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书籍,24小时发货,可开发票。
¥ 50.1 7.7折 ¥ 65 全新
库存5件
作者康枫翔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6835
出版时间2019-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28472604
上书时间2024-12-25
《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论》从现代行政法治视角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系统介绍了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涵括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基础理论、运行现状、目标定位、基本原则、主体范围、基础内容、纠纷解决等诸多要素和环节,作出勇于创新、学风严谨的理论探索和研究结论,奉献出一本富有特色、易懂易行的专题行政法学著作。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方兴未艾的民营化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现实问题
(三)水务特许的深入考察:论域的界定
二、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发展方向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法
(二)规范研究法
(三)比较研究法
(四)交叉研究法
四、研究框架
(一)论域界定
(二)理论框架
(三)现状分析
(四)目标定位
(五)监管体制
(六)完善路径
(七)救济机制
五、创新与不足
(一)本书拟达至的创新
(二)本书的不足
章水务特许及政府监管的基础理论
一、水务特许: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水务行业的具体化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含义及模式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历史发展
(三)行政法中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四)水务特许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水务行业的具体化
二、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一)政府监管的含义
(二)水务特许的风险及根源
(三)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理论依据
三、水务特许的政府监管体系
(一)监管目标与原则
(二)监管主体与职权
(三)监管内容与手段
四、水务特许政府监管中的法律关系
(一)四种主要的法律关系
(二)监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五、本章小结
第二章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律规范
(一)现有规范体系
(二)简要评述
二、我国水务特许的政府监管机构配置状况
(一)我国水务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二)我国现有水务监管权配置状况评价
三、我国水务特许的政府监管内容和手段
(一)监管内容
(二)监管手段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目标定位及基本原则
一、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目标定位
(一)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中的利益考量
(三)对政府监管行为的多角度理论分析
(四)“公益优位,兼顾私益”的水务特许政府监管
(五)监管制度如何实现“公益优先,兼顾私益”
二、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
(三)柔性监管优先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独立监管原则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主体构建
一、水务监管体制的域外经验
(一)英国水务监管体制
(二)美国水务监管体制
(三)法国水务监管体制
(四)国外水务监管权配置方面的有益经验
二、我国水务监管权配置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水务行业法律制度
(二)建立相对统一独立的监管体系
(三)完善水务行业公众参与机制
(四)加强部门协调机制
三、本章小结
第五章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内容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体系
二、准入监管:以公开招标为例
(一)健全准入的程序设计
(二)设定合理的评审标准
(三)增强准入程序的科学性
三、水价监管
(一)水价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性
(二)明确监管原则
(三)健全成本监审
(四)完善水价听证
四、水质监管
(一)健全水质监测制度
(二)科学制定水质标准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规范日常检查制度
(五)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五、服务监管
(一)供水中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完善
六、退出监管
(一)明确市场退出条件和程序
(二)完善临时接管制度
(三)退出机制与普遍服务
(四)退出监管相关判决评析
七、本章小结
第六章我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水务特许政府监管中的纠纷类型
(一)监管机构与参与准入竞争其他企业的行政许可纠纷
(二)监管机构与水务特许企业之间的特许合同纠纷
(三)水务特许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应合同纠纷
(四)监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履职纠纷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三、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论》从现代行政法治视角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系统介绍了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涵括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基础理论、运行现状、目标定位、基本原则、主体范围、基础内容、纠纷解决等诸多要素和环节,作出勇于创新、学风严谨的理论探索和研究结论,奉献出一本富有特色、易懂易行的专题行政法学著作。
总序 以学之盛,助法之成
纵观中外历史上重大的社会变革,即使没有重大理论的创新、突破做先导,但至少也有重大理论与之伴随。因此,重大理论在社会变革中从来没有缺席。古代社会,重大理论的创新突破,多伴随着一个“乱世”--除了古希腊的个别城邦及古罗马的个别时代外,其他地方和时代,大率如此。但近、现代社会则与之不同,因为法治对人们思想自由、学术权利的体制化保障,使学术创新者获得了不惧任何非法干预、免于任何权力恐怖的“护符”。因之,即便天下承平,秩序如常,也不妨碍学者大胆的学术创新和突破。
我们理应处在这样一个时代。学术创新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创新一样,应当是这个时代的突出特征。这种创新,既应体现于自然科学领域,也应体现在人文社科领域。特别是像市场经济这样的经济经营方式的转型,民主政治这样的政治管理模式的转型,多元思想和行为这样的社会表达和参与模式的转型,以及对这些转型及其成果进行加总调控的法治这种社会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等,都需要人文社科领域,特别是社科领域学术研究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或以为,这样的社会转型,在西方已经完成,且已然有西方学者所提供的重要理论根据,因此,后发达国家学者的任务,只须眼睛向外,虚心学习,大胆拿来以为我用就可以了--就像我们的立法拿来法人制度、股份制度、物权制度、听证制度、律师制度、控辩式审判制度等一样。此种观点,看似在理,但不可否认,它严重忽视了纳入结构中的具体要素之特征。即便我国当下和西方国家一样,处在一个共时性结构中,但任何结构,都是由要素构成的,要素和要素之间的不同和互需,才是将其结构在一起的逻辑前提。对要素特征的忽视,必然影响要素被结构后的功能。
毫无疑问,在当代世界的结构体系中,无论从地缘政治考量,还是从制度模式观察;无论从经济体量思忖,还是从文化传统审视,我国都是世界结构体系中重要的要素之一。既然如此,学术研究就不能仅仅大而化之地一味关注我们被结构其中的结构本身--尽管对它的研究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甚至还是主要的。但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忽略了对作为结构要素的我们自身的研究、了解和把握,那么,我们被结构其中本身或者是被裹挟的,或者是盲目的。
可见,在眼睛向外的同时,时刻不忘向内,对国情本身深耕细作--“认识你自己”,发现蕴涵在这个国度的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治智慧,并把其结构于全球化的规范交往体系中,这才是我们作为一个大国参与国际结构的用意所在,也是彰显我们这一要素在世界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根据所在,进而,我们不但知道自身需要被结构,而且懂得如何去参与结构,在结构中去弊兴利,去劣存优;否则,我们就不是国际结构体系的参与者、游戏者,而仅仅是被裹挟着,或者事不关己、纯凑热闹的“看客”。
陈述如上管见,是说学术研究和创新,对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各项社会制度变革而言,不是点缀装饰,不是附庸风雅,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事体,而是社会变革必须倚赖的思想资源、路径设计、对策思路,或者说是社会变革不可或缺的图纸和蓝图。有了图纸或蓝图,未必就一定能建起凌云大厦,但可以肯定,没有图纸或蓝图,凌云大厦就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回想近代以来我国的诸次重大社会变革,像孙中山先生《建国大纲》那样高屋建瓴、立论详致、作业系统的论述,尚不多见。因此,不少社会变革措施,所遵循的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路数,纯粹凭借经验。尽管这种情形在体制变革的初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当体制变革进入到关键期、深水期、阵痛期时,人们深感理论准备不足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和困惑。
正因如此,推动学术研究的繁荣,以资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法学学术研究和国家法治建设之间的一种必然逻辑关系。有一种观点强调学术研究只管学术本身,勿问社会实际效果;否则,既影响学术研究者的专心致志,也因为功利因素影响,导致学术研究往往功败垂成。对这样的观点,我基本是赞同的,学术研究者就是要以学术为业。但这一观点是有适用的主体范围的。对于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而言,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搞学术,对学术之外的一切保持淡定态度,自无不可,且必须如此。但对社会其他主体而言,期待学术研究能够带来实际的社会功用,不但无可厚非,而且理所当然。学术研究不是不参与社会事务的;反之,学术研究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只有以分工之成果参与社会中,才能彰显其价值。即使学术研究者们自身对参与社会分工不以为意,但从整个社会的需要和供给而言,一切学术研究,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予以供给的;否则,学术研究及其成果尽管可以实现满足研究者好奇、探索、愿望等精神需要的功能,但对整个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而言,则功用甚微。
法学研究自来就是或主要是一种致功的学术产业。即使一位法学者不太看重这一点,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对法学的基本需要,就是期待它能够在国家法治--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运用和遵守的实践中发挥指导性的、证成性的或说明性的功用。法学研究毕竟不是文学、戏曲或其他艺术,以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旨趣。因此,抛弃了对致功的关注,其纯粹精神享验的作用就主要存在于极个别的专业研究者身上,就无以由此出发,辐射推演到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可见,法学者对其学术研究之于法治发展的可能贡献,即使不去刻意关注,但也不能漠不关心。在此意义上,法学之隆盛,其目的就是资助法治之成长。
职是之故,甘肃政法学院和法律出版社联袂决定出版《文翰法学文丛》。丛书之所以如此命名,盖有如下数因:一是纪念为我国特别是为当代甘肃法学作出过奠基作用和卓越贡献,并大半生扎根甘肃高校,奉献陇右学坛的著名法学家吴文瀚先生。二是陇右虽僻且贫,但当代中国法律学坛活跃着颇值得关注的一批陇右学者,从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国家法学、国际法学,到民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陇右都有相关学术领域堪称代表性的人物。此种情形,正是曾生活在偏僻且贫瘠的陇右儿女对“文翰精神”之追求在法学领域的写照。三是甘肃政法学院,乃共和国成立以来所省属专门政法大学,开启了我国专门政法大学在“五大”之外,再加“三小”(甘肃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的成长格局。文翰先生生前对甘肃政法学院关心有加,这所大学的师生们也时刻以践行“文翰精神”为尚。
甘肃政法学院自从1984年成立以来,不仅为西部地区也为全国培养了七万余名法学和公安学(警察)人才,而且不少师生一直崇尚并致力于学术研究,有些学者的学术研究,不但在陇上法学界颇有影响,而且在国内法学界也占有一席之地。从甘肃政法学院走出的学子和学者,已在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著名高校贡献其学术智慧。近年来,学校本着科研、教学相互发明、相互促进的精神,在政策上鼓励师生们积极从事科研,而工作在这所大学的法学老师们,也在繁重的教学任务之余,自觉投入精力,认真从事学术研究。
为了集中展示本校师生的科研成果,并为推进学校科研工作更上层楼,学校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出版这套文丛。文丛的收入对象,为甘肃政法学院在校师生的法学学术作品;收入的基本条件,是首次出版,或者之前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且经过学校和出版社审定学术规范可靠、学术视角独特、学术质量过关的作品。
写书难,出书也难。感谢法律出版社,特别是周丽君编辑在出版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对甘肃政法学院也是对西部法学研究的鼎力支持。这套丛书之序,本应由甘肃政法学院校领导来书写,我和法学院王宏璎院长曾多次请求李玉基或焦盛荣两位领导赐序,但他们都谦虚地让我直接作序。如此耽搁快一年时间,法律出版社一直在催促此事,故只好恭敬不如从命。在此,我也对甘肃政法学院校领导们如此礼贤下士,尊重一位外聘学者的精神诚表谢意!
但愿此文丛之出版,能够进一步激发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学子投入学术研究的热情和信心,凝聚全校教师对教学、科研同等重视的共识,并借之助推甘肃政法学院学子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特别是对我国西部法治事业的可能贡献。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谢 晖
2018年9月于广州
行政法治视野中的水务特许监管法律体系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条件,古往今来许多人类社会冲突和战争都是为争夺管控水资源而发生,对于水资源的依法监督管理一直都是当今政府的重要职能,水务特许政府监管乃是其中的疑难重点工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背景下,按照行政法治要求来建立健全水务特许监管法律体系,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康枫翔副教授撰写出版的学术专著《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论》,及时回应了行政实务和学术发展的需要,所做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探索体现了创新勇气和学术功力,值得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步,经过起步发展、规范发展、全面发展三个发展时期的中国特色行政法治,发生了八个方面的重要变化:,法治观念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逐步确立起依法行政观念,进入20世纪末期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上升为宪法原则。第二,行政法治体系的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移转,《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促进了这一转变,开始形成权力和权利走向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归还社会,发生了公共事务民营化的转变,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职能,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能。第四,行政法治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的兼顾协调。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指导-选择模式或曰刚柔并济以柔为主的多样化局面。第六,在条理、实体、程序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无条理,重结果、轻过程、忘方向,逐步走向条理和实体、程序并重,方向和结果、过程并重。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内部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注重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和机制建设。第八,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从单纯依靠政策行政到依法行政再到兼顾法律政策规范行政,再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变化是广泛和深刻的,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政治改革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提上日程乃至优先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法律制度开始了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进程,政府角色由管制者、司令员、传统家长正逐渐转变为指导者、服务员、合作伙伴,政府职能正逐渐由简单片面(或全能无限)转变为适度有限,政府规模正逐渐由庞大(或极小)转变为适中,政企关系正逐渐由对立、疏远或者胶着转变为指导、服务与合作,行政方式正逐渐由单一、单向、强制转变为多样、互动、柔性,行政法制正逐渐由管制型、秩序型、命令型、一味赋权型或一味控权型,转变为服务型、给付型、指导型、权力与权利平衡兼顾型,行政法学也逐渐由机械行政法学、静态行政法学、单纯工具行政法学,转向能动行政法学、动态行政法学、综合功能行政法学。由于对政府角色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人们逐渐有了新的认识和日益迫切的革新愿望,许多地方和领域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和创新经验。
过去很长时期里,我国行政规制领域存在高权性、单方性、简单化、低效率、不透明、不规范、不便民等问题,诸多弊端一直为人诟病,上述问题在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运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深化经政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突出障碍。因此,“放管服”改革快速走向前台,许多地方和领域尝试推行的行政规制改革举措,顺应时代潮流,学习他人长处,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特色,实际效果显著,值得充分肯定、高度重视:一是简化了申请手续,方便了群众办事。通过体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理念,强化了服务意识。二是增加了行政透明度,规范了行政服务工作。通过实施许可预告、限时办结等措施,行政审批的各项要素均向社会公示,审批进程可随时、多路径查询,大大增加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各部门有关的审批工作能够及时受到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而且一般情况下审批部门不再与申请人见面接触,实现了规范、阳光操作,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寻租”腐败现象发生。三是体现服务精神,走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方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结合进入新时代的主客观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从当今一些重要法治国家的情况来看,21世纪行政法治建设的总趋势为:因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其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潮流的深刻持续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自主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包括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公开透明的方法,增强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约束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从而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也即体现出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行政法治体系,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治文化革新,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础条件。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本书从现代行政法治视角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系统介绍了水务特许政府监管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涵括水务特许政府监管的基础理论、运行现状、目标定位、基本原则、主体范围、基础内容、纠纷解决等诸多要素和环节,作出勇于创新、学风严谨的理论探索和研究结论,奉献出一本富有特色、易懂易行的专题行政法学著作。
本书作者康枫翔博士是秀外慧中的甘肃才女,在法学重镇西南政法大学完成本科和硕士生阶段学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在国家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接受系统深入的专业训练后,自愿回到家乡推动西部法治建设,在甘肃政法学院工作多年取得了突出的教学科研成绩,深受师生们的一致好评,逐渐成为西部法学园林中一棵茁壮成长的新苗,本书的成果原创性、学术规范性和文字可读性值得信赖。
为师欣然,与有荣焉,谨以为序,特作推荐。
莫于川
2018.10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