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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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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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赞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27551
出版时间2013-05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9787516127551
上书时间2024-10-2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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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章 导论
节 研究对象
一 解题
(一)国际组织
(二)特权与豁免
(三)司法管辖豁免
二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
三 国际组织豁免与国际法上其他豁免制度的比较
(一)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联系
(二)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差异
1.发展历史与成熟程度不同
2.理论依据各异
3.豁免的性质不同
4.目的不同
5.其他差异
第二节 选题依据与基本架构
一 研究意义
(一)加强国际组织豁免问题研究以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上的豁免理论
(二)为进一步论证国际组织豁免的性质提供更为全面和
准确的证据
(三)从国际组织豁免的视角定位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四)为国际组织其他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五)为中国可能的国际组织立法做理论上的准备
二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 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二)探求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
(三)澄清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
(四)论证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强制性放弃
(五)阐明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平衡机制与争端解决
四 研究方法与使用的资料
(一)案例的运用
(二)比较的方法
(三)使用的资料
第二章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法律渊源
节 国际条约
第二节 国内立法
第三节 习惯国际法
一 习惯国际法存在的证据
二 非成员国内习惯法的存在问题
第三章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职能必要
节 职能必要是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 职能必要理论的确立
二 职能必要的内容的确定
三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其他存在理由
第二节 职能必要是决定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范围的标准
一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范围
(一)国际组织机构本身
(二)国际组织的人员
1.国际组织职员
2.国际组织专家
3.享有外交豁免的国际组织职员
(三)国际组织机构豁免与人员豁免之间的关系
二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的行为范围_.
(一)行为的分类法
(二)国际组织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确定
1.确定公务行为的标准
2.有权确定公务行为的机关
第三节 职能必要是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
一 职能限制是国际组织豁免发展的历史结果
二 国际金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职能限制
三 从与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比较中看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限制
四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职能限制的司法实践
第四章 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制度约束:强制放弃
节 放弃豁免的概念解析
第二节 放弃豁免的法理依据
一 条约依据
二 善意合作原则
三 国际组织履行职能的需要
第三节 放弃豁免的范围
一 主体的范围
二 行为的范围
第四节 放弃豁免的标准
第五节 放弃豁免的方式
一 明示放弃豁免
二 默示放弃豁免
第六节 司法管辖豁免的放弃是否及于执行豁免的问题
一司法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及于执行豁免
二执行豁免可以放弃的情况
第七节 滥用司法管辖豁免的处理
第五章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平衢机制:争端解决
节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 条约依据
二 国际组织责任的体现
三 保护人权的需要
四 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前提
第二节 私法争端的解决机制
一 可能导致私法争端的事项
(一)为国际组织提供的私人服务
(二)动产和不动产的供应
(三)金融与其他服务
(四)侵权
(五)从属性争端
二 谈判与协商
三 仲裁
四 协查小组机制与报告员制度
(一)协查小组机制
(二)报告员制度
五 主办国承担责任和商业保险模式
(一)主办国承担责任模式
(二)商业保险模式
六国内司法
第三节 职员争端的解决机制
一 建立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理依据
二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职能的扩大
三 对国际组织行政法庭裁决的审查
四 国内法院对职员争端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五 对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总体评价
第四节 有关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所引起的争端的解决
结论
附录一案例列表
附录二国际组织列表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
内容摘要
靠前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交往时,靠前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如何在靠前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靠前组织豁免问题曾作为“国家与靠前组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靠前法委员会的日程上长达30年之久。但1992年靠前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工作。近年来不少靠前法学者和部分靠前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的《靠前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靠前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即靠前组织在靠前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进行研究。
《靠前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合法性即指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正当性即指靠前组织通过其司法管辖豁免的职能性、强制性放弃和任择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靠前组织与成员国关系的平衡。期望通过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理论探讨,能为该问题的学术研究、靠前缔约甚至有关靠前立法和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本书试图得出如下两个结论。
一、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是一种受的权利。关于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争论主要集中在保证性与性上。世界上没有不受和约束的权利。靠前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权也不能例外,它同样是一种受到或制约的权利。靠前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是为了保证靠前组织不受成员国干涉,以独立履行职能和实现其目的。在国家主权权力面前,司法管辖豁免是保护靠前组织免受干涉的重要法律机制。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首先来自其建立在职能必要基础上的理论依据。从靠前组织豁免的职能性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受到职能的豁免,并非保证的。其次,靠前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放弃豁免的义务,这是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制度性约束。靠前组织一旦放弃豁免,那么,组织及其人员将与其他私人一道,成为靠前法院的审判对象。这将有力地约束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严格要求在其职能必要的范围内行事。
二、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与靠前组织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国家与靠前组织是一种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通过私人权利与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之间实现某种平衡的制度性安排而得以体现的。这种制度性安排包括豁免的强制性放弃和任择性争端解决机制。靠前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是一般原则。但实际上,为了平衡靠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关系,司法管辖豁免总是存在着很多制约。这些制约机制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靠前组织在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以履行其职能时可能滥用其豁免,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家在行使司法管辖权以靠前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时矫枉过正。这是由国家与靠前组织的现实关系所决定的。在一个依然是由主权国家知名品牌的靠前社会里,既要保证靠前组织有效履行职能,实现其宗旨与目标,又不能过分损害国家的主权,因此,保持国家与靠前组织关系的平衡状态是维持和促进正常靠前关系的重要环节。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与平衡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进行有助于实现组织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实现靠前组织与私人权利的平衡是对司法管辖豁免进行的理由和结果。
本书在论证过程中力争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理论建立在比较牢固的实践基础之上。一方面,本书运用了大量的案例。靠前和靠前法院都曾对有关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作出过大量的判决或提供过咨询意见。文中涉及的相关靠前和靠前案例至少达到158个。案例的大量运用使论证过程具有了坚实的实证基础,有关论点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支持,说服力明显增强。另外,本书涉及的靠前组织超过161个,这些靠前组织包括优选性和区域性、普遍性和专业性、政治性和经济性等各类组织,基本涵盖了目前世界上重要的政府间组织。同时,以联合国系统的各类组织为重点研究对象,兼顾其他各类靠前组织,这样就使得论证过程重点突出,同时兼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二是理论创新点较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以往学者们论述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时,大多通过与国家豁免进行类比和从强调人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证。前者容易忽略国家与靠前组织作为靠前法主体所具有的差异性,后者却是必要而非充分的理由。本书力图另辟蹊径,从理论即职能性和制度即强制性放弃豁免两方面进行论证,视角比较独特,论证逻辑显得更为严密,论证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另一方面,本书率先或较早对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详尽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主要表现在:(1)在论述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时,除靠前条约和靠前立法外,还从有关学者论述、靠前组织立场、条约本身、靠前立法和司法等诸多方面对相关的靠前习惯法展开充分论证,丰富了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论认识。(2)在论述职能必要作为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时,主张职能必要是决定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的标准,亦即性标准。详细论证职能必要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决定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及其行为的范围,这对于厘清靠前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实践情况、引导成员国在实践中尊重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权和靠前组织正确行使自己的豁免权,以及消除部分学者认为职能必要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成见都具有积极作用。(3)在论述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制度约束即强制性放弃豁免机制时,从放弃豁免的法理基础和放弃豁免的范围、标准以及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在学界抢先发售将靠前组织放弃豁免的问题纳入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性质和国家与靠前组织关系的宏观语境中予以阐释,对于靠前法学者和有关实务工作者认识靠前组织放弃豁免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4)在论述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平衡机制即争端解决方法时,在传统的谈判与协商、仲裁、行政法庭等方法之外,将有关靠前组织的报告员制度和靠前金融组织的协查机制纳入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下的争端解决体系,使得与靠前组织豁免有关的争端解决方法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另外,在论述解决靠前组织职员争端和其他有关私法争端时,主张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发挥靠前法院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就是为了使靠前组织免受靠前法院的审判,因此靠前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与靠前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相冲突的。但本书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发挥靠前法院的作用对于靠前组织履行职能和实现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力争注释规范和充分发挥注释的功用,将几乎所有说明性、补充性、介绍性和辅助性的内容放人注释之中,尽量使正文精练、论述集中、结构紧凑、重点突出。因此,本书的注释占有较大篇幅。注释与正文一道构成本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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