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速发】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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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艳敏 著
出版社江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01038
出版时间2009-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0元
货号20689155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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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共分为九章,内容涉及新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制度渊源、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包工包产和包产到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的包工包产到户、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等,可供相关读者阅读学习。
作者简介
贾艳敏,女,1968年生,河南永城人,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教于安徽大学,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现当代经济史、社会史。曾在《当代中国史研究》、《南京大学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贵州社会科学》、《学术论坛》、《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等
目录
章 新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制度渊源
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
第二节 前苏联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践
节 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历程
第三章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包工包产和包产到户
节 初级社时期的包工包产责任制
第二节 高级社时期生产管理上的严重问题
第三节 包工包产和包产到户的兴起
第四章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的包工包产到户
节 人民公社体制在生产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节 人民公社体制调整中包工包产到户的再次萌发
第三节 庐山会议后对包工包产到户的批判
第五章 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
节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灾难性后果
第二节 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制定
第六章 包工包产到户的再次出现
节 各省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萌生于宿州农民开荒的“责任田”
第三节 风云突变——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和批判
第七章 “大寨”成为全国农业发展的模式
节 对“单干风”的进一步批判和集体经济的典型——大寨的崛起
第二节 大寨的生产管理和分配模式——大寨工
第三节 “农业学大寨”运动及其后果
第八章 “大包干”——当代农村改革的前奏
节 “文革”结束后农村的破败
第二节 安徽、四川农村改革的启动
第三节 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到户
第四节 安徽农村改革试验的阻力
第九章 “大包干”在全国的推广
节 “大包干”引起的全国大争论
第二节 “大包干”的推广
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带来的巨大效益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共分为九章,内容涉及新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制度渊源、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包工包产和包产到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的包工包产到户、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等,可供相关读者阅读学习。
主编推荐
贾艳敏,女,1968年生,河南永城人,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教于安徽大学,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现当代经济史、社会史。曾在《当代中国史研究》、《南京大学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贵州社会科学》、《学术论坛》、《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等
精彩内容
章新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制度渊源
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马克思、恩格斯等无产阶级经典作家的理论是共产党的指导方针。党在民主革命期间就以“耕者有其田”为其基本奋斗目标,以实现人人平等、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共产主义社会为其终目标。共产主义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消灭财产私有、实行财产公有。因而,在农村则要引导分散的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有比较系统的理论表述。
1869年,马克思在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中说:“社会权利和社会必然性决定着取得生活资料的方式。由于社会的必然性,在合作制成为势在必行的地方就出现了工厂。由于谁也不能单独生产出任何东西,于是就使得合作制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写道:“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
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写道:
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些情况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抗拒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拥护所有权的言论都无能为力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我们所需要的,是每日不断增长的生产,而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生产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既然从经济观点来看,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方式下),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那末(么)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难道不会给生产的发展以更大的推动吗?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都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种是在国家的监督下并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
人们常常援引法国的例子,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的确,在法国凡是买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获得土地,但是,正是这种情况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由于资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人来耕种。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艮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坚决的反对者。他被束缚在土地上,为了获得相当少的一点收入,他必须把他的全部精力投在土地上,他不得不把大部分产品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的形式交给诉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他对于自己小天地之外的社会运动一无所知,尽管如此,他仍然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和他对这块土地的纯粹有名无实的所有权。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
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他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的目标。
1874年-1875年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说:“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尤其不能像巴枯宁的革命进军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转交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
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的理论,主要反映在他1894年完成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里。
恩格斯在分析法国农民状况、资本主义发展趋势后得出结论:农民的小私有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席卷之下必将灭亡。社会主义则“保护小农财产免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到灭亡”,“社会主义的同样迫切的职责就在于保护自食其力的农民的小块土地,而反对国库、高利贷者以及来自新起的大土地所有者方面的侵犯”。而无产阶级保护农民小块土地的有力措施就是“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
但怎样由土地的小私有实现“公共占有”呢?恩格斯认为“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稳固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权力以后“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丹麦社会党人在19世纪70年代也提出过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在合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农民)的房屋和土地”。
如何来挽救和保全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呢?恩格斯认为,“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农民走向合作生产的方式只能是自愿,“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用强力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农民什么时候实行合作,也要随其自然,“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第二节 前苏联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和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将关于土地国有化和农业合作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他们的贡献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将农业合作理论加以发展并用于实践的是世界上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始人列宁。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国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成功,世界上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11月8日,列宁颁布了《土地法令》。《土地法令》规定:“立即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典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土地。”“一切土地……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
1919年12月4日,列宁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中,再次申明苏维埃政府的农业合作政策。“大家从苏维埃政权的全部工作中知道,我们非常重视农业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能够把个体小农经济转变为公共的、协作的或劳动组合的经济的组织,一切能够逐渐促进这个转变过程的组织。你们知道,苏维埃政权早已拨出十亿卢布基金来帮助创办这种事业。在《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的条例》上特别指出了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共耕企业的意义,苏维埃政权也用全力来使这个法令不致成为一纸空文,使它真正能够收到应有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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