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青少年犯罪预防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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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青少年犯罪预防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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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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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玉新 著

出版社应急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2082130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8元

货号9787502082130

上书时间2024-10-22

思源汇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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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青少年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因为什么呢?他们犯罪又有什么特点呢?作为家长,又有没有相关责任呢?社会和公众又该如何帮助青少年,为他们营造一个适合成长的生活环境呢?而青少年触犯了法律,我国司法对此有没有相关的特别规定呢?对于这些问题,本书将一一为您解答。

作者简介

陈玉新,河北省秦皇岛人。于贵州,曾在多家教育机构任职,担任过编辑、运营总监等职务,后来专门从事教育、公益环保事业,出版过多部青少年教育类图书,广受好评。



目录
第一章  虽然年纪小,但犯错就要受到惩罚
  非法占有——天上掉的“馅饼”
  校园欺凌——花季少女深陷犯罪旋涡
  盗窃——结伙做贼的江湖少年
  抢劫——屡教不改的抢劫犯
  暴力斗殴——争抢游戏机引起的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打闹的后果很严重
  性侵害——对不起,我伤害了你
  携带管制刀具——这些“武器”并不好玩
  吸食毒品——与毒品深交的后果
第二章  别看事情小,这些也是犯罪
  高空抛物——“楼上扔东西真好玩!”
  捕捉保护动物——“走,我们去捉鸟!”
  虐待动物——“这只流浪狗真讨厌!”
  毁坏公物——“把这些路灯都打碎!”
  毁坏私有财产——“我就喜欢刮人家的车!”
  故意伤害——“我能把鞭炮扔到井盖里!”
  危害公共安全——“我能让火车停下来!”
  偷改志愿——“我觉得她适合上这个学校!”
  不守交规——“我真‘威风’,把汽车都逼停了!”
  纵火——“敢玩儿火的才是真男子汉!”
  私刻公章——“这个章威力大,我拿来玩玩!”
第三章  及时止步,远离这些“不归路”
  远离色情信息——不要为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远离不良游戏——场游戏引发的血案
  远离不良团伙——小伙伴之间的“秘密”
  远离网络贷款——“裸条贷”少女的惨痛经历
  远离暴力影视——模仿影视情节暴力犯罪
  远离酒精——不该饮酒的孩子们
  不要沉迷网络——砍伤亲人的小孩
  不归路从盘磐开始——一个“失足少年”的自述
  面对青春期的性冲动,不要越过犯罪的红线
第四章  当罪恶的魔爪在身边,我该怎么办?
  面对坏人威胁,要果断向警察求助
  面对冷暴力,要保持良好的心态
  面对“朋友”怂恿犯罪,不要被“义气”冲昏头脑
  面对“友情”胁迫,要学会表达拒绝
  面对诱惑,时刻保持警惕心
  面对校园暴力,以暴制暴是错误的选择

内容摘要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自身的自控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被人利用,头脑简单行事冲动,心理承受能力弱,都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如何有效地防止青少年犯罪害及他人、自身、家庭和社会;如何教育、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不至于犯罪而危害社会;如何帮助他们顺利地跨过青少年这一人生特殊而重要的“危险期”?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
本书以青少年犯罪的一
些常见案例为素材,加上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参考,分别从有意识犯罪(明知是犯罪却依然去做)、无意识犯罪(不知道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客观上远离犯罪的诱因和主观上克制自己等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起因及后果,警示广大读者,要有安全意识,正视法律的权威,注意防范。

精彩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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