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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晓静 著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990736
出版时间2013-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9787560990736
上书时间2024-10-21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中以“【案例】”标示的用楷体字阐述的内容,均为转引或者摘录的法院判决书,其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论证思路,对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有更为直观的认识。
在专题之后以“[理论探讨]”标示的用楷体阐述的内容,均为本专题中比较典型的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在专题中并未进行具体阐述,在此作为启示,借以引发有兴趣的读者的进一步思考。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的注释,未标有“参见”、“参考”字样的,意指本书所用观点来自所引出处的作品,只是为了叙述简洁和行文流畅,本书才未直接引用原文。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行文中加书名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名称,意指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加书名号的,则为泛指。
本书为了区分不同版本的《公司法》,特在书名号前加上制定/修订的年份,如1993年《公司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有特别标示的,则为现行《公司法》,即2005年《公司法》。
胡晓静(1972—),女,辽宁义县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1991年至1995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留校任教。2001年考取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2001年至2005年在德国科隆大学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获得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学位。出版专著《Rechtsfragen
der chinesisc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uf Grundlage eines
Vergleichs zwischen Deutschland und China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
-以中德比较为基础》),(2006 Frankfurt am Main, Peter
Lang)。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公司治理的解析》、《公司社会责任:内涵
外延 与实现》、《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思考》等多篇论文。
专题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
专题二 公司人格否认问题研究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四、关联企业人格否认
专题三 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专题四 公司设立问题研究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四、公司设立的程序
五、公司设立的效力
专题五 设立中公司问题研究
一、设立中公司的起点
二、设立中公司的行为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五、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
专题六 股东与股权问题研究
一、股东的含义
二、股东资格确认
三、股东的权利
专题七 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专题八 公司资本制度问题研究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二、股东的出资义务
专题九 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治理的模式
三、董事与公司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
专题十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问题研究
一、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三、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公司清算中的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中以“【案例】”标示的用楷体字阐述的内容,均为转引或者摘录的法院判决书,其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论证思路,对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有更为直观的认识。
在专题之后以“[理论探讨]”标示的用楷体阐述的内容,均为本专题中比较典型的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在专题中并未进行具体阐述,在此作为启示,借以引发有兴趣的读者的进一步思考。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的注释,未标有“参见”、“参考”字样的,意指本书所用观点来自所引出处的作品,只是为了叙述简洁和行文流畅,本书才未直接引用原文。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行文中加书名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名称,意指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加书名号的,则为泛指。
本书为了区分不同版本的《公司法》,特在书名号前加上制定/修订的年份,如1993年《公司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有特别标示的,则为现行《公司法》,即2005年《公司法》。
胡晓静(1972—),女,辽宁义县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1991年至1995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留校任教。2001年考取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2001年至2005年在德国科隆大学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获得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学位。出版专著《Rechtsfragender chinesisc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uf Grundlage einesVergleichs zwischen Deutschland und China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以中德比较为基础》),(2006 Frankfurt am Main, PeterLang)。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公司治理的解析》、《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 与实现》、《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思考》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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