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书籍,24小时发货,可开发票。
¥ 21.9 7.6折 ¥ 29 全新
仅1件
作者(英)格林 著,毛兴贵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6462
出版时间2013-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9元
货号23241318
上书时间2024-12-24
本书承担着一个略显老套的任务,即要解释并评价国家向其公民主张的权威。有人曾经指出:“权威问题具有一个坏名声,一个哲学家要讨论这个问题的话,就必然会引起怀疑和敌意。”[1J如果我预先就指出,这本书出自权威的怀疑者而非权威的狂热支持者,那么我或许可以避免某些怀疑,不过毫无疑问,我只有通过吸引他人来做到这一点。本书断言,现代国家主张了一种总体上无法得到证成的权威。但同时,本书又不是一名哲学无政府主义者的作品。我主张,政治权威有时候是合法的,不过这种观点离经典政治义务理论所暗示的那些观点还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在这一点上我是对的,那么大多数现代法律理论与政治理论就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观点之上。没有必要解释政治建制如何才能为一般性的服从义务提供根据。就像其他各种业已失败的超验性论证一样,这些论证也在为一个完全错误的前提寻找可能性条件,因为并不存在这种义务。
本书原本是我向牛津大学提交的博士论文。我要感谢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他先向我介绍这些问题,通过言传身教让我认识到政治理论对我的重要意义,然后又在我的研究的准备阶段给我以指导。后来,我的导师换成了约瑟夫·拉兹(JosephRaz).他给我的持续鼓励和批评是无价的。我从我们的多次讨论和他本人的著作中学到了许多东西,或许我本来应该学到更多的。我还要感谢英国国家奖学金委员会(Common-wealthScholarship Commission)、加拿大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委员会(Social Science and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和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在我求学于纳菲尔德学院期间给我的支持。
此外,还有很多人曾给予我帮助,他们有的给我提出建议,而更多的则是提出批评。其中,我要特别感谢约翰·菲尼斯(JohnFinnis)、斯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尼尔·麦考密克(NeilMac Cormick)、大卫·米勒(DavidMiller)、帕特里克·诺维尔一史密斯(Patrick Nowell Smith)以及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他们纠正了我的许多错误,不过如果本书还有什么错误的话,责任自然在我。我在牛津大学林肯学院以及后来在多伦多约克大学的学生们也为这些论证的较早版本付出了努力,并帮助改进了我的论证。我还要感谢莫淑妍(Shu-YanMok)在准备本书定稿时给予的帮助。我亏欠丹尼斯·里尤姆(DeniseReaume)太多了,无法在这里加以表达:她经常抽出白己的研究时间来和我讨论,鼓励我,批评我,并且在其他很多方面改善了我的作品和我的世界。
在《国家的权威》中,作者考察了国家与政治权威的本质;先后批判了惯例主义、契约论、同意理论和社群主义对国家的证成;鉴于国家权威与政治义务的密切关系,作者还讨论了政治义务的可能性以及服从在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权威与一般性政治义务的怀疑主义立场,不过他明确地将自己的立场与无政府主义相区分,并认为这种立场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围绕着这些核心问题与基本立场,作者恣意挥洒、旁征博引,对诸多重要的政治哲学、法哲学问题以及众多思想家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审视。
前言
章 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
1.政治权威问题
2.对系统的支持
3.秩序与稳定性
第二章 权威的本质
1.优先性
2.良心与承诺
3.建议与权威
4.自主性的价值
5.独立于内容的承诺
5.1 制度
5.2 实践理论
5.3 普遍性
6.一些反驳
7.有效性
7.1 无所谓(indifference)
7.2 间接证成
8.合法权威与权力
第三章 国家的自我形象
1.国家怀疑论
2.功能主义
3.强制与权威
4.法律的地位
5.至上地位与垄断
6.范围
7.大小
8.分享国家的自我形象
第四章 权威与惯例
1.惯例的概念
2.惯例、契约与同意
3.协调问题与规范
4.共同利益
5.全体一致与权威
6.权威与惯例的创造
7.权威的必要性
8.权威的充分性
9.法律的规范性
第五章 社会契约
1.什么是契约论
2.公共产品与囚徒困境
3.囚徒困境的困境
4.由权威来提供公共产品
5.无政府状态下公共产品的提供
5.1 益品的完全共享性
……
第六章 被统治者的同意
第七章 承诺与共同体
第八章 政治义务的可能性
第九章 服从与文明
在《国家的权威》中,作者考察了国家与政治权威的本质;先后批判了惯例主义、契约论、同意理论和社群主义对国家的证成;鉴于国家权威与政治义务的密切关系,作者还讨论了政治义务的可能性以及服从在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权威与一般性政治义务的怀疑主义立场,不过他明确地将自己的立场与无政府主义相区分,并认为这种立场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围绕着这些核心问题与基本立场,作者恣意挥洒、旁征博引,对诸多重要的政治哲学、法哲学问题以及众多思想家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审视。
在状态下,命令的普遍性程度也许为零:军事命令的后一环也许包括了这样一种权威,即A只有权威命令B按下或不要按下一个按钮,但却没有权威命令B做其他任何事,甚至没有权威取消B可能接到的其他命令。这里,A的命令确实是B的一个行动理由,即便对其他任何人来说都不构成一个理由,也不构成其他任何行动的理由。在这里,普遍性消失了,然而,如果A对B拥有权威,那么他的话仍然是B的一个行动理由,该理由独立于要作出的行动的特征或性质。对普遍性的这种限制并不是权威性命令的制度环境所特有的特点。我已经指出,许诺不必以这种方式被制度化,而且它们也缺乏充分的普遍性,因为不道德的诺言没有约束力。所有独立于内容的理由都有一个特征,即它们要受到这种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在我们的规范性态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限的权威、无所不能的许诺和不受限制的决定似乎都是非常不可欲的。
有人可能会对这种批评作如下回应。独立于内容是一个程度问题。不道德的命令不具有约束力这一事实只是表明,有些事是不能被命令的;但是很多事都可以。一条非常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因此对于很多种内容来说都是有效的,一条稍微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只是对于少数内容来说是有效的。然而.除了利用了一种未加解释的理论来区分内容以外,这种回应可能会受到以前针对实践理论的一种反驳所驳斥。可允许性的界限是根据内容来划定的。如果没有约束力的命令或诺言是那些存在某种程序性失败——比如误解或强迫——的命令或诺言,那么这种观点也许就是站得住脚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普遍性是一个程度问题,但是独立于内容不是。与制度和社会实践一样,普遍性往往与权威——尤其是法律权威——的运用相联系。但是这也无助于解释其本质。
……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