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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蕾红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67003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8516902
上书时间2024-12-25
本书为作者博士论文。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全球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很多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然而,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却没有缓解长期存在的诸如结构性失业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就业等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贫富分化的加剧反过来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市场经济引发的贫富加剧不仅会引发社会的分裂,更会影响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并导致经济的衰退。奉行自由竞争、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固然是一种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对利润的过度追逐同样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伴之以对人、自然和社会的保护机制,否则市场经济会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既然市场是导致社会贫富分化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根源,解决的思路便是从作为根源的市场本身入手,将公益慈善的基因植入市场,从而实现对市场过度追求利润无视社会公平这一劣势基因的改造,于是,作为公益慈善与市场结合的社会企业应运而生。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的组织形态,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19世纪中期的合作社思想,而合作社思想本身便是社会弱势群体为了避免资本家的过度盘剥和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而采取的合作自助的方式。社会企业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能够在发挥市场优势的同时避免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因此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贫困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社会企业的功能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促进增长功能,更表现为促进社会融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功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市场倡导的自由竞争会导致社会的贫富分化和不公,但市场经过外部的改造和自身的修正同样能够成为解决社会不公的手段,社会企业恰恰是这种市场自我修正和社会外部改造的结果。社会企业将市场与公益进行了融合,因此颠覆了传统企业唯利是图的形象。但企业作为资本的载体天然地具有逐利的本能,社会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无法避免这一问题,因此必须设计科学的法律规制机制以防止社会企业因为过度追逐利润而偏离其社会目标。构建科学的社会企业法律规制机制首先应当对社会企业的本质与内涵有正确的认识,因为理论上对社会企业内涵界定的宽泛性,导致其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考察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立法界定与实践认定的差异,可以为我国对社会企业进行立法界定提供更好的借鉴。遵循这一逻辑思路,论文共分为五章内容,每章内容概括如下:*章分析和讨论社会企业的产生背景。追溯社会企业的历史起源,分析社会企业兴起和发展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以及社会企业在全球发展的不同路径,并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企业产生的原因和社会企业的功能。 第二章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的理论澄清。分别介绍了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对社会企业内涵的理解,并从法学视角提出了对社会企业进行理论界定应考虑的因素,分析了社会企业的特征并探讨了社会企业的性质,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双重属性的组织类型,因此在其价值选择和制度构建上应当同时兼顾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和特征,既允许社会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又要对其利润分配进行合理的限制。该章*后分析了社会的外延,将社会企业与其它相近或相似的组织形态进行了比较,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分类。第三章考察了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的立法界定和实践认定,分别介绍了欧洲国家、美国和加拿大以及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对社会企业的立法界定和实践认定标准,并从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资产处置和治理结构五个方面将不同国家关于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适宜的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对于社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否适宜主要应考虑本国特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现实以及文化背景,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了解不同类型社会企业各自的特点和功能以及优势是什么,然后结合本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来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国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第四章研究社会企业的政府补贴与监督。分析了政府对社会企业进行补贴的法理依据,并比较了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采取的不同补贴方式,同时指出对社会企业的政府补贴应当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以防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了确保社会企业真正服务于社会目的,政府应当在社会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终止的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管。由于社会企业在享受政府扶持的同时广泛地参与市场交易,为了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输送利益,并损害社会企业自身的利益,法律应当规定社会企业利益冲突交易应遵守的程序和实体规则,并赋予监管机关广泛的职权来调查社会企业违规进行的利益冲突交易,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企业同样需要社会监督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企业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重构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介绍了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和我国现阶段社会企业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这些社会企业形式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后提出了重构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名称修正并允许其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扶持的同时要完善政府监管,以防止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对社会福利企业要放宽认定标准,以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的功能。
董蕾红,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慈善法、社会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论证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两项,发表教研与科研论文二十余篇,其中6篇被CSSCI来源期刊收录。
本书为作者博士论文。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全球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很多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然而,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却没有缓解长期存在的诸如结构性失业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就业等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贫富分化的加剧反过来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市场经济引发的贫富加剧不仅会引发社会的分裂,更会影响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并导致经济的衰退。奉行自由竞争、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固然是一种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对利润的过度追逐同样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伴之以对人、自然和社会的保护机制,否则市场经济会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既然市场是导致社会贫富分化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根源,解决的思路便是从作为根源的市场本身入手,将公益慈善的基因植入市场,从而实现对市场过度追求利润无视社会公平这一劣势基因的改造,于是,作为公益慈善与市场结合的社会企业应运而生。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的组织形态,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19世纪中期的合作社思想,而合作社思想本身便是社会弱势群体为了避免资本家的过度盘剥和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而采取的合作自助的方式。社会企业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能够在发挥市场优势的同时避免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因此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贫困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社会企业的功能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促进增长功能,更表现为促进社会融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功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市场倡导的自由竞争会导致社会的贫富分化和不公,但市场经过外部的改造和自身的修正同样能够成为解决社会不公的手段,社会企业恰恰是这种市场自我修正和社会外部改造的结果。社会企业将市场与公益进行了融合,因此颠覆了传统企业唯利是图的形象。但企业作为资本的载体天然地具有逐利的本能,社会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无法避免这一问题,因此必须设计科学的法律规制机制以防止社会企业因为过度追逐利润而偏离其社会目标。构建科学的社会企业法律规制机制首先应当对社会企业的本质与内涵有正确的认识,因为理论上对社会企业内涵界定的宽泛性,导致其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考察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立法界定与实践认定的差异,可以为我国对社会企业进行立法界定提供更好的借鉴。遵循这一逻辑思路,论文共分为五章内容,每章内容概括如下:*章分析和讨论社会企业的产生背景。追溯社会企业的历史起源,分析社会企业兴起和发展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以及社会企业在全球发展的不同路径,并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企业产生的原因和社会企业的功能。 第二章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的理论澄清。分别介绍了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对社会企业内涵的理解,并从法学视角提出了对社会企业进行理论界定应考虑的因素,分析了社会企业的特征并探讨了社会企业的性质,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双重属性的组织类型,因此在其价值选择和制度构建上应当同时兼顾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属性和特征,既允许社会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又要对其利润分配进行合理的限制。该章*后分析了社会的外延,将社会企业与其它相近或相似的组织形态进行了比较,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分类。第三章考察了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的立法界定和实践认定,分别介绍了欧洲国家、美国和加拿大以及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对社会企业的立法界定和实践认定标准,并从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资产处置和治理结构五个方面将不同国家关于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适宜的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对于社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否适宜主要应考虑本国特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现实以及文化背景,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了解不同类型社会企业各自的特点和功能以及优势是什么,然后结合本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来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国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第四章研究社会企业的政府补贴与监督。分析了政府对社会企业进行补贴的法理依据,并比较了不同国家对社会企业采取的不同补贴方式,同时指出对社会企业的政府补贴应当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以防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了确保社会企业真正服务于社会目的,政府应当在社会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终止的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管。由于社会企业在享受政府扶持的同时广泛地参与市场交易,为了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输送利益,并损害社会企业自身的利益,法律应当规定社会企业利益冲突交易应遵守的程序和实体规则,并赋予监管机关广泛的职权来调查社会企业违规进行的利益冲突交易,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企业同样需要社会监督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企业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重构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介绍了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和我国现阶段社会企业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这些社会企业形式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后提出了重构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名称修正并允许其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扶持的同时要完善政府监管,以防止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对社会福利企业要放宽认定标准,以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的功能。
董蕾红,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慈善法、社会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论证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两项,发表教研与科研论文二十余篇,其中6篇被CSSCI来源期刊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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