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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法治论坛(第3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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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市法学会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8696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23647870

上书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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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法治论坛(第36辑)》包括“金融法专题”“实务研究”“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作者简介


  广州市法学会是广州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它自1985年经批准成立以来,一直由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广州市司法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团结广州地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则接受中国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目录


[金融法治专题]

张富强李梦露

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的思考

胡宗仁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问题探讨

李军

政府金融信贷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兼论政府不真正信用保证责任的处理

蔡海宁王蕾

互联网金融之众筹的法律思考

刘德刚

论金融监管听证机制的构建

苏本茂

试论普惠金融视阙下P2P网贷征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王雁翔

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外包业务刍议

谢婉霖梁轶

浅析金融创新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塑

———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视角

张劲

监管视角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认识与实践

———以广东省为例

李中杰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刘云梅

试论保险仲裁案件仲裁费用承担

罗洁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途径探究

———以某法院近三年金融消费者案件发展趋势为切入点

潘锋杨斯淼

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彭建华李学辉

双刃之剑: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探究与规制

———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出发

易湘洋

浅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李如真

互联网金融法制环境构建问题浅析

梁轶陈嘉欣

我国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对各地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实证分析

戚曾洋陈思瑞刘桉呐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制建设”的学术争鸣

钟瑜高明光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之网上仲裁

[实务研究]

年亚魏巍

完善当前涉诉医学鉴定制度的建议

王又平周国伟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及防范策略

邓可祝

群体诉讼中的机关支持模式研究

———以信宜紫金溃坝系列赔偿案为例

张芳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完善

王小曼

浅析非典型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顾惠忠林竹静王蓉

受贿案件嫌疑人翻供的应对策略

———以新刑诉法实施为视角

谢文春赵玲燕

新民诉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的适当转变与完善

———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为实践蓝本

陈静颖

当事人之人民陪审程序选择权的价值透视与制度设计

石东洋刘新秀高健美

论刑事侦查司法鉴定权配置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王登辉罗倩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论纲

肖挺俊

探析市场管理者知识产权侵权的若干问题

[法谈法议]

杨凯

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四维思考

彭霄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委会选举条款存在纠纷隐患亟待重视

李丹萍

宝贝,想说生你不容易

周博

从“强拆”事件看政府治理中的两个问题



内容摘要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法治论坛(第36辑)》包括“金融法专题”“实务研究”“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主编推荐

  广州市法学会是广州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它自1985年经批准成立以来,一直由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广州市司法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团结广州地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则接受中国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精彩内容

  众筹风险的应对及建议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新型融资模式,在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及监管体系之下,面临着一系列行政监管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风险。
  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众筹平台至少应把握如下几点:
  首先,众筹平台应明确自身的平台功能及中介本质。众筹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或变相搞资金池,不应直接经手投资人的资金或自行提供担保。平台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用户资金结算由第三方托管机制完成,在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 ,由此在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独立性的同时,一旦出现筹资者恶意筹资的情况,众筹平台也可规避己方成为共犯的刑事责任风险以及相关民事责任风险。
  其次,众筹平台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对筹资者所发起的项目的可行性、筹资者的项目实施能力等进行甄别,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平台还应全面衡量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将适当的产品项目介绍给适当的投资者,以平衡筹资者及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利益链条的稳定,尽量减少项目失败、投资者利益受损而牵连引发的刑事责任及民事纠纷。
  再者,众筹平台应组建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在熟谙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其规则,谨慎操作。例如众筹的项目不以股权或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不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而以向其提供实物、服务等方式运作;或在股权式众筹中,通过邀请特定用户线下沟通,该特定用户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以规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及社会性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就该规定看来,众筹平台如能跟紧项目发起者的项目资金去向及项目进展,并能督促或帮助筹资者在项目终止或失败后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降低社会不良影响,则也可能有效避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红线。
  而从国家针对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设置相关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
  其一,在行政监管制度方面,应当要明确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具体的监管规则,国家可对行业准入及运作过程施加监管,但这些监管规则应当是权责明确的而非随意扩大解释加以滥用的,这些监管规则也应当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为基点,有利于活跃资本市场、便利资本形成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应当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留足空间。
  其二,在刑事制裁及民事法律责任方面,通常而言,刑事制裁仅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对罪犯起惩戒作用,对社会起威慑作用,但对受害人而言,其并未就此获得直接的损害补偿。而民事制裁则同时兼具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惩戒行为人的作用。因此,国家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把控重点应当落实到民事责任上,充分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得以便捷行使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机制,如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执行协助等相关司法制度,由此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及惩戒之功效,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投资者自主维权与经营者行业自律的平衡中和谐、健康地发展。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作为互联网金融中尤为重要的一种模式,众筹行业也必然会在国内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现行既有的法律规制及监管体系的不适性使得我国众筹行业风险繁多,发展受抑。国家应在充分把握好促进金融创新和注重投资者保护、强调效率和维护公平的平衡关系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众筹或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在法律层面给予众筹行业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公平妥善的监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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