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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侦查特别制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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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涌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23133

出版时间2015-07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5元

货号23776183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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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江涌(1971-),江苏江都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侦查制度、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复旦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多次下派基层公安业务部门锻炼。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一部,发表专业论文五十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公安报刊复印资料《侦查理论与实践》全文转载2篇论文,多篇论文被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网站、复旦大学法学院网站、京师刑事法网站等全文转载。个人主持完成优选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课题一项,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课题一项,学院的院级课题一项,重要参与完成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熏点项目,参与省部级、厅级课题若干项。

目录
绪论现代化视野里侦查应有的理念与维度 

章侦查的类型学研究 

一、侦查制度的性质:权力抑制型侦查和权力主导型侦查 

二、侦查制度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型侦查和犯罪控制型侦查 

三、侦查程序的启动:随机型侦查和程序型侦查 

四、侦查程序的运行:职权式侦查和对抗式侦查 

五、侦查行为的方式: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 

第二章侦查的外部构造:侦、控、审关系误区及重构 

一、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 

二、配合抑或制约:我国侦、控、审关系的误区及重构 

第三章侦查的内部构造:“侦审分离”的理性回归 

一、侦查、预审分离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合理性 

二、“侦审分离”回归的理由 

三、预审重新独立的障碍及克服 

第四章转化侦查的难题及破解 

一、转化侦查的概念与缘起 

二、法院不移送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问题 

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刑事案件不了了之的启示——以证监会移送刑事案件为例一 

第五章盘查制度的比较与建构 

一、概述 

二、盘查的程序规范 

三、我国盘查制度的问题与重构 

第六章侦查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一、侦查和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二、侦查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刑事和解应从“法院为中心”进行转型 

四、侦查和解的制度比较 

五、侦查和解的利弊分析 

六、我国侦查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量刑初步建议权 

一、公安机关的“失语”与检察机关的“案卷中心主义” 

二、赋予公安机关量刑初步建议权将形成“多赢格局” 

三、公安机关量刑初步建议权可能面临的障碍及评析 

四、公安机关初步量刑建议权的建构 

第八章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缺失的危害 

三、制度缺失的原因及评析 

四、域外的制度考察 

五、侦查阶段财产保全制度的建构 

第九章强制采样侦查权的分类与比较 

一、强制采样侦查权概述 

二、强制采样侦查权的分类及选择 

三、完善我国强制采样侦查权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章论秘密拍摄侦查及其法律原则 

一、概述 

二、秘密拍摄侦查的法律原则 

第十一章信息检索侦查及其制度建构 

一、概述 

二、信息检索侦查的合理性评析 

三、信息检索侦查的权力边界 

四、信息检索侦查的制度建构 

五、检察机关信息检索侦查之建构 

第十二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力评析与应对 

一、引论 

二、以强制措施的分类逻辑看监视居住与指定监视的关系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理定位与存在问题 

四、制度完善的思考 

第十三章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之替代 

一、疑窦丛生、破绽百出的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 

二、精神病鉴定羁押的制度原理与制度比较 

三、我国精神病人鉴定羁押的制度建构 

第十四章比较与选择: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技术侦查监督的域外模式 

三、我国应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模式 

第十五章补充侦查的问题与思考 

一、我国补充侦查的存在基础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划分 

三、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四、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对策思考 

第十六章侦查程序的律师辩护制度 

一、有效辩护的应然条件 

二、我国侦查程序律师辩护的现状与分析 

三、国际公约以及国外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的考察 

四、改进的设想 

第十七章传闻证据规则与侦查应对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 

四、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因分析 

五、未雨绸缪:传闻证据规则侦查应对 

参考文献

精彩内容
  2.社会关系的修复性。一念之差铸成大错,一失足成千古恨。即使国之大将尚且可能冲冠一怒为红颜,莫说寻常百姓一怒之下失手伤人,更别说众多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激情犯罪。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同时,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看到加害人面对法律严厉制裁,可能人生毁灭、家破人亡时,并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会人心大快,许多受害人也会产生同情之心,叹息扼腕其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者亦大有人在。但是,因为没有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的悔恨之情、赔偿之心无从表达,被害人的谅解之意、宽恕之愿亦不宜表露,及至法庭对质之时,剑拔弩张、众目睽睽的庭审氛围极易冲淡和解意愿,强化敌视情绪。有了刑事和解制度,庭审之前,双方可以正当合理地走到一起,在宽松的氛围下该忏悔的忏悔、该宽恕的宽恕、该赔偿的赔偿、该受偿的受偿,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得以修复。 
  3.双方利益的互惠性。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获得了从宽处理甚至重获自由,罪恶沉重的心灵得到了救赎,不再背负人生的十字架,受害人获得了必要的物质赔偿弥补了经济上的损失,受伤的心灵因加害人的真诚忏悔得到抚慰,也因自己的宽恕与仁慈得到升华。加害人浪子回头金不换,被害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真诚悔罪、真心赔偿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人生际遇的共赢,也是双方精神世界的共赢。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为这种共赢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和催化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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