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基于传统的报应主义理论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影响,国家往往将刑罚作为回击加害人的应然手段,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各种损失,除可计算的直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外,次生损失(如被害人为家庭创收来源而导致的收入基本丧失)以及精神损失,亦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弥补机制。在“以暴制暴”的刑罚观念与“弥补机制失效”的双重作用下,加害人、被害人双方的关系在缺乏沟通平台的情况下日益恶化,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地修复,且与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脱节。
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发达国家在恢复性司法理论导引下,通过程序变革,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处理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广泛交流,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广泛深入,新时期的刑事司法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进而开始高度关注“中国式的刑事和解”。
2011年,*人民法院刑四庭选择“刑事和解”作为研究课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调研。同年,《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作者有幸成为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的课题主持人。随后,《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作者跟随院刑四庭课题组对广东地区部分法院的刑事和解实务进行了抽样调研,获取了大量宝贵的课题资料,在充分占有资料并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本课题组集思广益,对未来我国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不揣浅陋,在深入思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课题组的初步构想,权当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
蒋石平,男,1963年2月生,湖南省宁远县人。1983年大学毕业后从事中学英语教学,1989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研究生,199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再次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一年,历任广东旭日正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科导师组组长,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工作。曾出版专著《侦查行为论》、《特殊侦查行为研究》,主编《刑事诉讼法》教材二部,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目录
总序
序言
章 中外刑事和解制度
节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二、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三、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四、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新西兰的刑事和解制度
六、日本的刑事和解制度
第二节 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古代中国的刑事和解
二、近现代中国的刑事和解
三、当代中国的刑事和解
第二章 广东省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实证分析
节 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考察与评析
一、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基本情况
二、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之评析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考察与评析
一、刑事和解主持人的基本情况
二、刑事和解主持人之评析
第三节 协商内容的考察与评析
一、协商内容的基本情况
二、和解协商内容之评析
第四节 和解赔偿与刑罚适用的考察与评析
一、赔偿方式与数额的基本情况
二、赔偿方式与数额之评析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六大核心议题
节 刑事和解的创设动机:从报应主义刑罚观过渡到恢复性司法
一、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历史源流及其局限性
二、从惩罚性为主向修复性为主的转变
三、恢复正义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相互融合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渊源: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博弈
一、民间规范的基本内涵及其作用
二、民间规范在我国刑事领域的适用状况
三、民间规范在我国刑事和解中盛行的原因
四、民间规范介入刑事领域的本质
五、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冲突
六、民间规范成为刑事和解制度渊源的正当性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重罪和解的可行性研讨
一、重罪的界定
二、重罪和解的现状考察
三、重罪和解的可行性争议
四、重罪和解争议的实质及可行性分析
第四节 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司法机关与民间主体的比较
一、刑事和解主持人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刑事和解主持人的主体范围及运作模式
……
第四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构建
附录
内容摘要
基于传统的报应主义理论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影响,国家往往将刑罚作为回击加害人的应然手段,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各种损失,除可计算的直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外,次生损失(如被害人为家庭创收来源而导致的收入基本丧失)以及精神损失,亦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弥补机制。在“以暴制暴”的刑罚观念与“弥补机制失效”的双重作用下,加害人、被害人双方的关系在缺乏沟通平台的情况下日益恶化,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地修复,且与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脱节。
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发达国家在恢复性司法理论导引下,通过程序变革,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处理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广泛交流,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广泛深入,新时期的刑事司法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进而开始高度关注“中国式的刑事和解”。
2011年,*人民法院刑四庭选择“刑事和解”作为研究课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调研。同年,《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作者有幸成为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的课题主持人。随后,《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作者跟随院刑四庭课题组对广东地区部分法院的刑事和解实务进行了抽样调研,获取了大量宝贵的课题资料,在充分占有资料并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本课题组集思广益,对未来我国刑事和解的法制化构建不揣浅陋,在深入思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课题组的初步构想,权当抛砖引玉。
主编推荐
蒋石平,男,1963年2月生,湖南省宁远县人。1983年大学毕业后从事中学英语教学,1989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研究生,199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再次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一年,历任广东旭日正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科导师组组长,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工作。曾出版专著《侦查行为论》、《特殊侦查行为研究》,主编《刑事诉讼法》教材二部,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