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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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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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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狄骥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94542

出版时间2013-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3元

货号23255946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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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二十基于遭到违反的合法性原则。国家的责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与私法一样,法学家们对公法的解释也逐渐趋于现实化和社会化。现实性体现在人们对实际表象背后的人格化实体的否弃,对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对政府所必需担负的职能的认识。而社会性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公法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为自己的目标;它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因为,作为公法基础的“越权行为”之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而是出于社会服务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的事实。



作者简介

  作者狄骥,法国近代著名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奠基人,公法理论中“波尔多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其法学思想对政治理论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成为政治多元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主要著作有:《宪法学教程》、《私法的变迁》、《公法的变迁》、《客观法学说》等。
  译者郑戈,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曾为我馆翻译过多部学术著作。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主权理论的衰落
第一节 古罗马的“治权”概念
第二节 主权在封建时代的部分瓦解;它如何得以存续下来
第三节 在古罗马治权概念的基础上,主权被重构为一种为王权辩护的工具
第四节 博丹、勒瓦索、勒布雷和多马的理论
第五节 革命将君主的主权替换为民族国家的主权
第六节 革命信条对主权的批评
第七节 主权概念与某些重要事实的不相容性
第八节 论权力分散与联邦制
第九节 主权概念无助于保护个人免受专制之害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主权理论已经破产
第二节 虽然公法理论尚未明确承认这一事实
第三节 主权概念已经为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属性
第四节 现代公法的基础是什么(1)
第五节 现代公法的基础是什么(2)
第六节 公共服务的概念和制度保障了私人特许行业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正常服务
第七节 它也保障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制定法
第一节 法律的性质;法律为什么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建构性法律的含义
第三节 法律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区别
第四节 制定法与行政理论
第五节 学说与判例
第四章 特殊法规
第一节 地方法规
第二节 地方权力部门的规章
第三节 制定法与纪律性规章
第四节 志愿组织的规则
第五节 协定式法律:集体劳动协议
第六节 协定式法律:公务的特许经营
第七节 协定式法律的强制性
第八节 保障协定式法律之履行的强制力
第五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
第二节 这种区分的消失
第四节 国家及其契约
第五节 行政机构的日常事务
第六节 行政机构与法院的关系
第七节 同其他国家比较
第六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越权行为之诉”的形成
第二节 主观性的行政诉讼与客观性的行政诉讼
第三节 “越权行为”之诉的范围和性质
第四节 政治行为概念的消失
第五节 防止权力的滥用:自由裁量行为概念在公法领
域的消失
第六节 司法裁决对行政机构所具有的效力
第七章 责任
第一节 主权与不负责任
第二节 国家责任问题在当代的提出
第三节 议会的行为
第四节 立法方面的责任
第五节 国家对司法人员行为的责任
第六节 国家对行政人员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节 国家对政府规章所负的责任
第八节 公务员的个人责任
第九节 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结论
译跋:公法仍在变迁



内容摘要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二十基于遭到违反的合法性原则。国家的责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与私法一样,法学家们对公法的解释也逐渐趋于现实化和社会化。现实性体现在人们对实际表象背后的人格化实体的否弃,对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对政府所必需担负的职能的认识。而社会性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公法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为自己的目标;它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因为,作为公法基础的“越权行为”之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而是出于社会服务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的事实。



主编推荐

  作者狄骥,法国近代著名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奠基人,公法理论中“波尔多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其法学思想对政治理论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成为政治多元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主要著作有:《宪法学教程》、《私法的变迁》、《公法的变迁》、《客观法学说》等。
  译者郑戈,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曾为我馆翻译过多部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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