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是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实施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与“法律赋能”项目的一项重要成果。该项目致力于通过法律意识唤醒、技能培训、机构建设、法律赋能等方式,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获得有效法律援助,实现基于权利的发展。
《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既可以充当法律工作者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教科书,也是他们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可以随时查阅引用、解答疑惑的工具书。为此,《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在编订体例上有如下特点:
按照农村多发纠纷类型编订章节。
在每一个法律概念与命题之后都附有法条依据说明,方便查阅引用法条办案。
大量使用流程图,直观反映办案程序。
大量使用案例分析,生动演示如何实际运用法律知识。
目录
上篇 农民外出务工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第一章 基本知识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和劳动争议
下篇 农民外出务工工伤与职业病
第一章 总述
第二章 工伤保险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职业病概述
第七章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
内容摘要
《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是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实施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与“法律赋能”项目的一项重要成果。该项目致力于通过法律意识唤醒、技能培训、机构建设、法律赋能等方式,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获得有效法律援助,实现基于权利的发展。
《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既可以充当法律工作者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教科书,也是他们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可以随时查阅引用、解答疑惑的工具书。为此,《农民外出务工法律实务》在编订体例上有如下特点:
按照农村多发纠纷类型编订章节。
在每一个法律概念与命题之后都附有法条依据说明,方便查阅引用法条办案。
大量使用流程图,直观反映办案程序。
大量使用案例分析,生动演示如何实际运用法律知识。
精彩内容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内容,从程序上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终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上,狭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即根据工伤劳动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程度、劳动能力降低和医疗诊治情况等因素,确定给予工伤劳动者的物质性帮助。广义的工伤保险待遇则还包括了有关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向工伤劳动者提供的某些特定待遇,如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出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采广义说,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停工留薪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和职业病待遇。其中,职业病待遇将在第六节详述。一、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所享有的待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劳动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我国,工伤医疗期属于法定期限,由《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所规定,基本上与停工留薪期重合。因此,我国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了停工留薪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工伤医疗期一般限定在12个月以内,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治疗机构。劳动者治疗工伤应当在统筹地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劳动者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劳动者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工伤保险医疗协议通知》第2项。
2.治疗和康复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包括劳动者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对于工伤劳动者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6款;《工伤保险医疗协议通知》第4项。
3.有关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期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期限制度,唯独没有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期限或期日。根据相应条款可以判断享受待遇的时间:工伤医疗待遇从接受治疗起:伤残待遇从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当月起;因工死亡待遇从死亡起。
5.停工留薪待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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