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理论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法律理论: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误解纯粹法学理论法律:强制性的秩序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第九章     苏维埃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阶级的法律吗?斯图契卡法律理论中的国际法问题巴舒坎尼斯的国际法是阶级之间的法律的理论柯罗文的过渡时期国际法理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际法同时并存多元论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主权原则)关于主权的政治理论柯罗文的国际法渊源理论柯罗文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所谓资本主义国际法和社会主义国际法之间的差别柯罗文的新理论:过去的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和将来时期的民主的国际法柯罗文回到国家是法人的概念:他把社会—历史概念的国家和法律概念的国家区别开来柯罗文回到国家是国际法上主体的理论苏维埃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理论:对处罚战争犯的伦敦协定的解释苏维埃关于国际法上的人权的理论克雷洛夫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定义应用于国际法的企图苏维埃国际法理论中的二元论或一元论结论译名对照表法国法律上对人权的宪法保障一、 导言     (一) 1789年—1875年:有条文,无程序     (二) 1875年—1946年:无条文,也无程序     (三) 1946年有条文,1958年有程序二、 条文     (一) 前言的法律性质     (二)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三、 程序     (一) 《宪法》第61条及62条规定的程序     (二) 程序的实施四、 结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议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一、 对大国民议会的行为合宪性的监督二、 对大国民议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活动合宪性的普遍监督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大国民议会对《宪法》的实施实行普遍监督时的作用南斯拉夫新债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制度一、二、三、下编     教          材行 政 行 为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 行政管理法规的内涵二、 行政管理法规的种类和根据三、 行政管理法规的成立和实施四、 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五、 行政管理法规的废止、撤销、变更和消灭六、 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名称第三节     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一、 行政措施的涵义和种类二、 行政措施的内容三、 行政措施的效力四、 行政措施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第四节     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一、 强制执行的涵义二、 行政法上强制执行的若干方法三、 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点四、 行政处罚的种类英国行政法绪论一、 行政法的意义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三、 行政法的研究四、 行政法的宪法背景法国行政法节     绪论一、 行政法二、 行政法学第二节     行政组织一、 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二、 国家行政组织三、 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四、 公务法人五、 公务员制度第三节     行政行为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二、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条例)三、 行政处理四、 行政合同五、 内部行政措施六、 行政法治原则第四节     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一、 行政法院二、 行政诉讼第五节     行政上的赔偿责任一、 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二、 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法国的行政诉讼节     行政诉讼的种类一、 传统的分类方法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第二节     越权之诉一、 越权之诉的意义、发展和性质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四、 越权之诉的判决第三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意义和范围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三、 判决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节     绪论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作用二、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第二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一):划分权限的方式一、 权限争议法庭的作用、组织和活动二、 权限争议的解决和防止第三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二):划分权限的标准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行为第四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三):附属问题的管辖权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二、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第五节     行政法院一、 概述二、 行政法院三、 上诉行政法院四、 行政法庭五、 行政争议庭第六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和独立性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第八节     越权之诉一、 越权之诉的概念、作用和性质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第九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意义和范围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三、 判决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节     绪言一、 行政国家的兴起二、 行政争议的解决(甲):审判外的方式三、 行政争议的解决(乙):行政审判第二节     行政审判组织一、 行政法院二、 上诉行政法院三、 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第三节     行政审判权限一、 概述二、 不属于行政审判的事项三、 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四、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五、 附属问题的管辖权六、 权限冲突的解决第四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一、 概述二、 初审程序三、 不服判决的申诉程序四、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1〗〖2〗王名扬全集:译著、教材汇编〖2〗详     目     录〖3〗第六节     越权之诉一、 概述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撤销理由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五、 越权之诉程序的特点和判决第七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概述二、 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三、 行政合同(的赔偿责任)第八节     解释之诉一、 根据移送的解释之诉二、 直接提起的解释之诉第九节     处罚之诉一、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一般性质二、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诉讼程序

内容摘要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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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媒体评论
王老的著作的一个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行政法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 应松年《英国行政法》一书行文简洁,实事求是、朴实无华地为我们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由来和现状。全书运用了大量*的手资料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从而使我对英国行政法现状有了*认识。无疑,这种介绍对我们研究借鉴外国行政法制经验,完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十分有益的。——杨建顺这虽然是一本尚未完成的著作,但它仍然深刻地反映出了我国行政法一代学术大师深邃的学术思想,以及对当代行政法发展的洞察力和准确把握。全书明快、朴实,让我们从比较中清除地了解和掌握各国行政法的特点和优劣,它为关心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思索和借鉴。——应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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