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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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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克桥、倪秀英、崔学贤、张媛媛、乔亮国、高扬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73237

出版时间2017-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25093214

上书时间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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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第2版前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税收制度作为财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治理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此轮财税体制改革,以2012年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开始,展开了一系列改革。尽管本教材2013年次出版时,已经反映了“营改增”的基本内容,但不能反映截止到2016年修订时在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全貌。同时,在营改增为起点的同时,撬动了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板块,资源税也进行了较大变化。

  为了及时反映税制改革的进程,使学生得到的相关知识,我们组织部分原作者及新作者对原书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将全面反映截止到2016年年底前的税制变化。

  本书由李克桥、倪秀英任主编,崔学贤、张媛媛、乔亮国、高扬任副主编。参与本书再版修订的教师及其分工如下:河北大学李克桥教授负责、七章的编写,邢台学院倪秀英教授负责第二、六章的编写,河北师范大学崔学贤副教授负责第三、九章的编写,徐州工程学院张媛媛负责第四、五章的编写,忻州师范学院乔亮国负责第八章的编写,中原工学院高扬负责第十章的编写。

  尽管本书修订时做了进一步完善,极个别疏漏之处仍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编  者

 

 

 

前    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已全面铺开,因此我国税制处在又一次高速变革的过程之中。伴随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现行税制中无论是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作为实体法的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乃至现行的社会保险费,都会有重大变革。及时关注这些变革,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税收政策,明确高等学校税收课程的教学方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尽快地熟悉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将新税制下的各种税款的计算、缴纳与学生的认知能力、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是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针对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特点,我们编写《税法》一书,以适应当前教育的需要。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在理论方面适当做了阐述,主要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资料的引用截止到2013年1月),力争在教材出版前做到“近、”。通过对现行税收体系中基本法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几方面的系统阐述,力求做到全面和实用。

  为体现本书“适度、够用”的特点,在编写过程中,适度压缩了理论性的叙述,增加了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不仅在教材中明确了各章的内容提要,而且增加了较多的讲解案例;同时,为巩固学生的学习效果,在每章后都有一定量的习题。

  本书由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克桥、河北邢台学院副教授倪秀英担任主编,由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崔学贤、江苏徐州工程学院讲师张媛媛、河北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曹佩琪担任副主编。其具体分工如下:李克桥负责编写章和第七章的第四至六节,倪秀英负责编写第二章和第七章的至三节,崔学贤负责编写第三章和第九章,张媛媛负责编写第四章和第八章,曹佩琪负责编写第六章的第五节和第十章,聂会肖(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负责编写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至四节。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专著和教材,并得到了有关专家、学者及相关院校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谢意!

  由于编者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编写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之处,竭诚希望广大读者批评与指正。

 

                                                            编  者

 



导语摘要

“税法”作为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开设的必修课,具有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其在应用型本科教育中的位置,本书本着“理论适度、实务够用”的原则安排内容。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共十章:*部分为*章,主要介绍税收、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九章,主要介绍我国目前开征的税收实体法的各个税种,依次是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第三部分为第十章,主要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本书主要适用于应用型本科的学生使用,也可作为研究型本科的非专业学生及高职高专学生和在职人员的业余学习用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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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内容摘要

“税法”作为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开设的必修课,具有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其在应用型本科教育中的位置,本书本着“理论适度、实务够用”的原则安排内容。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共十章:*部分为*章,主要介绍税收、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九章,主要介绍我国目前开征的税收实体法的各个税种,依次是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第三部分为第十章,主要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本书主要适用于应用型本科的学生使用,也可作为研究型本科的非专业学生及高职高专学生和在职人员的业余学习用书。



主编推荐

此次修订全面反映截止到2016年年底前的税制变化。


为体现本书“适度、够用”的特点,在编写过程中,适度压缩了理论性的叙述,增加了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不仅在教材中明确了各章的内容提要,而且增加了较多的讲解案例;同时,为巩固学生的学习效果,在每章后都有一定量的习题。



精彩内容

第二章  增 值 税 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特征、类型、基本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增值税的缴纳及出口退(免)税等的基本规定。要求理解增值税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掌握增值税的基本法律内容、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为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 Adams)就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 F. V. Sie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是,增值税终得以确立并先征收的国家是法国。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按营业额全额课征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时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了增值税实施之先河。此后,增值税在欧洲得到推广,不久后又扩展到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得以推广,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全额重复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此产生一些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我国于1979年开始征收增值税,并于1994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重要的主体税种。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增值额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 从理论上来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 V M中的V 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 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该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3) 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如表2-1所示,即商品后销售价格等于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表2-1  某商品后销售价格与各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的关系            

 

  以表2-1为例,如果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将会对该商品从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每个环节按销售全额计税,其计税总额为520元。但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其计税总额为200元。这两者的差额320元就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即环节的60元实际上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下将被征税4次,重复征税3次。同理,其余环节分别被重复征税若干次。如果改为按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不论商品从生产到后销售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该商品的终销售价格。增值税的这个特点对消除重复征税、对产品的出口退税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4)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增值额V 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二、增值税的特征

  (一)税不重征,税收负担具有公平性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一种货物或劳务无论经历多少环节都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这就使得同一种货物或劳务的税收负担,不会因其经历的流转环节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使税收负担具有公平性。

  (二)多环节征税,税金计算具有连续性

  从纳税环节来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终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收一道税,本环节的进项税额是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本环节的销项税额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税金的计算联系起来,这样有利于建立纳税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购销双方进行交叉稽核。

  (三)税基广阔,征收范围具有普遍性

  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来看,无论工业、商业、农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产生增值额就要依照税率计算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来看,从制造环节开始一直延伸到货物的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普遍调节。

  (四)实行价外税,终税负具有转嫁性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生产经营者,但负税人却是终消费者。这是因为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应当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体上来看,征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008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采用的就是生产型增值税。另外,印度尼西亚也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国民经济的整体上来看,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不包括生产资料的价值,即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促进投资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欧盟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采用,是各国实施的主流增值税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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