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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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9 2.6折 35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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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新丽 著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9

版次1

印数1千册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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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杜新丽 著
  •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5-09
  • 版次 1
  • ISBN 9787508604602
  • 定价 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41页
  • 字数 480千字
【内容简介】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争议也日渐增多,如何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和发展国际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我国入世之后,仔细学习和研究国际私法就更显重要。
《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集作者多年来的教学经验,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识别、冲突规范的适用、司法文书的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对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给予一一阐述,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整理归纳,方便学习、记忆,并适当结合实际的案例进行讲解,适合于高校国际法学专业用作教材,也适合普通的国际法学的研究者使用。
【作者简介】
杜新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贝格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曾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现代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编写的主要教材和著作有:《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国际私法专论》、《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国际投资法》等。参加或主持多项国家及部级项目,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社科项目《法律选择方法研究》的负责人。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涉外性的确定
三、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两个途径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功用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的适用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第四节连结因素(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含义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三、连结点在冲突规范中的地位和法律意义
四、连结点的选择
五、我国立法中连结点的确定
第五节冲突规范
一、法律冲突
二、冲突规范
三、系属公式
四、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六节法律选择方法
一、传统选择方法
二、现代选择方法
三、中国立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第七节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第二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征
三、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一、国籍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应诉管辖
六、平行管辖
第三节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一、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
二、中国的管辖权原则
第五节海事案件的管辖
一、中国海事案件管辖原则
二、中国海事管辖权的立法特点
三、国际条约关于海事管辖权的规定
第六节网络案件的管辖
一、网络合同案件的管辖
二、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第七节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一、一国四域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现状与实践
二、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章:国际私法实务中的识别
第一节识别的法律意义
一、识别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二、识别冲突
三、识别是法官不能回避的一项制度
四、识别是确立管辖权和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五、识别的功能性作用
第二节识别的概念和对象
一、识别的定义
二、识别的冲突
三、识别的对象
第三节识别的依据
一、关于识别依据的几种主张
二、对几种识别依据的分析与批评
三、本书关于识别依据的主张
第四节中国关于识别的理论与实践
一、识别对象—事实与问题
二、依中国法识别及其例外
第五节“二级识别”问题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制度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和作用
三、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四、中国关于反致
第二节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二、法律规避的性质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二、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
三、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
四、我国法官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公共秩序的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
三、中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五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三、时效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二、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
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节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
二、中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节合同
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几种具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侵权
一、侵权与违约竞合时的法律选择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中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
四、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五、航空侵权的法律适用
六、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八、国际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商事关系
一、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婚姻家庭关系
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扶养的法律适用
五、监护的法律适用
六、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涉外继承
一、涉外继承准据法确定中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立法与实践
四、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五、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六、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第六章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
第一节域外送达的性质与意义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二、域外送达的意义
第二节域外送达的途径
一、直接送达
二、间接送达
第三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一、《海牙送达公约》概要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途径
四、公约规定的其他辅助或可选择的途径
五、对被告的保护
第四节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一、中国关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规定
二、文书由内向外的送达
三、文书由外向内的送达
第五节两岸三地的送达
一、内地与港澳
二、内地与台湾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第七章域外调查取证
第一节域外取证的概念
一、域外取证的定义
二、域外取证的作用
三、域外取证的内容
第二节域外取证的方式与途径
一、直接调查取证
二、间接调查取证
第三节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一、公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二、嘱托书方式
三、领事和特派员取证制度
四、《海牙取证公约》对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发展
第四节中国的域外取证
一、中国关于域外取证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域外调查取证的实践
三、中国域外取证实例分析
四、关于我国解决域外取证冲突的构想
第五节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域外取证
一、内地与香港
二、内地与澳门
三、内地与台湾

第八章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承认执行的基本定义
一、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第二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三、外国法院审理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
四、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五、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六、存在互惠关系
七、不存在“平行诉讼”或“诉讼竞合”
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第三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二、对外国判决的审查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程序
四、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效力
第四节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
一、立法
二、条件
三、程序
四、中国的互惠审查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存在的基础及其性质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协议存在的基础
三、仲裁协议的性质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地点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二、“书面”的含义(解释)
三、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延伸效力
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其认定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三、自裁管辖权原则
四、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
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仲裁庭的法律效力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四、对裁决承认执行的法律效力
五、浮动性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第七节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含义
二、独立性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独立性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的提出
二、仲裁申请书
第二节仲裁的受理
一、仲裁案件的受理
二、仲裁的答辩
三、抗辩及反请求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员的资格
二、仲裁员的选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换
第四节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及程序
二、审核证据和询问证人
三、保全措施
第五节仲裁中的调解
一、调解程序的开始
二、调解程序的进行
三、调解程序的终结
四、调解的原则
五、调解程序的效力
第六节仲裁裁决
一、裁决的期限
二、裁决的原则
三、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五、裁决的解释、更正和补充
第七节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一、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
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法
三、“非当地化”理论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第一节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分析及其立法
一、司法监督的含义
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三、司法监督的内容
四、关于司法监督的立法
第二节对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
一、仲裁协议无效、未生效、不可实行的确认
二、诉讼程序的中止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三、自裁原则与法院监督
第三节仲裁程序中的司法监督
一、法院对仲裁庭组成的监督
二、法院协助取证
三、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一、撤销的性质
二、撤销的立法与实践
三、撤销的事由
四、撤销的程序
五、有权撤销的法院
六、重新仲裁
第五节中国关于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仲裁法》规定的司法监督
二、中国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
三、对于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二章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裁决的认定
一、仲裁裁决
二、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确定标准
四、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件及其适用
第二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三节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院
二、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三、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四、不予承认执行的理由
五、最高法院的报告制度
第四节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一、中国依照公约承认执行外国裁决的范围和程序
二、可拒绝执行的程序性条件及其法院的审查
三、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
第五节内地与港、澳、台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安排
二、内地与台湾的承认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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