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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布利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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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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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马布利 著,何清新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25249

出版时间1960-04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定价18元

货号21039623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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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根据苏联科学院出版的俄文译本译出,附有苏联科学院院士沃尔金的论文:《马布利的社会学说》以及俄文本译者的注释。马布利(1709-1785)是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的先驱。他坚决反对私有财产制度,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破坏了自然秩序,只有消灭私有财产制度,才能消除贫富对立。马布利的社会改革思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的典型。 



作者简介



目录

马布利选集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篇
   章 为了判断有益于社会的法律,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予了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进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
   第二章 自然界希望公民的财产和地位平等成为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关于私有制的建立。私有制不是使人结成社会的原因自然界要求人们走向财产公有
   第四章 恢复已被破坏的平等时所面临的不可克服障碍。在我们所处的事物秩序下:立法者应当慎重地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反对贪婪和虚荣
  第二篇
   章 在建立了财产私有制的国家里,消灭贪婪或至少防止由此产生的部分罪恶是法律的必要性质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
   封信 ——致《公民日志》的作者
   第二封信 
 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封信 本书所述的谈话是在什么场合下进行的。次谈话。对于公民服从他在其管辖下生活的政府的一般意见
   第二封信 第二次谈话。在每个国家里,公民都有权努力建立能创造社会幸福的政府。公民的建立这种政府的义务。公民为此应当使用的手段
   第三封信 第二次谈话的继续。我对斯坦霍普爵士提出的异议他的答复
   第四封信 第三次谈话。研究西塞罗的法律论的若干片段。不应当服从不公正的法律。各族人民建立英明的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原因
 附录
  马布利的社会学说
  马布利传略
  注释
  马布利著作的俄文译本
  马布利的著作的初版年代
  有关马布利的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根据苏联科学院出版的俄文译本译出,附有苏联科学院院士沃尔金的论文:《马布利的社会学说》以及俄文本译者的注释。马布利(1709-1785)是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的先驱。他坚决反对私有财产制度,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破坏了自然秩序,只有消灭私有财产制度,才能消除贫富对立。马布利的社会改革思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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