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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菲利普·诺顿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0985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3元
货号29396483
上书时间2024-12-25
本书是多年前我在英国牛津大学访学时翻译的,如今终于正式出版面世了。一项中断多年的工作得以了结,几丝欣喜在心头轻拂而过,此等不热烈、不忧郁的感觉甚好。作为译者,我主要想在此交代一下翻译的缘起及出版过程,并就本书涉及的英国宪制历史略作评介。
在牛津大学的半年里(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我主要是在博德利法律图书馆(Bodleian Law Library)度过。开始是在那里信手翻阅一些馆藏的宪法学书籍,但这样漫无目的地随机阅读,阅后即忘,收效甚微。于是,我决定认真挑选一本精读,并将之翻译成中文,这样或许可以真的学到点理论知识,至少有看得见的“成果”。挑本什么宪法学原著来精读并翻译出版呢?
经反复考量,我确定了两个挑选原则:一是必须是英国人写的有关英国宪法学的著作;二是书不能太厚。根据这两项原则,我后选择了本书——A Century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本书由当代英国宪法学者诺顿(Philip Norton)教授主编,是一本有关英国宪法百年变迁的小册子,只有117页,完全契合我所定的两项挑选原则。
本书主要讲述的是20世纪英国重要的6部法律的产生过程。这6部法律分别是《1911年议会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72年欧共体法》《1998年人权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9年上议院法》。之所以把此6部议会立法认定为“重要的”,是因为此等法律直接或间接调整甚至翻转了英国政治组织的构造及运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深远的。单从此等议会立法的名称上看就不难推断,保守的英国人喜欢“一事一议”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不像法国那样偏好“推到重来”的革命式行事风格。美国学者豪古德曾说:“法、英两国在宪政上的进程,大体上可以说是殊途同归,法国的步调是有时跃进,有时后退,而英国则按部就班,不动声色地缓步徐进。”不能不说,此等评论切中肯綮,对英国宪制形成特征之洞察至为深邃。
历史事实证明,保障自由的国家治理架构乃是英格兰民族对世界文明伟大的贡献。英国议会(巴力门)是世界各国议会之滥觞,英国宪法政制堪称人类宪制的实践源头。而英国宪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没有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其宪法性法律是间隔性地一部接着一部来制定和实施的。代议民主、议会至上、限制王权、法律主治、司法审查、越权无效、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英国宪制的核心内涵,都是借助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一点一滴地实现的。例如,在17世纪,英国就颁布了一系列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如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进一步巩固了1215年《大宪章》确认的各项限制国王权力的制度;1679年签署了《人身保护法》,重申了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性;1689年英王威廉三世接受议会的提议,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1694年制定《三年选举法》禁止国王恣意解散议会,规定每届议会长三年,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议会选举等。
毋庸置疑,本书讨论的6部法律,除《1972年欧共体法》外,其他5部法律实际上都是17世纪颁布的这些法律的更新换代。当然,英国通过普遍立法的宪制变迁模式在21世纪还在继续。典型的是,经过布莱尔政府(1997年5月~2007年5月)的努力,《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在英国议会两院终获通过。根据该改革法案创设的英国法院,终于在2009年10月1日挂牌“营业”。英国司法有长达几个世纪的璀璨历史,在控制政府公权、捍卫公民私权方面留下了无出其右的光辉记录,但直到21世纪其司法终审权才终从议会上院手中“解放”出来。英国议会主权的坚韧程度超乎人的想象。
作为一本回顾英国20世纪6部立法形成过程的宪法史著作,本书对于我国宪法学界的参考价值或许有限。然而,对于深入了解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制度,以及英国议会20世纪所经历的发展嬗变,本书的参考价值自然毋庸置疑。“魔鬼在细节”这个谚语,同样适用于对英国宪制的观察与诠释。本书重点介绍了6部法律从动议到草案形成再到条款文字修订的各个细节过程,虽然有些地方难免过于琐细,但正是从立法过程中英国各个政党、各位议员及社会公众的立场及其言辞交锋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每一部宪法性法律,一方面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真正凝聚各方智慧的产物。其中折射出来的经验主义思维和改良主义立场,颇值得吾国吾民深思。正因如此,本书的阅读价值不容小觑。相信通过慢慢品味本书散发出来的立法细节魅力,读者会有“润物细无声”的感悟与收获。
本书主编诺顿先生,是政治学博士出身,英国赫尔大学教授,系英国声名卓著的议会研究专家,他就英国议会及议会制度比较研究做了大量工作,出版相关著作30余部。其杰出的研究成果使他在1998年获得了勋爵头衔,并进入英国议会上议院,担任上议院宪法专职委员会主席。诺顿的著作不但已经有中文版,而且他还指导过中国学生,其代表作之一Parliament in British Politics就由其中国学生严行健博士翻译成中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翻诺顿著作的中文译本,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每个民族国家的文明兴起之初,是语言塑造着他们的文化,到后来则是文化左右着他们的语言,没有相应的文化,自然就没有与之配套的语言。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我遇到了不少英国政治史上特有的词汇,而且难以找到相对应的中文。比如,在主编诺顿的引言第二段就出现了一个短语“a 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这里的“whig”就没有对应的汉语,只能音译。更为关键的是,音译结果同样难以理解,需要进一步解释。为此,笔者曾通过邮件向诺顿先生的秘书莎莉女士(Sally A.Clark)请教,她在邮件中是这样解释的:“Regarding the word ‘Whig’ —historically it was a member of the political party that aimed to subordinate the power of the crown to that of parliament (in the 1600s). In the 19th century the Whigs were succeeded by the Liberal party. ”大意是说,历史上辉格(Whig)是一个政党,该政党的目标是使王权从属于议会的权力(在17世纪初)。在19世纪,辉格党变为自由党(被自由党所取代)。
然而,此等解释只是介绍了历史,仍然无助于这个短语的中译本理解。所幸,校对者李松锋博士用一个注释为我们解了这个“惑”,其辞曰:“辉格党式的历史阐释(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是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首先创用。19世纪初期,一些辉格党历史学家从辉格党利益出发,用历史作为工具来论证辉格党的政见,依照现在来解释历史。具体分析可参见[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辉格党式的历史阐释》,李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这样一解释就豁然开朗了。
老实说,这次出版校对时,我都没有想到要通过文献检索来对这个短语进行解释。由此可知,作为校对者,李博士是相当认真负责的。这也证明,我邀请松锋博士担任校对工作的决定不只是正确的,简直是英明的。松锋博士有相当丰富的英文宪法作品翻译经历,其代表性的英美宪法译著有《新英国宪法》《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民主的宪法》等。当然,松锋博士的认真负责不仅仅体现于这样一个脚注上,对于我的译文他差不多每段都有或多或少的修订。对于他所有的修订,本人一概采纳。不过,需要声明的是,对于译文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一概由我承担。
本书一开始是打算在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后经李松锋博士,纳入李树忠教授主编的“英宪精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特别感谢李松锋博士的,感谢李树忠教授的鼓励。
本书书名直译为《一个世纪的宪法改革》,现将之意译为《英国宪法百年经纬》。在书名意译的问题上,知识产权出版社的庞从容编辑给予了良好建议,谨致谢忱。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廖婧文同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利用寒假时间认真审读了我初的译本,指出了诸多漏译及误译之处,对于她的辛苦付出,我深表感谢。研究生陈蓓同学根据出版社的要求将引文性注释的原文进行了录入,感谢她的付出。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女士与责任编辑刘晓萌女士为本书的出版做了大量工作,非常感谢她们的耐心与细心。
后,要特别感谢英国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Centre for Socio-Legal Studies)的马丽娜·科琦燕(Marina urkchiyan)博士,没有当年(2013年)她同意我的访学申请,我就不可能有一段奇妙的英国之旅。英国访学之旅及此书的翻译,都是我人生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对于促成这段经历的所有人和事,以及在英国所经历一切,我始终心怀感激。
刘练军
2019年8月28日,初稿于南京
2022年2月17日,定稿于杭州
本书主要讲述的是20世纪英国重要的6部法律的产生过程。这6部法律分别是《1911年议会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72年欧共体法》《1998年人权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9年上议院法》。之所以把此6部议会立法认定为“重要的”,是因为此等法律直接或间接调整甚至翻转了英国政治组织的构造及运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深远的。
本书重点介绍了6部法律从动议到草案形成再到条款文字修订的各个细节过程,虽然有些地方难免过于琐细,但正是从立法过程中英国各个政党、各位议员及社会公众的立场及其言辞交锋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每一部宪法性法律,一方面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真正凝聚各方智慧的产物。
本书主要讲述的是20世纪英国重要的6部法律的产生过程。这6部法律分别是《1911年议会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72年欧共体法》《1998年人权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9年上议院法》。之所以把此6部议会立法认定为“重要的”,是因为此等法律直接或间接调整甚至翻转了英国政治组织的构造及运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深远的。
本书重点介绍了6部法律从动议到草案形成再到条款文字修订的各个细节过程,虽然有些地方难免过于琐细,但正是从立法过程中英国各个政党、各位议员及社会公众的立场及其言辞交锋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每一部宪法性法律,一方面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真正凝聚各方智慧的产物。
译者简介
刘练军
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秘书长。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00余篇、评论文章90余篇。主要作品有《消极主义:宪法审查的一种哲学立场》《司法要论》《法治的谜面》《公法上的姓名权》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及一般项目、*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10余项。
引言:一个世纪的变革 菲利普·诺顿 00
筑篱和开沟:《1911年议会法》 克里斯·巴林根 0
为现代选举制度奠基:《1918年人民代表法》 罗伯特·布莱克本 0
分裂的忠诚:《1972年欧共体法》 菲利普·诺顿
扩大法院职责:《1998年人权法》 大卫·费尔德曼
制定苏格兰的“成文宪法”:《1998年苏格兰法》 巴里·K.温卓卜
公开的羞辱:《1999年上议院法》 亚历山大·凯尔索
索 引
本书主要讲述的是20世纪英国重要的6部法律的产生过程。这6部法律分别是《1911年议会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72年欧共体法》《1998年人权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9年上议院法》。之所以把此6部议会立法认定为“重要的”,是因为此等法律直接或间接调整甚至翻转了英国政治组织的构造及运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深远的。
本书重点介绍了6部法律从动议到草案形成再到条款文字修订的各个细节过程,虽然有些地方难免过于琐细,但正是从立法过程中英国各个政党、各位议员及社会公众的立场及其言辞交锋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每一部宪法性法律,一方面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真正凝聚各方智慧的产物。
译者简介
刘练军
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秘书长。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00余篇、评论文章90余篇。主要作品有《消极主义:宪法审查的一种哲学立场》《司法要论》《法治的谜面》《公法上的姓名权》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及一般项目、*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10余项。
译者前言
本书是多年前我在英国牛津大学访学时翻译的,如今终于正式出版面世了。一项中断多年的工作得以了结,几丝欣喜在心头轻拂而过,此等不热烈、不忧郁的感觉甚好。作为译者,我主要想在此交代一下翻译的缘起及出版过程,并就本书涉及的英国宪制历史略作评介。
在牛津大学的半年里(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我主要是在博德利法律图书馆(Bodleian Law Library)度过。开始是在那里信手翻阅一些馆藏的宪法学书籍,但这样漫无目的地随机阅读,阅后即忘,收效甚微。于是,我决定认真挑选一本精读,并将之翻译成中文,这样或许可以真的学到点理论知识,至少有看得见的“成果”。挑本什么宪法学原著来精读并翻译出版呢?
经反复考量,我确定了两个挑选原则:一是必须是英国人写的有关英国宪法学的著作;二是书不能太厚。根据这两项原则,我后选择了本书——A Century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本书由当代英国宪法学者诺顿(Philip Norton)教授主编,是一本有关英国宪法百年变迁的小册子,只有117页,完全契合我所定的两项挑选原则。
本书主要讲述的是20世纪英国重要的6部法律的产生过程。这6部法律分别是《1911年议会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72年欧共体法》《1998年人权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9年上议院法》。之所以把此6部议会立法认定为“重要的”,是因为此等法律直接或间接调整甚至翻转了英国政治组织的构造及运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是全面而又深远的。单从此等议会立法的名称上看就不难推断,保守的英国人喜欢“一事一议”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不像法国那样偏好“推到重来”的革命式行事风格。美国学者豪古德曾说:“法、英两国在宪政上的进程,大体上可以说是殊途同归,法国的步调是有时跃进,有时后退,而英国则按部就班,不动声色地缓步徐进。”不能不说,此等评论切中肯綮,对英国宪制形成特征之洞察至为深邃。
历史事实证明,保障自由的国家治理架构乃是英格兰民族对世界文明伟大的贡献。英国议会(巴力门)是世界各国议会之滥觞,英国宪法政制堪称人类宪制的实践源头。而英国宪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没有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其宪法性法律是间隔性地一部接着一部来制定和实施的。代议民主、议会至上、限制王权、法律主治、司法审查、越权无效、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英国宪制的核心内涵,都是借助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一点一滴地实现的。例如,在17世纪,英国就颁布了一系列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如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进一步巩固了1215年《大宪章》确认的各项限制国王权力的制度;1679年签署了《人身保护法》,重申了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性;1689年英王威廉三世接受议会的提议,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1694年制定《三年选举法》禁止国王恣意解散议会,规定每届议会长三年,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议会选举等。
毋庸置疑,本书讨论的6部法律,除《1972年欧共体法》外,其他5部法律实际上都是17世纪颁布的这些法律的更新换代。当然,英国通过普遍立法的宪制变迁模式在21世纪还在继续。典型的是,经过布莱尔政府(1997年5月~2007年5月)的努力,《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在英国议会两院终获通过。根据该改革法案创设的英国法院,终于在2009年10月1日挂牌“营业”。英国司法有长达几个世纪的璀璨历史,在控制政府公权、捍卫公民私权方面留下了无出其右的光辉记录,但直到21世纪其司法终审权才终从议会上院手中“解放”出来。英国议会主权的坚韧程度超乎人的想象。
作为一本回顾英国20世纪6部立法形成过程的宪法史著作,本书对于我国宪法学界的参考价值或许有限。然而,对于深入了解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制度,以及英国议会20世纪所经历的发展嬗变,本书的参考价值自然毋庸置疑。“魔鬼在细节”这个谚语,同样适用于对英国宪制的观察与诠释。本书重点介绍了6部法律从动议到草案形成再到条款文字修订的各个细节过程,虽然有些地方难免过于琐细,但正是从立法过程中英国各个政党、各位议员及社会公众的立场及其言辞交锋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每一部宪法性法律,一方面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真正凝聚各方智慧的产物。其中折射出来的经验主义思维和改良主义立场,颇值得吾国吾民深思。正因如此,本书的阅读价值不容小觑。相信通过慢慢品味本书散发出来的立法细节魅力,读者会有“润物细无声”的感悟与收获。
本书主编诺顿先生,是政治学博士出身,英国赫尔大学教授,系英国声名卓著的议会研究专家,他就英国议会及议会制度比较研究做了大量工作,出版相关著作30余部。其杰出的研究成果使他在1998年获得了勋爵头衔,并进入英国议会上议院,担任上议院宪法专职委员会主席。诺顿的著作不但已经有中文版,而且他还指导过中国学生,其代表作之一Parliament in British Politics就由其中国学生严行健博士翻译成中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翻诺顿著作的中文译本,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每个民族国家的文明兴起之初,是语言塑造着他们的文化,到后来则是文化左右着他们的语言,没有相应的文化,自然就没有与之配套的语言。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我遇到了不少英国政治史上特有的词汇,而且难以找到相对应的中文。比如,在主编诺顿的引言第二段就出现了一个短语“a 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这里的“whig”就没有对应的汉语,只能音译。更为关键的是,音译结果同样难以理解,需要进一步解释。为此,笔者曾通过邮件向诺顿先生的秘书莎莉女士(Sally A.Clark)请教,她在邮件中是这样解释的:“Regarding the word ‘Whig’ —historically it was a member of the political party that aimed to subordinate the power of the crown to that of parliament (in the 1600s). In the 19th century the Whigs were succeeded by the Liberal party. ”大意是说,历史上辉格(Whig)是一个政党,该政党的目标是使王权从属于议会的权力(在17世纪初)。在19世纪,辉格党变为自由党(被自由党所取代)。
然而,此等解释只是介绍了历史,仍然无助于这个短语的中译本理解。所幸,校对者李松锋博士用一个注释为我们解了这个“惑”,其辞曰:“辉格党式的历史阐释(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是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首先创用。19世纪初期,一些辉格党历史学家从辉格党利益出发,用历史作为工具来论证辉格党的政见,依照现在来解释历史。具体分析可参见[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辉格党式的历史阐释》,李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这样一解释就豁然开朗了。
老实说,这次出版校对时,我都没有想到要通过文献检索来对这个短语进行解释。由此可知,作为校对者,李博士是相当认真负责的。这也证明,我邀请松锋博士担任校对工作的决定不只是正确的,简直是英明的。松锋博士有相当丰富的英文宪法作品翻译经历,其代表性的英美宪法译著有《新英国宪法》《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民主的宪法》等。当然,松锋博士的认真负责不仅仅体现于这样一个脚注上,对于我的译文他差不多每段都有或多或少的修订。对于他所有的修订,本人一概采纳。不过,需要声明的是,对于译文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一概由我承担。
本书一开始是打算在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后经李松锋博士推荐,纳入李树忠教授主编的“英宪精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特别感谢李松锋博士的推荐,感谢李树忠教授的鼓励。
本书书名直译为《一个世纪的宪法改革》,现将之意译为《英国宪法百年经纬》。在书名意译的问题上,知识产权出版社的庞从容编辑给予了良好建议,谨致谢忱。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廖婧文同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利用寒假时间认真审读了我初的译本,指出了诸多漏译及误译之处,对于她的辛苦付出,我深表感谢。研究生陈蓓同学根据出版社的要求将引文性注释的原文进行了录入,感谢她的付出。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女士与责任编辑刘晓萌女士为本书的出版做了大量工作,非常感谢她们的耐心与细心。
后,要特别感谢英国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Centre for Socio-Legal Studies)的马丽娜·科琦燕(Marina urkchiyan)博士,没有当年(2013年)她同意我的访学申请,我就不可能有一段奇妙的英国之旅。英国访学之旅及此书的翻译,都是我人生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对于促成这段经历的所有人和事,以及在英国所经历一切,我始终心怀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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