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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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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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15956
出版时间2008-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6元
货号20295931
上书时间2024-11-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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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市场,乃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产生,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结果,也就是所有权的转手。高斯根据帕累托定律证明“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所谓的“高斯定律”,实际上正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的功能。物权法对所有权及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只有完善物权法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有人认为,交易的规则就是合同法的规则,交易有序化,关键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尤其是物权制度,与交易关系更难以分开。物权法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系列规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善意取得、交付移转所有权等,不仅在于保护物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目录
修订二版序言
修订版序言
序言
编 物权法总论
章 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三节 物权法的适用
第四节 物权法的功能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四章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
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登记机构
第四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五节 登记的查询
第六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七节 预告登记
第八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动产交付
节 关于财产交付的概念和效力问题
第二节 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第三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八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节 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共有部分的范围
……
第四编 用益物权
第五编 担保物权
第六编 占有
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市场,乃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产生,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结果,也就是所有权的转手。高斯根据帕累托定律证明“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所谓的“高斯定律”,实际上正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的功能。物权法对所有权及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只有完善物权法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有人认为,交易的规则就是合同法的规则,交易有序化,关键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尤其是物权制度,与交易关系更难以分开。物权法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系列规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善意取得、交付移转所有权等,不仅在于保护物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精彩内容
编 物权法总论
章 物权概述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二、物权法中的无形财产
(一)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无形财产的调整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①物权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物权法调整所有的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只要这样物权法才能适应社会财富的发展需要。②特别法主要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主要应当通过特别法加以规定。对于确需要物权法调整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③专门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无形财产应该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从而形成完整的有关无形财产的立法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物权法主要应当调整有体物形成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形财产主要应通过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法律调整。其主要理由在于:
1.从物权法固有的内容来看,它主要以调整有体物为内容。因为一方面,所有权概念完全是建立在有体物的概念之上的。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以无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否则将会出现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甚至所有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将会变得混乱不堪。另一方面,在他物权中,物权法仅仅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以无体物作为权利的内容,如权利质权、权利上的用益物权等。而他物权也基本上是在有体物之上产生的,且主要是在不动产基础上产生的。还要看到,物权法的规则大多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如一物一权、动产的交付、善意取得等都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从根本上说,无形财产之上是很难产生支配性和排他性的,也很难产生物权的追及效力,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的许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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