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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列春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0410
出版时间2021-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29350664
上书时间2024-12-25
本书在当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形成了原创性的商法理论体系。界定了商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技术性法律条件,明确了商法自身的逻辑是资本运作逻辑,商法秉承效率至上理念,遵循自由、效率、安全、公平和信用原则。基本结构包括商主体理论、商事运行理论、商事协调监管理论、商事责任理论四大模块。其一,所有的商主体均是工具性主体,是获得商事人格的营业体。商主体的形式、内部组织结构随着商事实践持续地再造、选择和优化,新出现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商务平台等组织形式。其二,商法从流转功能出发整体上设计商事运行制度。商事行为渗透于商事运行制度之中,商法设计了票据、股票、信用证等商业工具,设计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电信、电子商务、货物运输等商事运行制度。其三,商法注重设计协调监管制度。单纯的私法自治无法实现商事秩序,商法依赖三个层次的协调系统来衡平利益、防范风险,维护商事安全和发展。其四,商法拥有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
童列春
男,安徽桐城人,1968年3月生。西南财经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高校民商法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三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领域:身份法学、商法学基础理论、“三农”法律制度、中国法律文化等。在《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法商研究》、《浙江大学学报》、《农业经济问题》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专著《身份权制度研究》、《商法学基础理论建构》、《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研究》、《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研究》,参编教材4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身份权制度研究》,浙江省社科规划优势学科重大委托课题《三权分置、农地流转与农民承包权益保护研究》,*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商主体制度理论研究》、《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研究》,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浙江省哲社一般课题、国家博士后基金课题等。《身份权研究》获第二十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开创了原创性的身份法理论,在商法基础理论领域也自成体系,在“三农”法律制度中基础性问题方面贡献了自有理论学说。
导论:商法总论的逻辑结构与基本内容
章商法概述
节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业制度
一、营业的含义
二、营业体是商主体的人格基础
三、营业模式是商事运行的专业模式
四、营业财产是商事财产的制度形态
第三节商法的立法体制
一、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典式民商分立模式
二、瑞士和意大利的法典式民商合一模式
三、英国的单行法模式
四、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模式
五、中国的商法立法模式
第四节商法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简单的商品经济与朴素的商法
二、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孕育与商法发展
三、近代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商法的扩展
四、现代市场全球化与商法的繁荣
五、商法在中国社会中的发展
第五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第二章商法的基本原则
节效率原则
第二节自由原则
第三节安全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信用原则
第三章商事主体制度
节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一、商法主体
二、商主体
三、商事关系主体
第二节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二、商主体的典型形式
三、商主体法原则
第三节商主体的法律人格
一、商主体的人格基础
二、商主体的经营范围
三、商事人格的性质
第四节商事权利能力
一、商事权利能力的确立依据
二、商事权利能力的相关制度
三、商事权利能力的制度功能
四、商事权利能力的功能边界
第五节商事经营能力
一、经营能力的形成
二、功能意义上的经营能力形成
三、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能力形成
第四章商业名称制度
节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商业名称选择
第三节商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变更与转让
一、商业名称的取得
二、商业名称的使用
三、商业名称的变更
四、商业名称的转让
第四节商业名称管理与监督
一、商业名称管理
二、商业名称监督
第五节商业名称保护与救济
第五章商事登记
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涵义
二、商事登记的功能
三、商事登记的对象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商事登记机构
一、各国关于商事登记机构的设置模式
二、我国商事登记机关的管辖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第四节商事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核准登记
四、公告
第五节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公示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五、救济制度
六、维护监管职责
第七节商事登记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商事登记中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公示法律责任
第六章商事运行制度
节商事运行制度概述
一、商事行为制度
二、商事运行模式
三、商事运行工具
四、标准化制度
五、商事运行设施
第二节商事运行法原则
一、鼓励交易原则
二、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三、交易的制度化原则
第三节商事运行中的法律行为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一般商行为的理论分类
五、特殊商行为的理论局限
第四节商事运行制度的典型模式
第五节电子商务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体
二、电子商务运行制度
三、电子商务协调监管
四、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商事协调制度
节商事协调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二、合法合规原则
三、内部协调优先原则
四、相机调整原则
第二节商事协调监管体系
一、商主体内部协调监管
二、行业协调监管
三、政府协调监管
四、社会协调监管
第三节商事协调技术
一、信息监控
二、职权职责配置
三、标准化技术
四、惩罚制度体系
第八章商事账簿制度
节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含义
二、商事账簿的法律特征
三、商事账簿的分类
第二节商事账簿中的关系与功能
一、在商主体经营管理关系中的功能
二、对于商业组织的利害关系人的功能
三、在国家监管关系中的功能
四、在诉讼中的功能
第三节商事账簿的监管
一、商事账簿的国家监管
二、商事账簿的置备与保管义务
三、企业领导人与职业会计的账簿责任
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五节商事账簿中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商事权力制度
节商事组织中的权力设置
一、商事组织中存在权力制度
二、商事权力的制度逻辑
三、商事权力的要素与结构
四、商事权力的正当性
第二节商事权力依附于职位
一、职位固定了抽象的权力
二、个人通过入职取得商事权力
三、个人通过履职行使商事权力
四、个人通过去职丧失商事权力
第三节商事权力的法律效力
一、商事权力的权威性赋予
二、职权赋予权力自由
三、职责赋予权力约束
四、职级关系安排权力位序
五、社团罚则赋予权力执行力
第四节商事权力的制约方式
一、以利益制约权力
二、以权限制约权力
三、以程序制约权力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
五、以外部制度制约权力
第十章商事责任制度
节商事责任的独特性
第二节商事责任的制度逻辑
一、商事责任回应商事关系的特殊矫正诉求
二、商事责任负载预定的商事功能
三、商事责任以商事主体的可剥夺利益为基础
第三节商事责任的体系安排
一、商事责任体系安排的法技术
二、商事责任的宏观安排
三、商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商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商事责任的追责机构
二、商事责任的承担
三、商事责任的追偿
四、商事责任的解脱
第十一章公司法
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
二、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的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一、股东
二、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三、公司的资本额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六、股东的出资
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一、股份
二、股票
三、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
二、公司机关的效能
三、公司治理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四、公司治理中的控制权规范
五、公司运行中的信息控制
六、公司治理中的法律责任配置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
节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成立
四、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限制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责任形式
一、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企业中的责任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四、合伙企业的破产
第六节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相关民事责任
二、相关行政责任
三、相关刑事责任
四、相关责任冲突的承担顺序
第十三章个人企业法
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概述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终止、转变
三、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与服务
四、个体工商户相关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本书在当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形成了原创性的商法理论体系。界定了商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技术性法律条件,明确了商法自身的逻辑是资本运作逻辑,商法秉承效率至上理念,遵循自由、效率、安全、公平和信用原则。基本结构包括商主体理论、商事运行理论、商事协调监管理论、商事责任理论四大模块。其一,所有的商主体均是工具性主体,是获得商事人格的营业体。商主体的形式、内部组织结构随着商事实践持续地再造、选择和优化,新出现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商务平台等组织形式。其二,商法从流转功能出发整体上设计商事运行制度。商事行为渗透于商事运行制度之中,商法设计了票据、股票、信用证等商业工具,设计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电信、电子商务、货物运输等商事运行制度。其三,商法注重设计协调监管制度。单纯的私法自治无法实现商事秩序,商法依赖三个层次的协调系统来衡平利益、防范风险,维护商事安全和发展。其四,商法拥有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
童列春
男,安徽桐城人,1968年3月生。西南财经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高校民商法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三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领域:身份法学、商法学基础理论、“三农”法律制度、中国法律文化等。在《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法商研究》、《浙江大学学报》、《农业经济问题》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专著《身份权制度研究》、《商法学基础理论建构》、《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研究》、《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研究》,参编教材4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身份权制度研究》,浙江省社科规划优势学科重大委托课题《三权分置、农地流转与农民承包权益保护研究》,*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商主体制度理论研究》、《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研究》,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浙江省哲社一般课题、国家博士后基金课题等。《身份权研究》获第二十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开创了原创性的身份法理论,在商法基础理论领域也自成体系,在“三农”法律制度中基础性问题方面贡献了自有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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