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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欧美比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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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勒内·J·G·H·西尔登 等 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0879

出版时间2013-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23363202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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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全书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视角,对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欧盟和美国的行政法进行了研究,其框架围绕着以下六个主要部分展开:1,行政法是什么?这部分包括定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比较,宪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权力分立,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实践及发展等等。2,谁在行政?在地方组织和职能部门的框架下(一些内容论及部门行政法领域的主管公共机构/机关),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等)的主要构成。3,行政机关可运用哪些手段?概述能运用的公法手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4,哪些(正式)规则或原则(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行政行为?详细阐述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或决定的更具实质性的规则或原则(行政处理中的正当程序)所规定的行政决定的产生程序(公共参与等等)。5,通过法院对抗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谁去哪类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设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法院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基于对原告的救济制度还是更多地基于法院的一般权力)?6,当下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概要和结论。在这个框架内,来自各个欧盟成员国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国别的字母顺序依次按章排列。接着论述欧盟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在本书后一章,编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作者简介

  伏创宇,1982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公派留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德国公法和核能法。

  刘国乾,198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

  李国兴,1981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在《中外法学》、《金陵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软法。

  作者简介 

  比利时,萨宾?勒斯特(Sabien Lust),博士,比利时根特大学教授,勒芬大学佛兰芒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员。

  法国,琼?伯纳德?奥比(Jean-Bernard Auby),博士,巴黎第二大学公法教授。

  德国,迈哈特?施罗德(MeinhardSchr?der),博士,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公法、国际法和欧盟法,莱茵兰-帕拉廷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荷兰,内勒?西尔登(RenéSeerden),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比较)行政法和环境法,马斯特里赫特地区法院荣誉法官。

  弗里茨?斯特罗因克(Frits Stroink),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

  英国,布莱恩?琼斯(BrianJones),赫伯特?史密斯律师事务所(伦敦)顾问,曾任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教授,研究环境责任。

  凯瑟琳?汤普森(Katharine Thompson),法学博士,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法律系高级讲师。

  欧盟罗布?威德肖文(Rob Widdershoven),博士,简?莫奈大学欧盟行政法教授,乌德勒支大学教授。

  美国,菲利普?哈特(PhilipHarter),博士,美国佛蒙特法律学校教授,“多数人意见、民主和统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目录

1 比利时行政法——萨宾?勒斯特 

1 引 言 

1.1 行政法是什么? 

1.2 行政权的行使 

2 谁拥有行政权? 

2.1 中央机关 

2.2 分权与权力下放 

3 行政手段 

3.1 联邦中央行政机关 

3.2 语言区和大区行政机关 

3.3 地域分权机关或地方机关 

3.4 功能分权机关 

4 行政主体应遵从哪些规范? 

4.1 规范的等级 

4.2 适当行政原则 

5 对抗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机制 

5.1 政治上的法律保护 

5.2 行政上的法律保护 

5.3 司法保护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2 法国行政法——琼?伯纳德奥比 

1 行政法的定义和范围 

1.1 历史背景 

1.2 行政法的范围:属于行政法的事务 

2 行政机关的法律构架 

2.1 公法人和公共机关 

2.2 国家层面的法律安排 

2.3 地方政府 

3 行政权力的基本内容、行政行为 

3.1 公共权力 

3.2 行政合同 

4 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治 

4.1 行政法规范的层级 

4.2 宪法规范 

4.3 国际法规则 

4.4 合法性原则 

5 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权的侵犯 

5.1 法院组织 

5.2 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5.3 起诉资格 

5.4 司法审查基础 

5.5 行政责任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3 德国行政法——迈哈特?施罗德 

1 导 论 

1.1 行政的含义 

1.2 宪法背景下的行政法 

1.3 行政法总论与部门行政法 

1.4 公法与私法 

1.5 法律的渊源 

1.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行政组织 

2.1 联邦行政的一般结构 

2.2 州行政的一般结构 

2.3 代表联邦的行政(Bundesauftragsverwaltung) 

2.4 共同行政责任(Verwaltung von Gemeinschaftsaufgaben) 

2.5 自治行政和委托行政 

3 公共行政活动的方式 

3.1 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 

3.2 法规命令(Rechtsverordnung) 

3.3 章程 

3.4 指南 

3.5 行政规则 

3.6 行政计划 

3.7 事实行为或纯行政活动 

3.8 行政合同 

3.9 行政私法活动 

4 行政程序 

4.1 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则 

4.2 非正式程序 

4.3 特别行政程序 

4.4 行政复议程序 

4.5 参与人及其权利 

4.6 有瑕疵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5 对行政活动司法审查的基础 

5.1 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强度 

5.2 德国司法系统和行政法院概述 

5.3 司法救济的条件 

5.4 行政诉讼程序 

5.5 法院裁判和救济 

5.6 暂时权利保护 

6 德国行政法新近和未来的发展 

7 概括和结论 

8 参考文献 

4 荷兰行政法——勒内?西尔登,弗里茨?斯特罗因克 

1 导 论 

1.1 什么是行政法 

1.2 行政法通则 (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Awb) 

1.3 行政权(的运用) 

2 谁拥有行政权? 

2.1 机关和法人 

2.2 分权、权力下放与独立行政机构 

3 行政机关可运用的法律手段 

3.1 公法调整的行政决定(besluiten) 

3.2 公法调整的具体行政决定(beschikkingen) 

3.3 普遍适用的抽象决定 (besluiten van algemene strekking) 

3.4 行政机关适用的私法 

4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规范 

4.1 导论:规范层级 

4.2 合理行政原则(algemene beginselen van behoorlijkbestuur,abbb) 

4.3 决定作出的程序 

5 制约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5.1 行政程序 

5.2 诉诸法院 

5.3 向地区法院上诉 

5.4 地区法院诉讼程序 

5.5 解决争议的司法权力 

5.6 国家监察专员 

5.7 国王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8 附录:行政法通则关键条款 

5 英国行政法——布莱恩?琼斯,凯瑟琳?汤普森 

1 导 论 

1.1 什么是行政法 

1.2 宪制背景 

2 行政权的配置 

2.1 政府机构 

3 如何作出行政决定? 

3.1 权力的来源 

3.2 调查 

3.3 检查 

3.4 许可 

3.5 公众参与和透明政府 

3.6 行政机关适用私法 

4 对申诉之非司法救济 

4.1 监察专员 

4.2 裁判所 

5 司法审查 

5.1 概要 

5.2 提请司法审查 

5.3 起诉资格 

5.4 公/私划分 

5.5 “程序排他性”的例外 

5.6 不受审查的事项 

5.7 合法预期 

5.8 司法审查的基础 

6 结论 

7 附录:民法程序法第54节 

6 欧洲行政法——罗布?威德肖文 

1 导 论 

1.1 何谓欧洲行政法 

1.2 欧洲法律秩序的主要原则 

1.3 成员国行政法(实施)的欧洲环境:平等和有效 

1.4 行政权在欧洲法律秩序中的运用 

2 谁享有行政权? 

2.1 欧洲共同体和欧盟 

2.2 欧洲共同体中的行政权 

2.3 欧洲法律秩序下的国家行政权 

3 在行政中可以运用何种工具? 

3.1 欧洲共同体层面的法律工具 

3.2 国家层面的法律工具 

3.3 欧共体法的直接和间接效力 

4 哪些是行政不得不遵守的规范? 

4.1 简介 

4.2 欧共体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方面 

4.3 比例原则 

4.4 平等 

4.5 辩护权 

4.6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4.7 其他共同体法一般原则 

5 有何种法律保护可以防御行政行为? 

5.1 防御共享政府的有效司法保护 

5.2 共同体层面的救济 

5.3 成员国层面的救济 

6 总结 

7 附:欧共体条约的关键条款 

7 美国行政法——菲利普?哈特 

1 在美国行政法是什么? 

1.1 行政法是什么? 

1.2 行政机构(agencies)的角色 

1.3 行政法简史 

2 宪政体制 

2.1 国会 

2.2 总统 

2.3 法院 

2.4 权力分立 

3 美国行政程序 

3.1 信息获取 

3.2 开放政府 

3.3 信息自由法 

3.4 裁决对制定规则 

3.5 制定规则 

3.6 非立法性规则(Non-Legislative Rules)、政策声明 (PolicyStatements)、指南(Guidelines) 

3.7 行政程序法上的裁决 

3.8 在制定规则和裁决过程中的行政裁量权 

3.9 私方当事人的角色 

3.10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3.11 正当程序和非正式裁决 

3.12 私法的角色 

4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4.1 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 

4.2 资格 

4.3 司法审查的时限 

5 回顾及前瞻 

6 参考文献 

8 比较评论——勒内?西尔登, 弗里茨?斯特罗因克 

1 导 论 

2 比较评析 

2.1 行政法 

2.2 行政主体 

2.3 法律手段 

2.4 规则和原则 

2.5 行政诉讼以及事先的诉讼外的救济程序 

2.6 发展与结论 



内容摘要

  全书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视角,对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欧盟和美国的行政法进行了研究,其框架围绕着以下六个主要部分展开:1,行政法是什么?这部分包括定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比较,宪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权力分立,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实践及发展等等。2,谁在行政?在地方组织和职能部门的框架下(一些内容论及部门行政法领域的主管公共机构/机关),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等)的主要构成。3,行政机关可运用哪些手段?概述能运用的公法手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4,哪些(正式)规则或原则(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行政行为?详细阐述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或决定的更具实质性的规则或原则(行政处理中的正当程序)所规定的行政决定的产生程序(公共参与等等)。5,通过法院对抗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谁去哪类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设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法院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基于对原告的救济制度还是更多地基于法院的一般权力)?6,当下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概要和结论。在这个框架内,来自各个欧盟成员国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国别的字母顺序依次按章排列。接着论述欧盟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在本书最后一章,编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主编推荐

  伏创宇,1982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公派留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德国公法和核能法。

  刘国乾,198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

  李国兴,1981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在《中外法学》、《金陵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软法。

  作者简介 

  比利时,萨宾?勒斯特(Sabien Lust),博士,比利时根特大学教授,勒芬大学佛兰芒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员。

  法国,琼?伯纳德?奥比(Jean-Bernard Auby),博士,巴黎第二大学公法教授。

  德国,迈哈特?施罗德(MeinhardSchr?der),博士,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公法、国际法和欧盟法,莱茵兰-帕拉廷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荷兰,内勒?西尔登(RenéSeerden),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比较)行政法和环境法,马斯特里赫特地区法院荣誉法官。

  弗里茨?斯特罗因克(Frits Stroink),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

  英国,布莱恩?琼斯(BrianJones),赫伯特?史密斯律师事务所(伦敦)顾问,曾任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教授,研究环境责任。

  凯瑟琳?汤普森(Katharine Thompson),法学博士,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法律系高级讲师。

  欧盟罗布?威德肖文(Rob Widdershoven),博士,简?莫奈大学欧盟行政法教授,乌德勒支大学教授。

  美国,菲利普?哈特(PhilipHarter),博士,美国佛蒙特法律学校教授,“多数人意见、民主和统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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