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速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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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编
出版社安徽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105735
出版时间200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20694047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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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2号令,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完善我国税制体系,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明确。因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陆续研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
目录
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部分一般政策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3月3日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9日’财税[2008]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1日 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月19日 财税[2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4号
……
内容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2号令,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完善我国税制体系,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明确。因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陆续研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
精彩内容
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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