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以实践问题为导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构建了一套用以规范法律解释方法具体操作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解释规则体系。该书主张从修辞、教义和思维规则的角度理解法律解释规则,避免效力*化误区;在体系建构方面,按照形式与实质的标准,结合各类法律解释方法的特性,将法律解释规则划分为语言学解释规则和实质性解释规则两类;并提出了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方法。
作者简介
李亚东,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现为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解释学、党内法规学,曾以法律解释规则为题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获“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成果奖”优秀奖,主持或参与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地方立法代领地方治理创新”等多项课题,参与撰写《法治国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波澜壮阔的历史篇章——山东改革开放40周年(政治篇)》等多部著作。
目录
导论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研究现状
二 研究思路与写作框架
章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解释学
一 法律解释学研究的整体回顾
二 法律解释学面临的困境及反思
三 从法律解释原理到法律解释规则
第二章 法律解释规则的一般理论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概念分析
(一)几种代表性观点
(二)法律解释规则的关键要素
二 法律解释规则的问题意识
(一)问题来源:解释要素的不确定性
(二)问题指向:解释要素的规范应用
三 问题意识的再细化
(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应用论
(二)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论
第三章 为法律解释规则辩护
一 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质疑
(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应用论批判
(二)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论批判
二 正确理解法律解释规则
(一)修辞视角的法律解释规则
(二)将法律解释规则视为教义
(三)法律解释规则的思维属性
三 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功能
(一)为法律发现提供理性指引
(二)为法律证立提供规范标准
(三)促进法律解释共同体建构
第四章 形式与实质分野下的法律解释规则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模式
(一)分类的考察与反思
(二)分类的标准和策略
二 基于形式要素的法律解释语言学规则
(一)法律解释的形式要素
(二)语言学解释规则的原理
(三)语言学解释规则的功能
三 基于实质要素的法律解释实质性规则
(一)法律解释的实质要素
(二)实质性解释规则的原理
(三)实质性解释规则的功能
第五章 基于语义的法律解释规则
一 语义要素适用规则:语义优先
(一)两种优先:顺序与效力
(二)语义优先规则的解释姿态
(三)语义优先是法律解释的首要教义
二 语义要素具体化规则Ⅰ:依通常含义解释
(一)依据语词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二)通常含义的判断标准
(三)通常含义规则的批判与证立
三 语义要素具体化规则Ⅱ:依特殊含义解释
(一)依据语词特殊含义进行解释
(二)两种特殊含义及其解释规则
四 语义冲突解决规则Ⅲ:特殊含义初步优先
第六章 基于体系的法律解释规则
一 体系要素适用规则:语义穷尽则适用体系
(一)语义要素的穷尽
(二)体系要素的适用
二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Ⅰ:依上下文解释
(一)欲寻词句意,应观上下文
(二)视法律文本为整体
(三)解释应避免冲突,但也不能机械
三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Ⅱ:同一解释规则
(一)同一语词,同一含义
(二)同一语词的解释应避免机械
四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Ⅲ:同类解释规则
(一)依据特殊事项解释概况用语
(二)同类解释规则的效力与适用
五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Ⅳ:不赘言解释规则
(一)法律语词皆有效力
(二)明示其一,排斥其他
第七章 基于法意的法律解释规则
一 法意要素适用规则
(一)文本穷尽则适用法意
(二)文本荒谬则适用法意
二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
(一)尊重立法者的权威地位
(二)秉持独断与客观的态度
(三)回到历史情景当中
三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Ⅱ:发现法律文本中的法意
(一)通过语义确定法意
(二)依据体系确定法意
四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Ⅲ:研究立法资料确定法意
五 依据法意得出解释结论
(一)结论应促进法意之实现
(二)结论应促进法意的和谐
(三)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第八章 基于目的的法律解释规则
一 目的要素适用规则
(一)要素穷尽方可适用目的
(二)违背正义方可适用目的
二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Ⅰ:避免主观目的代替
法律目的
三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Ⅱ:阅读目的条款发现
法律目的
四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Ⅲ:依据位阶理论确定
法律目的
五 依据目的得出解释结论
(一)结论应促进目的之实现
(二)依据社会效果进行解释
(三)依据宽容规则进行解释
(四)通过衡量确定终结论
第九章 正确使用法律解释规则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误用及其表现
(一)强制使用的错误
(二)选择使用的错误
(三)简单使用的错误
二 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以指导性案例为素材
(一)整体适用: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基本立场
(二)顺序运用: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基本次序
(三)配合使用:适用规则与具体化规则相结合
(四)配合使用:具体化规则之间的匹配与协作
结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以实践问题为导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构建了一套用以规范法律解释方法具体操作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解释规则体系。该书主张从修辞、教义和思维规则的角度理解法律解释规则,避免效力*化误区;在体系建构方面,按照形式与实质的标准,结合各类法律解释方法的特性,将法律解释规则划分为语言学解释规则和实质性解释规则两类;并提出了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方法。
主编推荐
李亚东,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现为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解释学、党内法规学,曾以法律解释规则为题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获“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成果奖”优秀奖,主持或参与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地方立法代领地方治理创新”等多项课题,参与撰写《法治国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波澜壮阔的历史篇章——山东改革开放40周年(政治篇)》等多部著作。
精彩内容
《法律解释规则研究》:
通过对法意要素适用规则的说明,我们得以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展开对立法者意图的分析。接下来就应当阐述如何适用法意要素。因为法意要素只是一个抽象的法学方法论概念,它只有通过个案中的具体化才能具有实在的内容。所以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法意要素在个案中的具体化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条确定法意要素具体内容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解释规则,即站在立法者立场之上、发现法律文本中的法意以及研究立法资料确定法意。这些法律解释规则的作用在于,帮助解释者获得个案中立法者意图的具体内容,从而,一方面,为判断通过法律解释语言学规则所得到的解释结论是否荒谬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依据法意要素进行解释进而得出个案中的解释结论提供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在法意要素的具体化问题上,首先要求解释者秉持恰当的解释姿态,即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这是以法意要素自身的特性为前提的。通过前文对法意要素具体内涵的揭示,我们得以了解,法意要素首要的特性在于强调立法者的地位,因此,要明确个案中法意要素的具体内容就必须对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法意要素这种方法论上的独特性决定了,解释者在确定法意要素具体内容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首先将自己放置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同时,法意要素体现的是法律制定者在主观层面的意思表示,所以,法律解释要想对这种主观意图进行探究,就必须抛弃自身的思维偏见进入立法者的内心世界之中。而且,法意要素与历史状态有关,强调的是立法者在创设法律之时的规范性想法,所以,要想得到立法当时的规范性想法,解释者还应该回到历史情境之中。以上这些规范化要求都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
(一)尊重立法者的权威地位
“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首先强调的是立法者的权威地位,主张解释者必须在解释过程中充分尊重立法者的权威,对立法者以及立法权秉持一种服从的姿态。法意要素的核心要义在于立法者,没有立法者就不存在法律,更遑论针对法意要素进行具体化操作。因此,要想发现立法者的意图,就不得不首先承认立法者的权威地位。如果解释者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认为自己的能力超越立法者,认为自己比立法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那么,这就违背了法意要素的核心要义。
从法律解释理论看,这实际上就是主张法律解释的“作者中心论”,在“读者一文本一作者”三者的关系中强调作者地位的优越性和可靠性。这与萨维尼的主张一样,就是要求解释者首先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进而,将立法者曾经做过的事情在自己的脑海中重新做一遍,思考立法者为何要制定这条法律,实现对立法者意图的重构。萨维尼认为,法律解释的根本任务就在于这种重建,只有采取这样的方法才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真实意思的把握,终实现立法活动的根本目的。①按照传统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谁创造了文本,那么他的个人意思表示就是理解这个文本之意义的关键点。通过这种心理转换,读者可以体会到作者的真实意图。在施莱尔马赫看来,解释学是一门避免误解的学问。为了避免误解,就需要从语义和心理两个角度来重新建构作者的原初意图。这其中,所谓的心理解释就要求解释者在自己内心与作者内心之间完成心理上的转换。也就是,解释者超越自我、抛弃自我、否定自我,去感受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心理变化,终,将作者从文本背后带到文本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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