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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城市史视域中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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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建国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3562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65元

货号29344658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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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重在关注城市及城市化发展史视角下民主法治的兴起与发展,关注城市化是如何推动和驱动民主法治发展的,并在此视角和线索下重构民主法治发展史认识。在这里,城市史和城市化并非作为一个特定研究的对象,而是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发展的立场与方法论显示出意义的。城市化以其特殊的主体间性和社会组织形式,建构、引导、诠释与促进着民主法治的发展。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民主法治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作出详尽的讨论,而在于通过系统性的历史考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究民主法治的性质和起源提供一个城市化范式。



作者简介

魏建国,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现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多项。独立出版专著5部,合著1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目录

导论  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发展方法论的城市化


 


历史篇


章 欧洲“独特性”的城镇史视角解读——以《欧洲城镇史:400—2000年》为例 


节 理解欧洲“独特性”需关注其城镇史


第二节 欧洲城镇史的线索


第三节 欧洲城镇史的特征


第二章 古典西方共同体由乡土性向城市性的转型及其民主法治发展 


节 古典西方的乡土血缘家族共同体认同


第二节 古典西方乡土血缘家族共同体原则的瓦解


第三节 乡土性向城市性转型中的政治生活转变


第四节 希腊的口语文化民主及其局限


第五节 城市、文字文化与开放性的罗马


第六节 罗马疆域扩大引发的治理危机及西罗马灭亡


第三章 中世纪至民族国家时代欧美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节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独特性及现代性意义


第二节 城市与王权的结盟及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发展


第三节 近代英国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第四节 美国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第五节 法国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第六节 德国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第七节 俄罗斯的城市化进程与民主法治发展


第四章 传统中国城市的乡村性及对民主法治发展的阻碍


节 传统中国城市的乡村性及原因


第二节 传统中国城市乡村性对民主法治发展的阻碍


第五章 近代中国的城市化启蒙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


节 近代中国的城市化启蒙


第二节 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


第六章 新中国前30年城市化的不足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的进步及民主法治发展


节 新中国前30年城市化不足的表现、原因及影响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步的城市化之因


第七章 中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时代意义


节 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利于增强中国城市化本位的现代化观意识


第二节 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利于强化中国城市化实践问题认识


第三节 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利于增强对城市化规律的自觉


 


机理篇


第八章 城市化进程中印刷书面文化的发展及对现代化转型的影响


节 书面文化在城市社会中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印刷书面文化对现代化转型的影响 


第九章 印刷书面文化对近代西方民主发展的影响


节 印刷书面文化为近代西方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提供了媒介根基


第二节 印刷书面文化为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发展提供了媒介基础


第十章 印刷书面文化对近代西方法治发展的影响


节 印刷书面文化对近代西方法律形态成文化的影响


第二节 印刷书面文化对近代西方法律科学化的形塑


第十一章 城市时间观的兴起及对现代法文化的形塑


节 中世纪西欧城市时钟时间观的兴起及影响


第二节 城市时间观对现代法文化的形塑


第十二章 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建设


节 城市化为什么需要社会保障


第二节 城市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法的建立


第三节 当代中国城市化升级转型中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法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重在关注城市及城市化发展史视角下民主法治的兴起与发展,关注城市化是如何推动和驱动民主法治发展的,并在此视角和线索下重构民主法治发展史认识。在这里,城市史和城市化并非作为一个特定研究的对象,而是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发展的立场与方法论显示出意义的。城市化以其特殊的主体间性和社会组织形式,建构、引导、诠释与促进着民主法治的发展。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民主法治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作出详尽的讨论,而在于通过系统性的历史考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究民主法治的性质和起源提供一个城市化范式。



主编推荐

魏建国,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现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多项。独立出版专著5部,合著1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精彩内容

《城市史视域中的民主法治》:
  在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如何了解和具备体现民主法治发展的规律性因素,始终是一个较为紧迫的前提性问题,因为要在中国这个有特殊历史传统的大国实现民主法治,就必须考察民主法治因何而产生,这对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非常重要。或言之,鉴于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局限性,我们要在此前提下研究能实现民主法治的条件。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城市化对民主法治的发展和实现具有驱动性、条件性和规律性意义。在此,需要关注和侧重民主法治兴起与发展的城市化方法论的提炼。
  一、民主法治发展之城市化驱动的西方经验审视
  (一)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城市化驱动
  尽管各国民主法治道路不尽相同,但有些基本的经验必定是相通和可资借鉴的,故而也是值得考察和进行比较性研究的。就民主法治发展而言,西方率先经历了这一过程,因此西方必然是我们考察和思考的对象。而当我们思考和追溯西方民主法治的根源时,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告诉我们,西方相对早熟的民主法治建设,不仅是与城市化相互适应、相互推动的过程,而且也是与城市化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过程。城市化是西方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所在,其本身也是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主线。因此,在了解西方民主法治时,需要将城市化纳入考量。在此,也要承认城市化在西方的早发早熟,即近代西方的城市化源于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的中世纪城市传统,而这一传统又是古希腊和罗马城市传统的继续。“无论出现何种随意性或系统性的间断以及地区性差异,欧洲城市化一直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势头。”
  西方民主法治的兴起和发展是由城市化作为底蕴和推动的,城市化是西方民主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雅典之所以能够实行民主政治,在于城市化较早,没有城邦作为土壤,希腊城邦民主就无从产生。古罗马之所以能够发展出罗马法及相关治理模式也得益于其早熟的城市化,“在某种意义上,罗马化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同义词”。而对近现代以来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审视,尤其需要关注1500年以来欧洲逐渐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历史转型与转变,如果没有16至18世纪欧洲城市社会的兴起,也就没有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史实表明,“到17世纪早期,荷兰半数的人口居住在城镇和城市之中,已经成为欧洲城市化程度的国家”;英国1851年城市人口已超过农村人口;德国在1891年基本实现城市化;美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出现在内战以后,1920年基本实现城市化,城市人口比例达到51.2%;法国稍迟,1931年城市化水平才达到51.2%。而此时与处于农耕文明的其他地区相比,西方启蒙运动和民主法治运动的城市化属性是比较明显的。从某种程度来讲,西方启蒙运动和民主法治运动本身就是一种城市运动,“这个运动从中世纪开始,而且本身是文明的运动,运动深深地打上了城市生活、商品和交往、艺术和科学的发展的烙印”。
  作为不争的事实,城市化是驱动西方民主法治发展的主体性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法治对人治的胜利、民主对专制的胜利以及现代对传统的胜利,都是城市力量的显示和城市生活的彰显。城市属性也是西方现代国家的重要品性,西方现代国家的兴起是在城市商人和市民阶层要求建立统一市场和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背景下实现的。即,西方现代国家是按照城市化模式兴起和发展的,其民主法治在其历史形成的过程中打上了城市社会的印记。城市化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西方现代国家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逻辑,而且重塑了西方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城市化的演进,对西方现代国家的震动和影响是巨大、深远、深刻的,终体现在它已经重构了一整套与城市化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即,“民族一国家的发展预设着传统国家中相当基本的城乡关系的消解”,并开始确立了一种与城市生活相适应的思维和文化观念。如英国,“1840年,在劳动力、土地和货币方面都已经有自我规制的市场经济在英国已经完全建立起来了。市场资本主义已经全面地战胜了它的敌人:不仅是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而且在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和意识形态上也是如此。它的对手,被彻底地击败了”。事实上,城市化是驱动西方民主法治的元基础,是西方民主法治不可或缺的根基,进而展现了城市化对于民主法治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对此,韦伯不无骄横地指出:“只有西方懂得什么是现代意义的国家,它既有专职行政机关又有专业化官员和以公民权利义务的观念为基础的法律。这个制度要想在古代以及在东方发端是绝无发展可能的。只有西方才懂得什么是法学家所制定并予以合理解释和适用的合理法律,只有西方,才有公民权和义务的观念.因为也只有西方才有那种特殊意义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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