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速发】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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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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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育部人司,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 编写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3094882
出版时间2008-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20422371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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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教材由法律法规篇、理论专题篇和案例分析篇三部分组成。法律法规篇汇集了国家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安全重要法律、法规,对启发校园安全管理思路,借鉴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理论专题篇根据专家报告录音整理而成,保持了专家语言的原汁原味。案例分析篇邀请相关专家对各类典型安全案例做了细分析和点评,对校长应对校园安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目录
法律法规篇
一、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二、学校安全及周边治安管理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
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卫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未成年人犯罪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损害赔偿
理论专题篇
案例分析篇
消防安全案例
学校卫生防疫案例
心理防护案例
中小学及周边案例
网络安全案例
附录
内容摘要
本教材由法律法规篇、理论专题篇和案例分析篇三部分组成。法律法规篇汇集了国家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安全重要法律、法规,对启发校园安全管理思路,借鉴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理论专题篇根据专家报告录音整理而成,保持了专家语言的原汁原味。案例分析篇邀请相关专家对各类典型安全案例做了细分析和点评,对校长应对校园安全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精彩内容
法律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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