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大典 法律典 民法分典(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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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典 法律典 民法分典(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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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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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 编纂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172604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0元

货号23694617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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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中华大典》是运用我国历代汉文古籍编纂的一部大型工具书。其目的是为学术界及愿意了解中国古代珍贵文化典籍的人士提供准确详实、便于检索的汉文古籍分类数据。《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套装1-3册)》是其中的一部分。


目录


通则总部

民事法律原则部

公序良俗分部

尊卑贵贱分部

诚实信用分部

公平分部

自愿分部

民事关系组织部

官府分部

户族分部

商号分部

寺观分部

学校分部

身份法总部

身份类别部

皇族分部

贵族官僚分部

僧道分部

庶民分部

女子分部

贱民分部

婚姻部

婚姻原则分部

婚姻形式分部

婚姻缔结分部

婚姻解除分部

第二册

身份法总部

家族部

亲属种类与范围分部

亲等与服制分部

家庭关系分部

继承部

宗祧继承分部

承卢析产分部

遗嘱遗赠分部

身份纠纷部

财产法总部

财产分类部

田宅分部

赀产分部

牲畜分部

连禁物分部

财产取得部

赐赠分部

拾得分部

其他取得形式分部

财产流转部

买卖分部

第三册

财产法总部

财产流转部

买卖分部

借贷分部

租赁分部

雇佣分部

其他流转形式分部

财产权利部

业权分部

共有分部

典当分部

租佃分部

相邻关系分部

财产保护部

确认分部

返还分部

赔偿分部

恢复原状分部

财产纠纷部

引用书目

内容摘要

  《中华大典》是运用我国历代汉文古籍编纂的一部大型工具书。其目的是为学术界及愿意了解中国古代珍贵文化典籍的人士提供准确详实、便于检索的汉文古籍分类数据。《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套装1-3册)》是其中的一部分。


精彩内容
严母,威克厥爱者也,有父道焉。
  昊贺母谢氏,每贺与宾客语,辙于屏间窃听之。一日贺言人长短,谢闻之,怒,笞贺一百。或曰:臧否,士之常,而笞之若是。谢曰:爱其女者,当求三复白圭之士妻之。今独产一子,使知义命。而出语忘亲,岂可久之道哉+‘因泣不食。贺恐惧,自是谨默。
  陈尧咨母冯氏,有贤德。尧咨善射,为荆南太守。秩浦,归谒其母。母曰:尔典名藩,有何异政?对曰:州当孔道,过客以儿善射,莫不叹服。母曰:忠孝以辅国,尔父之训也。尔不行仁政,以善化民,顾专卒伍一夫之技,岂父之训哉’.因击以杖,金鱼坠地。
  伊川先生曰:吾母侯夫人,仁恕宽厚,抚养诸庶,不异己出。从叔幼孤,夫人存视常均己子。治家有法,不严而整。不喜笞朴下人,视小奴婢如儿女。诸子或加呵责,必戒之曰:贵贱虽殊,人则一也。汝如是大时,能为此事否?先公凡有所怒,必焉之宽解。惟诸儿有过,则不掩也。尝曰:子之不肖,由母蔽其过,而父不知耳。夫人男子六人,所存惟二,亦不姑息。纔敷岁,行或跌,家人走前扶抱,夫人呵责曰:汝若安徐,宁至跌乎-.每食,尝置之坐侧,食絮羹,即叱之曰:幼求称欲,长当何如?虽童仆有遇,不令以恶言骂之。故颐兄弟平生,于饮食衣服无所择,不恶骂,教使然也。与人争忿,虽直,必责之曰:患汝不能屈,不患不能伸耳。及稍长,使从善师友。虽居贫,子欲延客,则喜而焉之。
  宋吕荣公母,申国夫人,性严有法,虽甚爱公,然教公,事事循蹈规矩。甫十岁,祁寒暑雨,侍立终日,不命之坐,不敢坐也。日必冠带,以见长者,平居虽甚热,在父母长者之侧,不得去巾袜,衣服惟谨。行步出入,无得人茶肆酒肆。市井里巷之语,郑卫之音,未尝一经于耳。不正之书,非礼之色,未尝一接于目。故公德器成就,大异于人。
  智母,达于利害之故者也。
  孙叔敖为儿时,出游,见两头蛇,杀而埋之。归见其母而泣,母间故,对日:吾闻见两头蛇者死,今者出游见之。其母日:蛇安在。对曰:吾恐他人复见,杀而埋之。其母曰:汝不死矣。夫有阴德者,必有阳报。德弭众妖,仁除百祸。《书》不云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尔默矣,必兴于楚。及叔敖长,焉令尹。君子谓叔敖之母知天道。
  慈继母,恩及前子者也。
  齐义继母,齐二子之母也。当宣王时,有人鬬死于道,二子立其傍,吏坐焉。兄曰:我杀之。弟曰:我杀之。期年不决,言之王。王曰:皆赦之,是纵有罪。皆罪之,是诛无辜。使相问其母,母泣而对曰:杀其少者。相曰:何谓也?母曰:少者,妾子也,长者,前妻之子也。其父疾且死,属妾曰:善视之。妾既诺矣,岂可以忘?且杀兄活弟,是废公也,背言忘信,是欺死也。因泣下沾襟。相告王,皆赦之,尊其母曰义母。
  珠崖令死,后妻生子九岁,前妻之女十三岁,相携扶榇以归。法,擒珠人关者死。继母有珠系臂,弃之,其子拾而置之母奁,皆不知也。至海关,关吏索之,得珠,曰:嘻,死矣。谁当坐者?初恐母服罪,对曰:父亡之日,母弃系臂,初心惜之,取而置诸镜奁,母不知也。继母亦以初焉实然,怜之,因谓吏曰:愿且待,幸勿劾儿,儿诚不知也。夫不幸,妾解系臂,忘而置诸奁中,妾当坐。初固曰:母哀初孤,而强活之,初当坐,母不与也。相与涕泣哽咽。送葬者尽哭,路人莫不下泪。关吏执笔垂泣,不能就一字,乃曰:吾宁坐之,不忍刑慈母孝女也。俱遣之,后乃知其男也。
  李穆姜,南郑人,安众令程文巨之妻也,有二子,而前妻四子,以穆姜非所自出,谤毁日积。穆姜衣食抚字,皆倍所生。或谓母,四子甚矣,何以慈焉?对曰:四子无母,吾子有母。设吾子不孝,宁忍弃乎?长子兴,疾困笃,母亲调药膳,忧劳憔悴。兴愈,呼三弟谓曰:继母慈仁,出白天性。吾兄弟禽兽其心,惭负深矣。遂将三弟诣县,陈母之德,状己之罪,乞就刑。县言之郡,郡守表异其母,四子许令自新,皆为孝子。
  陈氏,建阳人,余楚继妻也。生子翼,三岁,而楚死,陈氏尽以其产与前妻二子。翼年十五,使游学四方。翼在外十五年,成进士以归,迎母入官。后二子贫困,又收养而存恤之。
  慈乳母,乳母所保他人子也。祗以受人之托,遂尽亲之情。或身与俱死,或以子代死。为人保子,义当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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